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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汇能源: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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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明确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信息披露内容、范围及重大信息收集和传递责任制,明确具体责任人以及及时收集和传递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渠道,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迅速、顺畅的流动、归集和有效管理,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部信息,是指在公司(包括股份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等下属企业)日常管理、经营、研发、财务、人事及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市场营销和商业活动等过程中发生的,对公司今后的发展产生影响和作用的信息,分为一般、重要和重大信息。本制度所指信息为公司重要、重大内部信息,并可能达到对外公开披露标准,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证券部为内部重大信息的接收、汇总、整理、分析、上报部门,董事会秘书为内部重大信息处理的负责人,负责将公司有关信息上报公司总经理和董事长或提交董事会。

第四条 各部室、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为内部重大信息报告工作的责任人。

第五条 各部室、控股子公司应指定1名工作人员作为内部重大信息收集人,具体从事信息收集、上报工作,并对责任人负责。

第六条 公司下列人员有权获得公司内部重大信息:

1、董事长;

2、总经理;

3、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董事;

4、董事会秘书;

5、证券事务代表。

第七条 内部重大信息报告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1、提供信息的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的责任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2、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进行合规性审查;

3、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核批准。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对将来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下列事项或情形,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送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证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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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报告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新取得的各类证件:专利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特许经营权证、高新技术证、合格证等;

2、新近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3、拟申请及获得银行贷款或为其他公司和个人提供担保;

4、获得银行授信或开具银行承兑汇票资格;

5、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发生变更;

6、重大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7、大额银行退票;

8、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9、遭受重大损失;

10、重大投资行为;

11、可能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12、重大行政处罚(若不涉及具体数额,应当披露被查处的具体内容);

13、诉讼、仲裁案件,包括:股份公司、控股子公司(含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4、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名称变更;

15、发生重大债务或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

16、公司股权转让、收购和出售资产等及相关法律手续办理进展情况;

17、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声明、意见及报告执行情况;

18、发生重大债务或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

19、公司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要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停顿、生产资料采购、产品销售方式或渠道发生重大变化;

20、公司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的决定;

21、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产生显著影响;

22、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23、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状态;

24、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

25、获悉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帐准备的;

26、公司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被中国证监会调查或正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27、董事会秘书根据现行规定认为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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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应报告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3、销售产品、商品;

1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1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16、存贷款业务;

1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1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或各控股子公司涉及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3、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4、与同一关联人达成的单笔或12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上述规定的关联交易。

第十条 信息报告责任人和收集人的工作职责是:

1、不定期及时提交本制度第七条所列事项。

2、信息报送的方式是: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信息收集人收集并填制《内部重大信息报告表》,经信息报告工作责任人认真核对相关资料并签字确认后,及时以传真、电子邮件或专人送达方式报送证券部。

3、如当月无重大信息报送,于当月最后一日在《内部重大信息报告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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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无”,报送公司证券部。

4、保证内部重大信息的及时、准确、完整、真实。

5、接受证券部人员以电话询问或实地调查方式了解公司重大信息。

6、对发生重大或重大突发事项实行24小时之内报告制度。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研究、决定涉及内部重大信息上报事项时,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向证券部报告,同时按照内部信息上报要求提供信息所需要的资料,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接到编制定期报告要求提供情况说明和数据时,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有编制任务的,应按期完成。第十三条 对监管部门所指定需要了解的信息或解释的事项,公司有关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应积极配合证券部在指定时间内完成。当董事会秘书认为所需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时,有权要求有关单位提供进一步的解释、说明和补充。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对于是否涉及内部重大信息上报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或证券部工作人员咨询。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所涉及的内部重大信息报送相关责任人因失职或过错,导致发生内部信息应报告事项而未报告或内部信息报送不及时、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批评的,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内部重大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的责任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部重大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八条 当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的责任人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应当立即将该信息告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

第十九条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报告。

第二十条 为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和主动性,公司将通过必要的法规和知识培训,以帮助全体高管人员及公司其他负有信息产生、交流、传递、告知和披露职责的相关人员树立起主动、及时、完整和准确披露信息的意识,包括安排上述人员参加相关机构组织的定期培训等。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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