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1月14日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11月14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年11月14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14日9:15至2023年11月14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科学城科丰路29号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楼VIP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宁红涛先生
6.召开会议的通知刊登在2023年10月26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4人,代表股份124,423,03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1.0282%,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8人,代表股份122,411,43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5265%。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6人,代表股份2,011,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016%。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周鹏程律师和马伊娜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以资产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124,048,3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989%;反对37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周鹏程律师和马伊娜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一)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