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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频三: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14

证券代码:300647 证券简称:超频三 公告编号:2023-078

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非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1月14日(星期二)14: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天安数码城4栋B座7楼公司会议室。

3、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1月14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1月14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1月14日上午9:15至2023年11月14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杜建军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8、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10月2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投票规则、大会联系方式等相关事项。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132,899,33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060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32,797,03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038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02,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22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8,481,18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041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8,378,88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018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02,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224%。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了会议通知中的各项议案,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01 选举杜建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投票表决。

表决结果为:同意132,797,0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3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8,378,8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465%。

本议案获得本次会议审议通过,杜建军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 选举毛松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投票表决。

表决结果为:同意132,797,0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3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8,378,8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465%。

本议案获得本次会议审议通过,毛松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 选举尧红莲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投票表决。

表决结果为:同意132,842,0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6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8,423,8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9.6900%。

本议案获得本次会议审议通过,尧红莲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01 选举杨文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投票表决。

表决结果为:同意132,797,0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3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8,378,8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465%。

本议案获得本次会议审议通过,杨文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 选举郭新梅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投票表决。

表决结果为:同意132,842,0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6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8,423,8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900%。

本议案获得本次会议审议通过,郭新梅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3.01 选举邹佳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投票表决。

表决结果为:同意132,797,0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3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8,378,8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465%。

本议案获得本次会议审议通过,邹佳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02 选举周志平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投票表决。

表决结果为:同意132,842,0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6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8,423,8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900%。

本议案获得本次会议审议通过,周志平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外部董事津贴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2,797,0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30%;反对10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8,378,8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465%;反

对10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535%;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该项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32,797,0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30%;反对10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8,378,8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465%;反

对10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535%;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该项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2,797,0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30%;反对10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8,378,8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465%;反

对10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535%;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该项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2,797,0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30%;反

对10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8,378,8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465%;反

对10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535%;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该项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朱永梅律师、邬克强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该法律意见书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1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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