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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发铝业: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15

证券代码:002578 证券简称:闽发铝业 公告编号:2023-039

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2023年11月14日上午10:00

2、网络投票时间:(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1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1月1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召开地点:福建省泉州南安市东田镇蓝溪村公司研发楼三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江宇先生主持会议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1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454,611,5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938,630,183股的

48.4335%。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453,180,1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938,630,183股的48.2810%。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431,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938,630,183股的0.1525%。

4、委托独立董事投票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进行投票。

5、会议对董事会公告的股东大会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3,991,4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36%;反对62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81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56.6788%;反对62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43.32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103,284,163股回避;同意350,703,4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24%;反对623,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807,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56.4133%;反对62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43.58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3,995,1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44%;反对61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5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81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56.9373%;反对61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43.06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现场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3,995,1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44%;反对61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5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81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56.9373%;反对61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43.06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非独立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会议选举结果如下:

5.1选举江宇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453,823,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66%;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643,0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4.9213%;

5.2选举陈水生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454,023,1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06%;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843,0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8.8936%;

5.3选举黄长远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453,823,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66%;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643,0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4.9213%;

5.4选举黄印电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453,823,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66%;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643,0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4.9213%;

5.5选举程丰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453,823,1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66%;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643,0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4.9217%;

5.6选举徐泽波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453,823,1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66%;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643,0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4.9217%;

江宇先生、陈水生先生、黄长远先生、黄印电先生、程丰先生和徐泽波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为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之日起计算。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独立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会议选举结果如下:

6.1选举曾繁英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453,823,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66%;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643,0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4.9213%;

6.2选举涂书田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453,823,1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66%;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643,005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4.9214%;

6.3选举李肇兴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453,823,1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66%;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643,0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4.9214%;

曾繁英女士、涂书田先生和李肇兴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为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之日起计算。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次股东代表监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会议选举结果如下:

7.1选举吴新胜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453,823,1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66%;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643,0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4.921%;

7.2选举周剑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453,823,1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66%;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643,0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4.9216%;

吴新胜先生、周剑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与公司职工大会选举的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任期为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之日起计算。

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 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段和段(厦门)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钟重祥、刘庆

(三)结论性意见: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上海段和段(厦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1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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