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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创视讯: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15

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3.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1月14日(星期二)下午14:45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1月1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1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14日9:15至2023年11月1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23年11月9日

3.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深圳国际创新谷1栋A座15楼公司大会议室

4.会议的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坤江先生

7.会议出席情况

(1) 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所持股份80,738,0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18.7389%。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5人,所持股份144,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0.0335%。

(2) 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所持股份80,593,663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18.7054%。

(3) 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5人,所持股份144,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0.0335%。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会议。

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0,594,963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28%;反对143,1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72%;弃权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9003%;反对143,1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997%;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0,594,963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28%;反对143,1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72%;弃权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9003%;反对143,1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997%;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宋颖怡律师、马素湘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的人员《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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