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规定,我们作为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对拟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独立董事辞职及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进行审阅。对提名人公司董事会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刘宝华先生和倪得兵先生的个人简历、任职资格及相关资料进行了审核。经审查,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发表如下审查意见:
一、委员会对刘宝华先生和倪得兵先生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等相关情况进行审查,未发现其有《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且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任职的有关规定。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刘宝华先生和倪得兵先生具备有《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以及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任职资格,均具备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知识和工作经验。独立董事候选人倪得兵先生和刘宝华先生均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刘宝华先生为会计学博士、副教授,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会计专业人士的任职条件。
独立董事候选人倪得兵先生和刘宝华先生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委员会认为倪得兵先生和刘宝华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有相关规定,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同意提名倪得兵先生和刘宝华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盛毅、刘义、许志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