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及决定其2023年度审计费用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原聘任的天职国际已连续7年为公司提供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控报告审计服务,同意公司根据相关规定,聘用毕马威华振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毕马威华振具备应有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及良好的诚信状况,具备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年报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审议程序充分、恰当。同意公司聘任毕马威华振为公司提供2023年年报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等服务。在2023年度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不发生重大变化的前提下,审计总费用不超过245万元人民币(财务报表审计费用不超过215万元,内控审计费用不超过30万元),并将此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