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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龙股份:重大信息报告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15

山东玉龙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玉龙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有效传递、归集和管理,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玉龙黄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山东玉龙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明显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时,本制度规定的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以下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并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的制度。如董事长收到报告,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及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包括但不限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等);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其他由于所任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六)如果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出现时,无法确定报告义务人的,则最先知道或者应当最先知道该重大事项者为报告义务人。

第四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并应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第三章 重大信息报告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三) 公司、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 债权、债务重组;

9.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四)上述第 3 和第 4 项,不论数额,均需报告。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报告标准。

(五) 关联交易事项

1. 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 销售产品、商品;

4.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 存贷款业务;

7.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六)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2. 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3.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及时报告。

(七) 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 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2. 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也应当及时报告。

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述第1项所述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需履行报告义务;已经按照前款履行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八)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应当及时报告: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7.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8.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9.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10.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3、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九)其他重大事件

1.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 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 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 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7. 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事项;

8. 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9. 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认定的其它事项。

(十) 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3.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相关规定,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4.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6.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7.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8.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总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9.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10.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1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13.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重大信息报告的程序和形式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重大信息接收的联络机构。

第八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预报本公司、本部门负责范围内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各部门或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签订备忘录、意向书、协议书等书面文件时;

(四)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五)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或已经泄露、出现市场传闻;

(六)该重大事项已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九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或子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公司或子公司所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 3 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30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条 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或预计发生重大事项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事件发生第一时间内立即以书面方式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书面报告应由本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负责人为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因负责人不能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时,由单位负责人指定的人员履行其报告义务,事后由该单位负责人予以确认。情况紧急时,各单位可先以电话形式上报,事后补送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收到上报的重大事项信息后,应立即进行分析,对是否予以披露做出判断。对需要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重要事项,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后对外披露。

对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予以披露的重大事项,经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同意后办理信息披露事宜。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做好重大事项报告的记录以及相关资料、档案的保管工作。

第十二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意向书、协议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院判决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有权随时向信息报告义务人了解应报告信息的详细情况,信息报告义务人须及时、如实说明情况,提供书面文件和材料,回答有关问题。

第十四条 重大信息在正式公开之前,各信息报告义务人对应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露信息内容,各单位负责人为信息保密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为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总协调人。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事项报告制度,并根据该制度要求确定联络人,负责本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等重大事项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的联络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信息报告义务人,不但负有重大信息报告的义务,还应敦促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对重大事项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第十七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在内部刊物及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八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未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或报告不及时、报告内容不准确,公司将追究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包括信息报告义务人、信息报告联络人、其他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的责任。信息报告义务人违反本制度情节轻微者,公司应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等违纪处分。信息报告义务人违反本制度,造成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或者擅自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导致股价异常波动,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公开谴责和批评等监管处罚的,公司应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劳动合同及/或保密协议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降薪、降职、调岗的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违反本制度涉嫌违法犯罪的,依照法律规定处理。公司其他负有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包括信息报告联络人、公司知悉重大信息的其他人员等)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的,参照本条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相冲突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山东玉龙黄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山东玉龙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山东玉龙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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