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1月14日【星期二】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1月14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14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长青路8号办公楼3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曹克波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1人,代表股份355,237,50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8.696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347,145,18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7.814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9人,代表股份8,092,3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8815%。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0人,代表股份8,092,4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881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9人,代表股份8,092,3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881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管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关于为全资孙公司墨西哥名华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5,141,9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31%;反对7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0%;弃权2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996,8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8186%;反对7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218%;弃权2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595%。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2、审议《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4,275,0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91%;反对96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7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129,9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1062%;反对96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89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3、审议《2023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5,162,9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0%;反对7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017,8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781%;反对7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2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2.律师姓名:张玉恒律师、邰恬律师3.结论性意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模塑科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