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菱电电控: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3年11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15

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产品交易行为,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保证公司资产、财产的安全,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基本定义及规定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并履行投资决策程序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以公司闲置资金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资金运作及管理,以实现资金增值保值的行为。包括购买或投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债券、资产管理计划及根据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的其他理财对象和理财产品等。

第三条 公司以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业务的,根据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相关制度执行。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委托金融机构理财须报经公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委托金融机构进行理财。

第五条 委托理财原则

(一)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应当遵循“谨慎投资、科学决策、规范运作、

防范风险、保值增值”的原则,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必要条件。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影响募集资金项目使用进度;

(二)委托理财应当以公司、分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设立委托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

(三)应当在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委托理财业务额度内和投资范围内进行。资金在委托理财额度内可循环使用,但委托理财业务未到期余额不得超过经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委托理财额度。

第三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第六条 公司发生委托理财业务,应根据公司资金使用情况,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情况下,拟定委托理财业务资金的规模、期限和授权事项。公司总经理、董事会、股东大会是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决策机构,负责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审批。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可依据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授权经营管理层或具体部门在审批的委托理财额度内具体执行委托理财业务。第七条 公司连续12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并由以下决策人/机构审批:

(一)委托理财交易的成交金额最高余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下,需总经理审批同意

(二)委托理财交易的成交金额最高余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三)委托理财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市值,是指交易前10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制定专人负责委托理财产品按投资类别、投资金额进行统计,定期将委托理财业务的盈亏情况上报财务负责人,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或者较大不确定因素时,应及时通报。公司证券部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信息披露第九条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公司章程及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进行披露。

第十条 如委托人为公司,直接由财务部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并按相关程序审批后执行。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如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第十一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如需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应事前向公司财务部提供理财预算方案,获得公司财务部同意后方可实施;公司财务部应将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理财预算方案合并计算至公司批准的委托理财额度内。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实施理财方案过程中,应及时向公司财务部报告委托理财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公司财务部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情况实施风险评估和跟踪。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委托理财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委托理财管理与运行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的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委托理财规划;负责委托理财产品业务的经办和日常管理;负责委托理财产品的财务核算;负责委托理财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价格及利率变动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负责投资期间管理,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董事会。

(三)负责投资事后管理,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第十三条 委托理财应当与金融机构签署书面合同,明确投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安排专人负责委托理财相关手续。理财产品延续期间,具体经办人应随时密切关注有关金融机构的重大动向,定期与有关金融机构的相关负责人联络,了解公司所做理财产品的最新情况。出现异常情况须及时向公司报告,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做好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投资到期后,应及时回收本金及利息。

第六章 委托理财的财务核算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文件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七章 委托理财监管与风险控制第十八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理财产品进行日常监督,包括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定期或不定期审查理财产品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委托理财产品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委托理财产品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十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产品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委托理财产品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及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并负责解释。

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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