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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药业: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14

证券代码:836433 证券简称:大唐药业 公告编号:2023-076

内蒙古大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1月13日

2.会议召开地点:内蒙古大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郝艳涛先生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8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68,672,3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1805%。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8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

4.见证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内蒙古大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方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披露的《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公告编号2023-062)。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68,672,339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方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披露的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告编号2023-063)、《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告编号 2023-064)、《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告编号 2023-065)、《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公告编号 2023-067)、《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公告编号 2023-068)、《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告编号2023-069)、《承诺管理制度》(公告编号 2023-070)。

2.议案表决结果:

出席会议的股东对修订的公司制度进行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2.1、《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同意股数168,672,339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

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2、《董事会议事规则》

同意股数168,672,339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3、《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同意股数168,672,339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4、《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同意股数168,672,339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5、《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同意股数168,672,339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6、《承诺管理制度》

同意股数168,672,339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7、《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同意股数168,672,339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内蒙古上都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范保伟、张瑞敏律师

(三)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内蒙古大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内蒙古上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大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内蒙古大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1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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