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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祥科技: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14

证券代码:831195 证券简称:三祥科技 公告编号:2023-112

青岛三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2023年11月13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上市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第四十三条 公司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第四十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认为独立董事未按要求履职的,可以向北交所报告。

第五章 附则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中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主要股东,是指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或者持有股份不足5%但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中小股东,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未达到5%,且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三)附属企业,是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四)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五)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或《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事项;

(六)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七)本规则中“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六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青岛三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1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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