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泰鹏智能 证券代码:873132
山东泰鹏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肥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一路136号)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滨海大道3165号五矿金融大厦2401)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交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山东泰鹏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重要承诺
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事项如下:
(一)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直系亲属,承诺如下:
“1、自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持有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同时,本企业/本人自公司审议本次发行上市的股东大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本次发行上市完成之日不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公司股票;但本次发行上市终止的,本企业/本人可以申请解除自愿限售。
2、本企业/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企业/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3、在锁定期后,若本企业/本人通过北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承诺如下:
(1)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2)拟在3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30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3)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4)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4、自本承诺函出具后,如有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交所规则的要求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本企业/本人承诺届时将遵守新的规定并按照该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5、本企业/本人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上述承诺;如有违反,除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交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企业/本人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给公司。”
2、公司持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自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同时,本人自公司审议本次发行上市的股东大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本次发行上市完成之日不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公司股票;但本次发行上市终止的,本人可以申请解除自愿限售。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3、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4、在锁定期后,若本人通过北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承诺如下:
(1)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2)拟在3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30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3)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4)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5、自本承诺函出具后,如有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交所规则的要求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本人承诺届时将遵守新的规定并按照该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6、本人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上述承诺;如有违反,除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交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给公司。”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发行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本企业/本人将努力保持公司股价的稳定,自公司股票正式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个月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且同时满
足相关回购或增持公司股票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企业/本人将根据董事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的预案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义务。
2、自公司股票正式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第三方恶意炒作之因素导致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公司上一年度审计基准日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或增持公司股票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企业/本人将根据董事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的预案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义务。
3、如本企业/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本人将根据董事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的预案的相关措施予以约束。
4、本企业/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及相关主体将按以下顺序稳定股价:(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2)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3)公司回购股票。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详见公司《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01)。
(三)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持股董监高,承诺如下:
“1、本企业/本人将严格遵守关于所持山东泰鹏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及转让的有关承诺。
2、本企业/本人对公司未来发展充满信心,锁定期满后在一定时间内将继续长期持有公司股份,如本企业/本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份,将通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允许的方式进行。若本企业/本人在发行人在北交所上市后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拟减持的,将提前15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按照北交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如因本企业/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发行人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
的,本企业/本人将向发行人或其投资者依法予以赔偿;若本企业/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四)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回购承诺
1、发行人承诺如下:
“1、公司保证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司招股说明书所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作出有效决定/裁决后5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依法回购公司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依法确定,本公司将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股份回购义务。”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1、本企业/本人确认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司招股说明书所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企业/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作出有效决定/裁决后5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依法回购公司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依法确定,本企业/本人将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股份回购义务。”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如下:
“山东泰鹏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公开发行”、
“本次发行”),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公司股本和净资产都将大幅增加,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未达产的情况下,公司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在短期内可能会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投资者面临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为降低本次发行上市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风险,增强对股东利益的回报,保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优化公司投资回报机制,公司将合理利用本次发行上市的募集资金,通过以下措施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力争从中长期提升股东价值,以填补本次发行上市对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
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如下:
(一)强化募集资金管理和运用
通过本次发行及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公司资产规模和主营业务规模将得到进一步的提高。公司已制定《山东泰鹏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公司上市后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将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从而加强对公司募集资金投向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监管,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合法合理、规范有效。
(二)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优化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三)提升核心竞争力,增加公司可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将继续巩固和深化现有业务的技术优势,加大研发投入和技术储备,加强新产品的研发和销售服务,从而持续增强产品竞争力,拓展优质客户,提高公司的市场地位和持续盈利能力。此外,加强对行业内前沿技术及对应产品的研究投入,努力寻求突破并实现产业化,丰富公司的产品线,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
(四)积极稳妥地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过充分论证,从中长期来看,总体上具有较高的投资回报率,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大市场开拓力度,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尽快实施并产生效益。随着投资项目陆续产生效益,公司的营业收入与利润水平有望快速增长,未来盈利能力和公司综合竞争力有望显著提高。
(五)其他方式
公司承诺未来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具体细则及要求,持续完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各项措施。公司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如果公司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上述承诺,有权主体可依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公司采取相应惩罚/约束措施,公司对此不持有异议。
公司将保证或尽最大的努力促使上述措施的有效实施,努力降低本次发行上市对即期回报的影响,保护公司股东的权益。如公司未能实施上述措施且无正当、合理的理由,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公开说明原因、向股东致歉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公司对未来利润作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1、在任何情况下,本企业/本人均不会滥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投资者的补偿责任;并在股东大会及监管机构指定媒体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接受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企业/本人作出的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
3、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至公司完成本次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就涉及填补回报的措施及承诺发布新的监管规定,且本企业/本人已出具的承诺不能满足相关规定时,本企业/本人将及时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除已明确适用条件的之外,以上承诺于公司递交本次发行申请之日生效,且不可撤销。”
3、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积极推动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填补即期回报的要求;支持公司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在制订、修改补充公司的薪酬制度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将切实履行公司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7、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至公司完成本次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就涉及填补回报的措施及承诺发布新的监管规定,且本人已出具的承诺不能满足相关规定时,本人将及时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除已明确适用条件的之外,以上承诺于公司递交本次发行申请之日生效,且不可撤销。”
(六)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从事与泰鹏智能的业务具有实质性竞争或可能有实质性竞争且对泰鹏智能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业务活动。本企业/本人亦不会在中国境内外从事或直接/间接地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或其他法律允许的方式)通过控
制的其他企业或该企业的下属企业从事与泰鹏智能所从事的业务有实质性竞争或可能有实质性竞争且对泰鹏智能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业务活动。
2、如果未来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该企业控制的下属企业所从事的业务或所生产的最终产品已构成对泰鹏智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竞争关系,本企业/本人承诺泰鹏智能有权按照自身情况和意愿,采取必要的措施解决所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情形,该等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收购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该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存在同业竞争的企业的股权、资产。
(2)要求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该企业控制的下属企业在限定的时间内将构成同业竞争业务的股权、资产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如果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该企业控制的下属企业在现有的资产范围外获得了新的与泰鹏智能的主营业务存在竞争的资产、股权或业务机会,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该企业控制的下属企业将授予泰鹏智能对该等资产、股权的优先购买权及对该等业务机会的优先参与权,泰鹏智能有权随时根据业务经营发展的需要行使该优先权。
3、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或未来可能控制的其他企业及该企业控制的下属企业不会向业务与泰鹏智能所从事的业务构成竞争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与该等竞争业务相关的专有技术、商标等知识产权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
4、本企业/本人保证不利用所持有的泰鹏智能股份,从事或参与从事任何有损于泰鹏智能或泰鹏智能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5、如出现因本企业/本人、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未来可能控制的其他企业和/或本企业/本人未来可能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下属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泰鹏智能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企业/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关于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事项承诺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如山东泰鹏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未按照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或规章的相关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而遭受任
何处罚,或公司应有权部门要求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而遭受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代其承担全部费用,或在必须先行支付该等费用的情况下,及时给予全额补偿,以确保不会给公司造成额外支出及遭受任何损失,不会对其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八)关于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书
1、发行人承诺如下:
“本公司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上市”),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山东泰鹏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文件被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等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公司本次发行的全部股份。
本公司将在相关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北交所等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20日内,召开董事会制订并公告本次发行新股的回购计划,包括回购股票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新股回购计划还应经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本公司在股票回购义务触发之日起6个月(“回购期”)内以市场价格完成回购,且股票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加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银行存款基准利率所对应利息;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底价相应进行调整。
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相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北交所等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本公司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积极依法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山东泰鹏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上市”),本次发行并上市的
《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企业/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文件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等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山东泰鹏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企业/本人将根据在公司的控股/控制地位,促成公司及时依法回购公开发行的全部股份。若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予以确认。”
3、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山东泰鹏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相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等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本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积极依法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上述承诺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九)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1、本企业/本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力减少与山东泰鹏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生关联交易。
2、如果公司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与本企业/本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本企
业/本人将严格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与公司依法签订书面协议,保证遵循市场交易的公平原则及按照正常的商业条件进行,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本企业/本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其与公司签订的各种关联交易协议。本企业/本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会向公司谋求任何超出上述协议规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
4、如果本企业/本人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并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本企业/本人将赔偿公司因此受到的一切损失,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声明与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5、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企业/本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扣,直至本企业/本人实际履行上述承诺为止。若本企业/本人应履行而未履行上述承诺超过三十日,则公司可将上述暂扣的现金分红用于代本企业/本人履行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向公司赔偿司法机关以司法裁决形式认定的损失等),本企业/本人放弃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在本企业/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上述承诺对本企业/本人具有约束力。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力减少与山东泰鹏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生关联交易。
2、如果公司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将严格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与公司依法签订书面协议;保证遵循市场交易的公平原则及按照正常的商业条件进行,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其与公司签订的各种关联交易协议。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会向公司谋求任何超出上述协议规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
4、如果本人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并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本人将赔偿公司因此受到的一切损失,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
说明违反声明与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5、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的薪酬或津贴予以暂扣,直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承诺为止。若本人应履行而未履行上述承诺超过三十日,则公司可将上述暂扣的薪酬或津贴用于代本人履行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向公司赔偿司法机关以司法裁决形式认定的损失等),本人放弃对相应金额薪酬或津贴的追索权。
在本人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上述承诺对本人具有约束力。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十)未能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如下:
“一、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司招股说明书所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二、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公司届时将根据实际需要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本公司将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本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若因本公司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本公司将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申请冻结自有资金,从而为本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提供保障;
4、公司作出的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所披露的其他承诺约束措施。
三、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公司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上及时、充
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本公司将及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本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一、本企业/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如因本企业/本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而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同时将本企业/本人从公司领取的现金红利交付公司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三、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若公司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承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企业/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企业/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一、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如因本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而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四、在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不得转让。但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
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五、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十一)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如下:
“1、山东泰鹏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严格按照利润分配制度进行利润分配,切实保障投资者收益权。
2、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如果公司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上述承诺,有权主体可自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公司采取相应惩罚/约束措施,公司对此不持有异议。”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本企业/本人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山东泰鹏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红回报规划及发行人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本企业/本人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2、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大会上,本企业/本人将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3、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承诺如下:
“本人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山东泰鹏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红回报规划及发行人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
规划。本人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提出公司利润分配预案;
2、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监事会上,本人将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3、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十二)关于不占用公司资金、资产及违规担保的承诺函
1、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如下:
“1、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不以任何方式违规占用或使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也不会违规要求公司为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借款或其他债务提供担保。
2、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在审议涉及要求公司为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任何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自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有关规定,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保证不占用公司的资金或其他资产,维护公司的独立性,不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
3、前述承诺系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并在本企业继续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4、如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上述承诺内容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1)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2)同意将本企业从公司取得的现金分红优先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直至前述赔偿责任已全部履行完毕。(3)同意扣除在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中领取薪酬的实际控制人的工资和奖金,直至相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2、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1、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不以任何方式违规占用或使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也不会违规要求公司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借款或其他债务提供担保。
2、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在审议涉及要求公司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任何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自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有关规定,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保证不占用公司的资金或其他资产,维护公司的独立性,不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
3、前述承诺系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并在本人继续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
4、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上述承诺内容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1)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2)同意将本人从公司取得的现金分红优先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直至前述赔偿责任已全部履行完毕。
(3)同意山东泰鹏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扣除本人的工资和奖金,直至相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十三)关于股份减持意向的补充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1、减持股份的条件及数量:(1)本人/本公司将按照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本公司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2)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实现盈利前,本人/本公司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2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公开发行并上市前股份;公司实现盈利后,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公开发行并上市前股份,但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3)在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本人/本公司将认真遵守证券监管机构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相关减持计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2、减持股份的方式:本人/本公司将通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方式进行减持,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
3、减持股份的价格:如果在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的,本人/本公司减持所持有公司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发行价格,若在减持公司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格。
4、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1)本人/本公司通过北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拟在3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30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2)本人/本公司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减持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在首次大宗交易卖出或向北交所申请办理协议转让手续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3)本人/本公司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公开发行并上市前所持股份的,本人/本公司将明确并披露未来12个月的控制权安排,保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4)除履行上述信息披露义务外,本人/本公司减持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还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5、违反承诺的约束措施:(1)本人/本公司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若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的,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本人/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份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本人/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本人/本公司应上交公司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3)如果因未履行前述承诺事项,致使公司和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本公司将依法赔偿公司和投资者因此遭受的损失。
6、本承诺出具后,如有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本人/本公司承诺届时将遵守新的规定并按照该新
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7、本承诺作为《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的补充承诺,其未尽事宜本人/本公司将按照本承诺的内容严格履行。”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减持股份的条件及数量:(1)本人将按照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2)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实现盈利前,本人/本公司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2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公开发行并上市前股份;公司实现盈利后,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公开发行并上市前股份,但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本人在上述期间内离职的,应当继续遵守上述承诺内容。(3)在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本人将认真遵守证券监管机构关于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相关减持计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要求。(4)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本人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限制。
2、减持股份的方式:本人将通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方式进行减持,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
3、减持股份的价格:如果在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的,本人减持所持有公司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发行价格,若在减持公司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格。
4、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1)本人通过北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拟在3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30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2)本人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减持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在
首次大宗交易卖出或向北交所申请办理协议转让手续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3)除履行上述信息披露义务外,本人减持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还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5、违反承诺的约束措施:(1)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若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的,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份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3)如果因未履行前述承诺事项,致使公司和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公司和投资者因此遭受的损失。
6、本承诺出具后,如有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本人承诺届时将遵守新的规定并按照该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7、本承诺作为《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的补充承诺,其未尽事宜本人将按照本承诺的内容严格履行。”
(十四)关于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后自愿限售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1、若公司上市后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自前述违法违规为发生之日起,至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后6个月内,本企业/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2、若公司上市后,本企业/本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自前述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后12个月内,本企业/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3、本企业/本人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上述承诺,如有违反,除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
本企业/本人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给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应无条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董事长、总经理承诺如下:
“1、若公司上市后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自前述违法违规为发生之日起,至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后6个月内,本企业/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2、若公司上市后,本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自前述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3、本人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上述承诺,如有违反,除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给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应无条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责任的声明
(一)对《招股说明书》作出声明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五矿证券有限公司声明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山东泰鹏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
的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如有)、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如有)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等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如有)、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如有)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申请文件与预留文件一致的承诺
保荐机构五矿证券有限公司承诺:山东泰鹏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且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 )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五矿证券有限公司声明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对山东泰鹏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山东泰鹏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资任。”
三、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初期风险及特别风险提示
(一)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8.80元/股,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公司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审慎作出投资决策。
(二)交易风险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的规定,公司在北交所上市交易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30%,股价波动幅度较大,存在较高的交易风险。
(三)股票异常波动风险
公司股票上市后,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受到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状况、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四)特别风险提示
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1、外销收入占比较大的风险
公司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于外销,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和2023年1月-6月,公司外销收入分别为27,114.21万元、46,006.47万元、39,744.65万元和14,229.08万元,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94.89%、98.08%、
97.86%和97.28%,占比较高。
海外市场收入受国家出口政策、货物运输、进口国政策、国外政治环境、经济环境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未来如果海外客户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贸易政策、政治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国际贸易摩擦进一步升级,或发生国际产业分工转变等不可控因素,可能会影响公司的产品出口,对公司的销售收入和盈利水平产生不利影响。
2、客户较为集中的风险
公司的主要客户为劳氏、家得宝、沃尔玛等大型零售商。报告期内,公司合并口径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分别为21,354.12万元、34,926.81万元、31,247.28万元和8,835.95万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4.73%、
74.46%、76.94%和60.41%,客户集中度较高。如果公司主要客户因自身经营情况发生不利变化或者由于新竞争者的出现等因素,减少对公司产品的采购,将会对公司的业务规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3、出口退税政策变化风险
公司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于外销,主要出口产品为庭院帐篷及其他户外休闲家具用品。公司外销产品按规定执行国家有关出口退税的“免抵退”政策,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为13%。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和2023年1月-6月,公司外销收入分别为27,114.21万元、46,006.47万元、39,744.65万元和14,229.08万元,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94.89%、98.08%、97.86%和97.28%。报告期内,公司收到的出口退税金额分别为2,058.94万元、5,604.62万元、3,792.99万元和862.43万元,金额较大,若未来国家出口退税政策有所调整,公司主要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下调,将导致公司享受的出口退税优惠金额减少,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4、汇率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产品以外销为主,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和2023年1月-6月,公司外销收入分别为27,114.21万元、46,006.47万元、39,744.65万元和14,229.08万元,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94.89%、
98.08%、97.86%和97.28%。
公司外销产品多以美元定价,汇率波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主要体现为:自获取境外销售订单至确认收入期间,受美元兑人民币汇率波动影响,以人民币折算的产品单价亦受相应影响,进而对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产生影响;自确认销售收入形成应收账款至收回外汇期间,汇率变动对美元应收账款的计量、实际结汇损益也产生较大影响,造成汇兑损益的变化。报告期内,公司因汇率波动产生的汇兑损益分别为482.66万元、226.76万元、-329.51万元和-61.71万元。未来人民币汇率若有较大波动,将对公司产品的价格竞争力及毛利率产生较大影响,进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5、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成本中直接材料占比分别为74.65%、75.12%、
74.46%和70.85%,为主营业务成本的主要组成部分。公司主要原材料包括钢材、铝材、布料及五金件等,未来若公司主要原材料价格上升较大,而公司无法及时将成本上涨压力转移给下游客户或者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转移成本上涨压力,将对公司产品成本及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6、控制权变动的风险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刘建三、石峰、范明、李雪梅、王绪华、王健、孙远奇和韩帮银。公司实际控制人合计直接持有公司16.94%的股份,并通过泰鹏集团间接持有公司45.31%的股份,上述8人合计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62.25%的股份,可对公司实施有效控制。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刘建三担任公司董事长、石峰担任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范明和王健担任公司董事,李雪梅、王绪华、孙远奇和韩帮银未在公司任职。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一致行动协议及安排合法有效、权利义务清晰、责任明确,一致行动情形在最近24个月内且在首发后的可预期期限内是稳定、有效存在的,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多人没有出现变更。在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前,如上述8人未对协议约定的一致行动提出异议或提出终止的,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限自动延长。
在前述一致行动协议期限届满前,如果上述8人对一致行动协议延期未达成一致意见,公司的控制权关系可能发生变化,从而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公司治理造成一定的风险。
7、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能实现预期效益的风险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主要用于高端智能化户外家居生产线项目、高端户外智能家居研发中心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募投项目围绕公司现有主营业务开展,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拓展市场规模,提升整体业绩,符合目前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市场环境。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会受到宏观政策、市场环境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计划的完成时间和实施效果存在着一定不确定性。随着时间推移,如果市场环境发生不利变化或由于行业技术进步使得项
目技术水平不再具备竞争优势,则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能存在无法实现预期收益的风险。此外,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产后,公司相关产品的产能将进一步增加,对公司的销售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若未来市场环境或产业政策发生较大变化,销售渠道拓展、市场发展前景未达预期,新增产能可能将对公司产品销售构成一定压力。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是基于当前市场环境、现有技术基础、对市场和技术发展趋势的判断等因素作出的。若出现宏观经济或市场需求发生变化或公司市场开拓不力等不利情况,公司将面临新增产能不能完全消化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产品出口美国的销售收入占当年度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8.98%、53.34%、61.44%和60.95%,占比较高。2022年,美国户外休闲家具及用品主要产品的进口规模增长率由2021年的32.76%下降至12.17%。如果未来美国市场规模增长率持续下滑,则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能存在市场消化能力不足的风险。
8、募投项目导致固定资产折旧和员工成本增加的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将陆续新增房屋及建筑物和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和生产人员,从而增加每年的固定资产折旧和员工成本。若公司发展不及预期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产后效益未达预期,从而不足以弥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新增的固定资产折旧和员工成本,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经营业绩,使得公司盈利能力面临下降的风险。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3年9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出《关于同意山东泰鹏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264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北京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意见及其主要内容
2023年11月10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山东泰鹏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3]533号),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你公司的申请,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北交所)同意你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股票简称为“泰鹏智能”,股票代码为“873132”。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公司应按照本所规定和程序办理股票在北交所上市的手续;
二、你公司应做好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业务规则的培训工作,切实履行上市公司义务,确保持续规范运作;
三、你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及本所各项业务规则,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北京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3年11月16日
(三)证券简称:泰鹏智能
(四)证券代码:873132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57,360,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59,160,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2,000,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3,800,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1,402,881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1,402,881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45,957,119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47,757,119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600,000股(非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1,800,000股(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一)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十三)保荐机构: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四、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选择的具体标准
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上市标准为《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2.1.3条第一套指标,即: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
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
(二)符合相关条件的说明
公司本次发行价格为8.80元/股,公司发行前股本为4,536.00万股,发行后股本为5,736.00万股(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公司发行后市值约为
5.05亿元。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2021年度、2022年度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分别为2,517.94万元、4,409.47万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00万元;发行人2021年度、2022年度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依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原则计算)分别为45.97%、48.96%,最近两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为47.47%,不低于8%,
综上,发行人满足《上市规则》2.1.3规定的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的条件。
综上所述,发行人满足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标准和财务指标标准,即《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2.1.3条第一套指标规定的上市条件。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 山东泰鹏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Shandong Taipeng Intelligent Household Products Co., Ltd. |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 4,536.00万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 | 石峰 |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 2002年5月17日 |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 2018年5月28日 |
住所 | 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家具制造;家居用品制造;体育用品及器材制造;金属结构制造;金属制品研发;五金产品制造;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家具销售;家居用品销售;户外用品销售;金属结构销售;金属制品销售;特种设备销售;充电桩销售;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特种设备制造;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主营业务 | 庭院帐篷及其他户外休闲家具用品的设计、研发、生产和销售 |
所属行业 | C21家具制造业 |
邮政编码 | 271600 |
电话 | 0538-3304579 |
传真 | 0538-3305019 |
互联网网址 | http://www.sdtpjj.com |
电子信箱 | fanjun@taipengchina.com |
信息披露部门 |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
信息披露联系人 | 刘凡军 |
信息披露联系人电话 | 0538-3304579 |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1、控股股东
本次发行前,泰鹏集团直接持有公司33,827,364股,持股比例为74.58%,为公司控股股东。
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泰鹏集团直接持有公司33,827,364股,持股比例为58.97%,仍为公司控股股东。
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泰鹏集团直接持有公司33,827,364
股,持股比例为57.18%,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公司控股股东泰鹏集团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山东泰鹏集团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983762867487W | ||
成立日期 | 2002年6月28日 | ||
法定代表人 | 刘建三 | ||
注册地及主要生产经营地 | 肥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 ||
注册资本 | 1,786.00万元 | ||
实收资本 | 1,786.00万元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针纺织品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营业务及与公司业务关联性 | 主要业务为对外投资,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不存在相同或相近的情形 | ||
股东及持股比例情况 | 股东名称 | 出资比例 | |
刘建三 | 26.94% | ||
范明 | 8.17% | ||
鹏程投资 | 7.47% | ||
鲲鹏投资 | 7.44% | ||
韩帮银 | 6.61% | ||
王绪华 | 6.55% | ||
李雪梅 | 6.44% | ||
王健 | 2.58% | ||
董建华 | 2.16% | ||
石峰 | 1.90% | ||
孙远奇 | 1.57% | ||
周长庚 | 1.52% | ||
宗涛 | 1.46% | ||
李静 | 1.29% | ||
石正祥 | 1.18% | ||
王振海 | 1.18% | ||
李士孝 | 1.12% | ||
昌传美 | 1.12% | ||
孙殿玉 | 1.06% | ||
张静 | 1.06% | ||
其他股东 | 11.18% | ||
合计 | 100.00% | ||
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数据 | 项目 | 2023年6月30日/2023年1月-6月 | 2022年12月31日/2022年度 |
总资产(万元) | 16,768.37 | 16,865.85 | |
净资产(万元) | 13,694.83 | 13,185.01 | |
净利润(万元) | 777.72 | 770.08 |
注:泰鹏集团2022年单体财务数据经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3年1月-6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前,泰鹏智能的实际控制人为刘建三、石峰、范明、李雪梅、王绪华、王健、孙远奇和韩帮银,上述8人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一致行动协议及安排合法有效、权利义务清晰、责任明确,一致行动情形在最近24个月内且在首发后的可预期期限内是稳定、有效存在的,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多人没有出现变更。2023年8月31日,上述8人出具了《承诺函》,承诺严格遵守《一致行动协议》的约定,不会另行单独或联合其他股东谋求公司的控制权,也不会另行单独或联合其他股东谋求持有公司最多股份。本次发行前,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单位:股
姓名 | 直接持股 数量 | 直接持股占比(%) | 间接持股数量 | 间接持股占比(%) | 合计持股 数量 | 合计持股占比(%) |
刘建三 | 3,132,788 | 6.91 | 9,113,122 | 20.09 | 12,245,910 | 27.00 |
石峰 | 2,011,466 | 4.43 | 643,969 | 1.42 | 2,655,435 | 5.85 |
范明 | 758,472 | 1.67 | 2,765,282 | 6.10 | 3,523,754 | 7.77 |
李雪梅 | 659,567 | 1.45 | 2,178,133 | 4.80 | 2,837,700 | 6.26 |
王绪华 | 494,523 | 1.09 | 2,216,014 | 4.89 | 2,710,537 | 5.98 |
王健 | 395,619 | 0.87 | 871,253 | 1.92 | 1,266,872 | 2.79 |
孙远奇 | 230,576 | 0.51 | 530,328 | 1.17 | 760,904 | 1.68 |
韩帮银 | - | - | 2,234,954 | 4.93 | 2,234,954 | 4.93 |
合计 | 7,683,011 | 16.94 | 20,553,055 | 45.31 | 28,236,066 | 62.25 |
注:计算间接持股数量时,采取向下取整,即不足一股舍去。
本次发行前,泰鹏智能的实际控制人合计直接持有公司16.94%的股份,并通过泰鹏集团间接持有公司45.31%的股份,合计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62.25%的股份,可对公司实施有效控制。
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泰鹏智能的实际控制人仍为刘建三、石峰、范明、李雪梅、王绪华、王健、孙远奇和韩帮银。泰鹏智能的实际控制人合计直接持有公司13.39%的股份,并通过泰鹏集团间接持有公司35.83%的股份,合计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49.23%的股份,可对公司实施有效控制。
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泰鹏智能的实际控制人仍为刘建三、石峰、范明、李雪梅、王绪华、王健、孙远奇和韩帮银。泰鹏智能的实际控制人合计直接持有公司12.99%的股份,并通过泰鹏集团间接持有公司34.74%的股份,合计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47.73%的股份,可对公司实施有效控制。
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刘建三担任公司董事长、石峰担任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范明和王健担任公司董事,李雪梅、王绪华、孙远奇和韩帮银未在公司任职,其基本情况如下:
(1)刘建三
刘建三,男,1966年3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1985年7月至1997年7月,历任肥城毛巾厂生产技术科副科长、科长、车间主任、销售科长、副厂长;1991年11月至2002年7月,担任肥城泰鹏纺织有限公司总经理;1995年1月至2021年8月,历任金隆纺织董事、总经理、董事长;1996年6月至2002年7月,历任肥城英伦纺织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长;1997年7月至2000年6月,担任山东泰鹏纺织用品(集团)厂董事;2000年6月至2003年3月,历任山东泰鹏纺织集团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1999年9月至2022年12月,历任泰鹏新材料董事、总经理、董事长;2002年5月至2018年5月,担任泰鹏家居有限董事长;2002年6月至今,担任泰鹏集团董事长;2003年4月至今,担任泰鹏环保董事长;2003年10月至2018年7月,担任肥城泰鹏纺织助剂有限公司董事长;2007年3月至今,历任安琪尔董事、总经理、董事长;2018年5月至今,担任泰鹏智能董事长。
(2)石峰
石峰,男,1967年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1991年8月至1992年6月,在肥城市煤炭工业局担任科员;1992年6月至1993年9月,担任肥城市工业用呢厂车间主任;1993年9月至1995年6月,担任肥城英伦纺织有限公司车间主任;1995年6月至1999年6月,担任金隆纺织车间主任;1999年6月至2008年2月,历任泰鹏新材料车间主任、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08年2月至2018年5月,历任泰鹏家居有限董事、副董事长、总经理;2011年10月至今,担任泰鹏集团董事;2018年5月至今,担任泰鹏智能副董事长、总经理。
(3)范明
范明,男,1960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1983年7月至1989年12月,历任肥城毛巾厂生技科副科长、副厂长。1990年1月至2003年2月,历任肥城泰鹏纺织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肥城陆洋
纺织有限公司、肥城泰鹏化纤有限公司总经理;1997年7月至2000年6月,担任山东泰鹏纺织用品(集团)厂董事;2000年6月至2003年3月,历任山东泰鹏纺织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02年4月至2022年12月,历任泰鹏新材料董事、副董事长;2002年4月至2009年5月,担任金隆纺织董事;2002年6月至今,担任泰鹏集团副董事长、总经理。2003年4月至今,担任泰鹏环保董事;2003年10月至2018年7月,历任肥城泰鹏纺织助剂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2年1月至2021年8月,担任金隆纺织副董事长;2017年5月至今,历任安琪尔董事、副董事长;2010年11月至2018年5月,历任泰鹏家居有限副董事长、董事;2018年5月至今,担任泰鹏智能董事。
(4)李雪梅
李雪梅,女,1965年1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1985年10月至1992年10月,历任肥城市毛巾厂试验室主任、车间主任;1992年11月至1993年8月,担任肥城泰鹏纺织有限公司生产技术部部长;1993年9月至1996年2月,担任肥城华美绗缝绣品厂厂长;1996年3月至2020年2月,历任金隆纺织副总经理,董事、总经理;2000年6月至2003年3月,担任山东泰鹏纺织集团有限公司董事;2002年4月至2011年11月,担任泰鹏新材料董事、总经理;2002年6月至2020年6月,历任泰鹏集团董事、副董事长;2003年4月至2018年5月,历任泰鹏家居有限董事、副董事长;2003年10月至2018年7月,担任肥城泰鹏纺织助剂有限公司董事;2017年5月至2020年2月,担任安琪尔董事、总经理;现已退休。
(5)王绪华
王绪华,男,1966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1989年8月至1992年1月,历任肥城市毛巾厂出纳员、财务部副部长;1992年1月至1995年1月,担任肥城泰鹏纺织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1995年1月至2002年4月,担任金隆纺织副总经理;1997年7月至2000年6月,担任山东泰鹏纺织用品(集团)厂董事;2000年6月至2003年3月,担任山东泰鹏纺织集团有限公司董事。2002年6月至今,担任泰鹏集团董事;2003年4月至今,历任泰鹏环保董事,副董事长、总经理。2003年10月至2018年7月,历任肥城泰鹏纺织助剂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2011年11月至2022年12月,担
任泰鹏新材料董事;2023年3月至今担任泰鹏通程执行董事。
(6)王健
王健,男,1970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1992年10月至2003年4月,历任肥城泰鹏纺织有限公司出纳、财务部长;2003年4月至2005年9月,担任泰鹏环保总经理助理兼财务负责人;2005年10月至2018年5月,历任泰鹏家居有限副总经理、董事;2018年5月至今,担任泰鹏智能董事。2007年11月至今,担任泰鹏集团财务负责人、董事;2011年11月至2022年12月,担任泰鹏新材料董事;2014年7月至今,担任泰鹏环保董事;2020年2月至2021年8月,担任金隆纺织董事;2020年2月至今,担任安琪尔董事;2021年10月至2022年12月,担任山东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7)孙远奇
孙远奇,男,1973年4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居留权,本科学历。1995年9月至2002年6月,历任金隆纺织会计、财务部部长、国贸部部长;2002年6月至2005年9月,担任泰鹏集团总经理助理;2005年10月至2008年5月,担任肥城泰鹏化纤有限公司总经理;2008年5月至2022年12月,历任泰鹏新材料副总经理,董事、总经理;2011年10月至今,担任泰鹏集团董事。
(8)韩帮银
韩帮银,男,1957年11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1981年7月至1997年7月,历任肥城毛巾厂生技科长、厂长、副厂长;1997年7月至2000年6月,担任山东泰鹏纺织用品(集团)厂董事;2000年6月至2003年3月,历任山东泰鹏纺织集团有限公司董事、监事。2002年6月至2017年4月,历任泰鹏集团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2003年4月至2011年10月,担任泰鹏家居有限董事;2003年10月至2018年7月,历任肥城泰鹏纺织助剂有限公司董事、监事。2009年5月至2017年5月,历任金隆纺织董事、监事。现已退休。
(二)本次发行后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1、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2、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注: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单项加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系由四舍五入所致。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票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直接持股数量(股) | 间接持股数量(股) | 合计持股(股) | 任职期间 |
1 | 刘建三 | 董事长 | 3,132,788 | 9,113,122 | 12,245,910 | 2021年5月10日 -2024年5月9日 |
2 | 石峰 | 副董事长、总经理 | 2,011,466 | 643,969 | 2,655,435 | 2021年5月10日 -2024年5月9日 |
3 | 范明 | 董事 | 758,472 | 2,765,282 | 3,523,754 | 2021年5月10日 -2024年5月9日 |
4 | 王健 | 董事 | 395,619 | 871,253 | 1,266,872 | 2021年5月10日 -2024年5月9日 |
5 | 刘凡军 | 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 231,116 | 113,641 | 344,757 | 2021年5月10日 -2024年5月9日 |
6 | 耿娜 | 董事、副总经理 | 131,672 | - | 131,672 | 2021年5月10日 -2024年5月9日 |
7 | 杨泽雨 | 监事会主席 | 98,905 | 128,793 | 227,698 | 2021年5月10日 -2024年5月9日 |
8 | 周岩 | 监事 | 49,453 | - | 49,453 | 2021年5月10日 -2024年5月9日 |
9 | 孟祥会 | 副总经理 | 165,042 | - | 165,042 | 2021年5月10日 -2024年5月9日 |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构成、限售安排等内容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员工持股计划。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 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
一、限售流通股 | ||||||||
山东泰鹏集团有限公司 | 33,827,364 | 74.58 | 33,827,364 | 58.97 | 33,827,364 | 57.18 | 上市后12个月 | 控股股东 |
刘建三 | 3,132,788 | 6.91 | 3,132,788 | 5.46 | 3,132,788 | 5.30 | 上市后12个月 | 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
石峰 | 2,011,466 | 4.43 | 2,011,466 | 3.51 | 2,011,466 | 3.40 | 上市后12个月 | 实际控制人、董事、总经理 |
范明 | 758,472 | 1.67 | 758,472 | 1.32 | 758,472 | 1.28 | 上市后12个月 | 实际控制人、董事 |
李雪梅 | 659,567 | 1.45 | 659,567 | 1.15 | 659,567 | 1.11 | 上市后12个月 | 实际控制人 |
王绪华 | 494,523 | 1.09 | 494,523 | 0.86 | 494,523 | 0.84 | 上市后12个月 | 实际控制人 |
王健 | 395,619 | 0.87 | 395,619 | 0.69 | 395,619 | 0.67 | 上市后12个月 | 实际控制人、董事 |
孙远奇 | 230,576 | 0.51 | 230,576 | 0.40 | 230,576 | 0.39 | 上市后12个月 | 实际控制人 |
刘凡军 | 231,116 | 0.51 | 231,116 | 0.40 | 231,116 | 0.39 | 上市后12个月 | 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
耿娜 | 131,672 | 0.29 | 131,672 | 0.23 | 131,672 | 0.22 | 上市后12个月 | 董事、副总经理 |
杨泽雨 | 98,905 | 0.22 | 98,905 | 0.17 | 98,905 | 0.17 | 上市后12个月 | 监事 |
周岩 | 49,453 | 0.11 | 49,453 | 0.09 | 49,453 | 0.08 | 上市后12个月 | 监事 |
孟祥会 | 165,042 | 0.36 | 165,042 | 0.29 | 165,042 | 0.28 | 上市后12个月 | 副总经理 |
李长海 | 65,777 | 0.15 | 65,777 | 0.11 | 65,777 | 0.11 | 上市后12个月 | 实际控制人李雪梅的弟弟 |
古会萍 | 36,000 | 0.08 | 36,000 | 0.06 | 36,000 | 0.06 | 上市后12个月 | 报告期内离职监事 |
徐明 | 165,042 | 0.36 | 165,042 | 0.29 | 165,042 | 0.28 | 上市后1个月 | 自愿限售股东 |
阎增涛 | 165,042 | 0.36 | 165,042 | 0.29 | 165,042 | 0.28 | 上市后1个月 | 自愿限售股东 |
王杰 | 148,358 | 0.33 | 148,358 | 0.26 | 148,358 | 0.25 | 上市后1个月 | 自愿限售股东 |
刘梅 | 131,672 | 0.29 | 131,672 | 0.23 | 131,672 | 0.22 | 上市后1个月 | 自愿限售股东 |
路克友 | 131,672 | 0.29 | 131,672 | 0.23 | 131,672 | 0.22 | 上市后1个月 | 自愿限售股东 |
李飞 | 131,492 | 0.29 | 131,492 | 0.23 | 131,492 | 0.22 | 上市后1个月 | 自愿限售股东 |
张慧 | 98,905 | 0.22 | 98,905 | 0.17 | 98,905 | 0.17 | 上市后1个月 | 自愿限售股东 |
王泽峰 | 98,905 | 0.22 | 98,905 | 0.17 | 98,905 | 0.17 | 上市后1个月 | 自愿限售股东 |
穆林 | 98,905 | 0.22 | 98,905 | 0.17 | 98,905 | 0.17 | 上市后1个月 | 自愿限售股东 |
刘衍平 | 98,905 | 0.22 | 98,905 | 0.17 | 98,905 | 0.17 | 上市后1个月 | 自愿限售 |
股东 | ||||||||
刘庆军 | 82,221 | 0.18 | 82,221 | 0.14 | 82,221 | 0.14 | 上市后1个月 | 自愿限售股东 |
吴诗波 | 82,220 | 0.18 | 82,220 | 0.14 | 82,220 | 0.14 | 上市后1个月 | 自愿限售股东 |
孙新城 | 66,138 | 0.15 | 66,138 | 0.12 | 66,138 | 0.11 | 上市后1个月 | 自愿限售股东 |
孙国新 | 66,138 | 0.15 | 66,138 | 0.12 | 66,138 | 0.11 | 上市后1个月 | 自愿限售股东 |
张晓 | 66,137 | 0.15 | 66,137 | 0.12 | 66,137 | 0.11 | 上市后1个月 | 自愿限售股东 |
宋焕焕 | 66,137 | 0.15 | 66,137 | 0.12 | 66,137 | 0.11 | 上市后1个月 | 自愿限售股东 |
赵彬 | 66,137 | 0.15 | 66,137 | 0.12 | 66,137 | 0.11 | 上市后1个月 | 自愿限售股东 |
彭秀岭 | 66,137 | 0.15 | 66,137 | 0.12 | 66,137 | 0.11 | 上市后1个月 | 自愿限售股东 |
刘荣 | 66,137 | 0.15 | 66,137 | 0.12 | 66,137 | 0.11 | 上市后1个月 | 自愿限售股东 |
孙殿玉 | 66,137 | 0.15 | 66,137 | 0.12 | 66,137 | 0.11 | 上市后1个月 | 自愿限售股东 |
辛利 | 54,000 | 0.12 | 54,000 | 0.09 | 54,000 | 0.09 | 上市后1个月 | 自愿限售股东 |
杜建东 | 49,453 | 0.11 | 49,453 | 0.09 | 49,453 | 0.08 | 上市后1个月 | 自愿限售股东 |
吕俊霞 | 49,453 | 0.11 | 49,453 | 0.09 | 49,453 | 0.08 | 上市后1个月 | 自愿限售股东 |
谢云 | 49,453 | 0.11 | 49,453 | 0.09 | 49,453 | 0.08 | 上市后1个月 | 自愿限售股东 |
孟彬 | 49,453 | 0.11 | 49,453 | 0.09 | 49,453 | 0.08 | 上市后1个月 | 自愿限售股东 |
程翠翠 | 49,453 | 0.11 | 49,453 | 0.09 | 49,453 | 0.08 | 上市后1个月 | 自愿限售股东 |
王峰 | 49,453 | 0.11 | 49,453 | 0.09 | 49,453 | 0.08 | 上市后1个月 | 自愿限售股东 |
李长英 | 49,453 | 0.11 | 49,453 | 0.09 | 49,453 | 0.08 | 上市后1个月 | 自愿限售股东 |
赵东 | 49,453 | 0.11 | 49,453 | 0.09 | 49,453 | 0.08 | 上市后1个月 | 自愿限售股东 |
辛承镇 | 49,453 | 0.11 | 49,453 | 0.09 | 49,453 | 0.08 | 上市后1个月 | 自愿限售股东 |
刘娟 | 49,453 | 0.11 | 49,453 | 0.09 | 49,453 | 0.08 | 上市后1个月 | 自愿限售股东 |
高令军 | 49,453 | 0.11 | 49,453 | 0.09 | 49,453 | 0.08 | 上市后1个月 | 自愿限售股东 |
赵衍芬 | 49,453 | 0.11 | 49,453 | 0.09 | 49,453 | 0.08 | 上市后1个月 | 自愿限售股东 |
李爱新 | 49,453 | 0.11 | 49,453 | 0.09 | 49,453 | 0.08 | 上市后1个月 | 自愿限售股东 |
王峰 | 49,453 | 0.11 | 49,453 | 0.09 | 49,453 | 0.08 | 上市后1个月 | 自愿限售股东 |
姬秀唤 | 45,000 | 0.10 | 45,000 | 0.08 | 45,000 | 0.08 | 上市后1个月 | 自愿限售股东 |
卢娇 | 36,000 | 0.08 | 36,000 | 0.06 | 36,000 | 0.06 | 上市后1个月 | 自愿限售股东 |
陈娟 | 36,000 | 0.08 | 36,000 | 0.06 | 36,000 | 0.06 | 上市后1个月 | 自愿限售股东 |
陈丽丽 | 36,000 | 0.08 | 36,000 | 0.06 | 36,000 | 0.06 | 上市后1个月 | 自愿限售 |
股东 | ||||||||
张钦忠 | 36,000 | 0.08 | 36,000 | 0.06 | 36,000 | 0.06 | 上市后1个月 | 自愿限售股东 |
付清华 | 36,000 | 0.08 | 36,000 | 0.06 | 36,000 | 0.06 | 上市后1个月 | 自愿限售股东 |
王军祥 | 27,000 | 0.06 | 27,000 | 0.05 | 27,000 | 0.05 | 上市后1个月 | 自愿限售股东 |
李新学 | 27,000 | 0.06 | 27,000 | 0.05 | 27,000 | 0.05 | 上市后1个月 | 自愿限售股东 |
孙洪娟 | 27,000 | 0.06 | 27,000 | 0.05 | 27,000 | 0.05 | 上市后1个月 | 自愿限售股东 |
石芳 | 27,000 | 0.06 | 27,000 | 0.05 | 27,000 | 0.05 | 上市后1个月 | 自愿限售股东 |
王化军 | 27,000 | 0.06 | 27,000 | 0.05 | 27,000 | 0.05 | 上市后1个月 | 自愿限售股东 |
肥城绿能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 | 600,000 | 1.05 | 960,000 | 1.62 | 上市后6个月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济南高新聚智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 | - | - | 720,000 | 1.22 | 上市后6个月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泰安远望新能源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 | - | - | 560,000 | 0.95 | 上市后6个月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山东鲁泰建筑产业化材料有限公司 | - | - | - | - | 160,000 | 0.27 | 上市后6个月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小计 | 45,357,119 | 99.99 | 45,957,119 | 80.12 | 47,757,119 | 80.73 | - |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 ||||||||
小计 | 2,881 | 0.01 | 11,402,881 | 19.88 | 11,402,881 | 19.27 | - | - |
合计 | 45,360,000 | 100.00 | 57,360,000 | 100.00 | 59,160,000 | 100.00 | - | - |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一)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1 | 山东泰鹏集团有限公司 | 33,827,364 | 58.97 | 上市后12个月 |
2 | 刘建三 | 3,132,788 | 5.46 | 上市后12个月 |
3 | 石峰 | 2,011,466 | 3.51 | 上市后12个月 |
4 | 范明 | 758,472 | 1.32 | 上市后12个月 |
5 | 李雪梅 | 659,567 | 1.15 | 上市后12个月 |
6 | 肥城绿能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600,000 | 1.05 | 上市后6个月 |
7 | 王绪华 | 494,523 | 0.86 | 上市后12个月 |
8 | 王健 | 395,619 | 0.69 | 上市后12个月 |
9 | 刘凡军 | 231,116 | 0.40 | 上市后12个月 |
10 | 孙远奇 | 230,576 | 0.40 | 上市后12个月 |
合计 | - | 42,341,491 | 73.82 | - |
注1: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加总数值总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所致。注2: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未考虑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
注1: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加总数值总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所致。注2: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将全部战略投资者认购部分考虑在内,包括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1 | 山东泰鹏集团有限公司 | 33,827,364 | 57.18 | 上市后12个月 |
2 | 刘建三 | 3,132,788 | 5.30 | 上市后12个月 |
3 | 石峰 | 2,011,466 | 3.40 | 上市后12个月 |
4 | 肥城绿能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960,000 | 1.62 | 上市后6个月 |
5 | 范明 | 758,472 | 1.28 | 上市后12个月 |
6 | 济南高新聚智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720,000 | 1.22 | 上市后6个月 |
7 | 李雪梅 | 659,567 | 1.11 | 上市后12个月 |
8 | 泰安远望新能源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60,000 | 0.95 | 上市后6个月 |
9 | 王绪华 | 494,523 | 0.84 | 上市后12个月 |
10 | 王健 | 395,619 | 0.67 | 上市后12个月 |
合计 | - | 43,519,799 | 73.56 | - |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12,000,000股(不含超额配售选择权);
13,800,000股(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
(二)发行价格及对应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为8.80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9.0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9.05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11.41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11.45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5、11.77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假设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6、11.81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假设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以2022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的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为0.77元/股,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则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为0.75元/股。
(四)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按经审计的截至2022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的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3.46元/股,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则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3.62元/股。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为105,6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16,708,167.51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88,891,832.49元。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泰鹏智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验资并出具的容诚验字[2023]251Z0017号验资报告,截至2023年11月8日止,泰鹏智能应募集资金总额105,600,000.00元,减除发行费用(不含税)16,708,167.51元后,泰鹏智能募集资金净额为88,891,832.49元。其中,计入实收股本12,000,000.00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76,891,832.49元。
(六)发行费用(不含税)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1,670.82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691.21万元(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其中:
1、保荐承销费:933.96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954.34万元(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
2、审计验资费:433.96万元;
3、律师费:254.72万元;
4、信息披露费:24.17万元;
5、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24.00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24.02万元(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
注:上述发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金额,合计数与各分项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该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
(七)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8,889.18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0,452.79万元(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五矿证券已按本次发行价格于2023年11月6日(T日)向网上投资者超额配售180.00万股,约占初始发行股份数量的15.00%,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股份数量的13.04%;同时网上发行数量扩大至1,140.00万股,约占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股份数量的95.00%,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股份数量的82.61%。
若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则发行总股数将扩大至1,380.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扩大至5,916.00万股,发行总股数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后总股本的23.33%。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发行人(甲方)作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已分别与五矿证券(丙方)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乙方)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 开户银行名称 | 专用账号 | 募集资金用途 |
1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 | 379899991013000150391 | 高端智能化户外家居生产线项目 |
2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 | 376720100100175152 | 高端智能化户外家居生产线项目 |
3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城市支行 | 937005010164768899 | 补充流动资金 |
4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城支行 | 219549740738 | 高端户外智能家居研发中心项目 |
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山东泰鹏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募集资金监管银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五矿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一、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如甲方划款申请材料注明的资金用途与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资金用途不一致的,乙方应拒绝划款,并及时通知丙方。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要求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核查与查询。丙方每年度对甲方现场核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
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和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和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指定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丙方项目负责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丙方有权提示甲方及时更换专户,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由于本协议任何一方违约导致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由违约方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因本协议各方的共同违约,造成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各方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业务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失效。
专户资金支出完毕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申请办理募集资金账户销户手续。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在本账户募集资金支出完毕前,乙方不得受理甲方销户申请。
二、其他事项
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事项,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未发生重大变化。具体如下:
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2、本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等没有发生重大媒体质疑、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等情形。
3、本公司没有发生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等的诉讼仲裁,或者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等情形。
4、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本公司股份没有被质押、冻结、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发生其他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权属纠纷。
5、本公司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没有发生影响本公司经营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7、不存在对本公司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发行人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8、本公司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或其他权益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的情形,或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9、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本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相应信息披露要求,或者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六节 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相关信息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郑宇 |
保荐代表人 | 徐华平、张海峰 |
项目协办人 | 李强 |
项目其他成员 | 杨义鹏、徐中华、孙超、陈柯桦、王宇 |
联系电话 | 0755-82545555 |
传真 | 0755-82545500 |
公司地址 |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滨海大道3165号五矿金融大厦2401 |
二、保荐机构推荐意见
五矿证券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已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了《五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泰鹏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上市保荐书》,推荐意见如下:
本保荐机构经充分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具备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条件。本保荐机构同意保荐泰鹏智能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泰鹏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山东泰鹏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泰鹏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