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续、规范、健康地发展,规范公司风险控制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识别、管理、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各类风险状况,提出完善公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合规体系的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成员由四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风险控制
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中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规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补足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指导公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合规体系的建设;
(二)对公司风险管理、内控控制、合规体系的实施进行监督和评估,并审议相关评价报告;
(三)对公司经营业务过程中的风险防控提出指导意见,并对经营业务过程中的风险进行监督和评估,对已出现的风险制定解决措施和方案;
(四)对公司在资金运作、市场、操作等方面的风险控制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五)指导推动公司法治建设,对经理层依法治企情况进行监督;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风险控制事项。
第四章 履职方式
第八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九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发出会议通知,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相关人员出席会议。
第十二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进行表决时,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四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
出席会议的相关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五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档案保存期至少十年,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经与会人员签字确认的会议决议、记录等。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风险控制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
予配合。
风险控制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 出席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及相关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风险控制委员会开展工作,负责相关档案保存、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程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