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3年11月11日披露了《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65)。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2023年8月修订)》之《第三十四号 上市公司续聘、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公告(2023年8月修订)》的要求,对原公告内容补充更新后公告如下:
一、 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上述公告披露后,公司于2023年11月13日收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南京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变更沟通异议函》,异议内容如下:
“1、贵公司仅于2023年11月9日(即公告前两日)口头告知本所签字合伙人支彩琴女士变更事宜,不属于正式沟通的形式,另外贵公司也未就解聘的理由与本所有过正式的沟通,本所并不存在未能满足贵公司整体审计工作需要的情形。
2、贵公司审计委员会在贵公司董事会召开前也未曾与本所有过实质性的沟通,独立董事并未就变更原因及审计过程中前任会计师是否与公司方面存在分歧等进行过了解或沟通。”
对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异议,公司说明如下:
1、综合考虑公司未来审计及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公司提前就相关事宜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沟通并告知其以书面形式发表意见和要求。但截至《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5)发布时,公司方面未收到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就变更相关事宜提出的书面异议。
2、截至本补充公告发布之日,公司已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相关要求,履行了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审议披露义务。根据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无法定责任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在召开董事会之前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提前沟通,独立董事亦无此义务。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于公司股东大会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表决时陈述意见。
公司将协调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和其他相关要求,做好沟通与配合工作。
二、 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2023年8月修订)》之《第三十四号 上市公司续聘、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公告(2023年8月修订)》的要求,对“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中“审计收费”相关内容补充如下:
公司2023年度审计收费定价原则系根据本公司业务规模、所处行业、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项目团队的专业能力与经验、实际投入项目的人员构成等因素,与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上会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拟收取的财务审计费用为75万元,内控审计费用为20万元,合计95万元,较2022年度审计费用合计金额下降26.92%,审计服务费用下降主要原因如下:公司邀请包括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多家事务所就2023年度审计服务报价,公司分析了可比上市公司的审计收费,并结合自身总资产、营业收入、合并子公司数量、业务复杂程度等情况,认为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的报价更为公允。
除对上述内容补充外,原公告其他内容不变。
特此公告。
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