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查阅了公司相关会议资料,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经讨论后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的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经审查,公司及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及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前提下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公司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有效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障股东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及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的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巩启春 娄超
2023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