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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能慧充:绿能慧充独立董事关于十一届十二次(临时)董事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14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任的独立董事,对于公司关于十一届十二次(临时)董事会议相关事项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经认真研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该事项回避表决,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一)根据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11月13日,该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二)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

对象范围,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其作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合规、有效。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六)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2023 年11月13日为首次授予日,同意向符合首次授予条件的151名激励对象授予3,146.50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江日初、金喆、李炜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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