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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能慧充: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14

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鉴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中7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自愿全部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3.5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及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158人调整为151人,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由3,150.00 万股调整为3,146.50万股;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变,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3,937.00万股调整为3,933.50万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一致。以上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2、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4、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11月13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3年11月13日为首次授予日,以4.39元/股向符合条件的151名激励对象授予3,146.50万股限制性股票。

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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