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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品宅配: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13

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2023年11月13日下午14:30。

2.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1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1月13日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85号高德置地广场A座33楼尚品宅配大会议室。

4.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 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6.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连柱先生。

7.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90,624,6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8008%。

2.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90,324,7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6492%。

3. 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299,9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16%。

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人,代表股份305,0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42%。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5,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6%。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人,代表股份299,9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16%。

5.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0,521,0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857%;反对10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1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1,41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6.0347%;反对10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3.96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0,612,6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68%;反对1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16%;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3,01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0658%;反对1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4424%;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4918%。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金杜律师事务所指派董洁清律师、陈楚琪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 《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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