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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星龙: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13

深圳市柏星龙创意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深圳市柏星龙创意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通讯表决等其他全体独立董事认可的方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就发表独立董事意见作出决议的,必须经过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通过。独立董事表决意见类型为同意、保留、反对和无法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如有必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四条 除本工作制度另有说明外,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会议应有记录,独立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会议记录应当记录相关独立董事对此明确说明的理由。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的内容如有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本工作制度解释权归属董事会。

第十八条 本工作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柏星龙创意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1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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