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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光环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紫金保险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14

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华光环能股票代码:600475

信息披露义务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73号通讯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73号南京金融城8号楼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增加

签署日期: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所任职或持有权益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光环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华光环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股份转让需要满足《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具体请见本报告书第四节披露的内容。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

第一节 释义 ...... 3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4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 6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 7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 10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1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2

附表 ...... 14

第一节 释义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本报告书、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紫金保险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目标公司、华光环能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联集团无锡市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交易紫金保险受让国联集团持有的华光环能47,194,705股股份,占华光环能总股本的5.0012%
《股份转让协议》紫金保险与国联集团于2023年11月10日签署的《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元、万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73号
法定代表人李明耀
注册资本6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891849616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时间2009年5月8日
经营期限2009年5月8日至无固定期限
主要股东名称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占比21.5%; 云南合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占比21.5%; 江苏金财投资有限公司,占比9.25%; 南京紫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占比5.80% 南京市河西新城区国有资产经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占比5.47%; 苏州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占比4.00%; 南京市建邺区高新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占比3.15%;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占比2.67%;
通讯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73号南京金融城8号楼
电话025-51850973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姓名性别国籍长期居住地紫金保险 公司职务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李明耀中国南京党委书记、董事长、执行董事
陈加明中国南京党委副书记、总裁执行董事
丁锋中国南京非执行董事
陈浩杰中国南京非执行董事
毕凤林中国玉溪非执行董事
姓名性别国籍长期居住地紫金保险 公司职务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邓康中国玉溪非执行董事
谈炜中国南京非执行董事
胡苏迪中国南京非执行董事
杨亚萍中国苏州非执行董事
方先明中国南京独立董事
严国亚中国南京独立董事
洪磊中国南京独立董事
马德林中国南京独立董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一、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根据紫金保险发展战略考虑,基于对华光环能未来发展前景及投资价值的认可,以拓展自身的投资业务布局。同时,多方位支持江苏省实体企业,促进华光环能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协助华光环能提升产业竞争力。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无继续增持华光环能股份的意愿。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紫金保险未持有华光环能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紫金保险将持有公司股份47,194,70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0012%。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22年8月25日,华光环能发布了《关于控股股东拟通过公开征集转让方式协议转让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50),披露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无锡市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拟通过公开征集转让方式协议转让其持有的不高于华光环能总股本25%的股票。本次转让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2023年3月16日,华光环能发布了《关于控股股东拟通过公开征集转让的方式协议转让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08),就国联集团拟以公开征集受让方的方式转让华光环能股份的具体情况和要求进行了公告。

2023年11月10日,国联集团与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该协议内容是双方权利义务的最终约定,并以经国联集团上级国资管理部门批准为生效条件。

本次权益变动所需资金总额为394,075,786.75元,用于支付目标股份转让价款,该等资金来源于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因本次交易拟取得的华光环能股份不存在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权利受限的情形。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华光环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化。

三、本次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如下双方于2023年11月10日共同签署:

甲方:国联集团乙方:紫金保险

(一)标的股份转让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项下的标的股份为甲方拟向乙方转让持有的目标公司47,194,705股股份(占股本总额的5.0012%%)。

(二)转让价款及支付安排

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为8.35元,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为394,075,786.75元。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缔约保证金,该缔约保证金金额为标的股份转让价款金额的30%即118,222,736.00元,其中乙方在公开征集期限内已支付的100万元申请保证金(不计利息)自动转为同等金额的缔约保证金,即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剩余的缔约保证金金额为117,222,736.00元。

自本次股份转让取得甲方上级国资管理部门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其中:乙方已根据约定支付的缔约保证金(不计利息),可以直接自动转为同等金额的股份转让价款,即乙方向甲方支付的剩余转让价款金额为275,853,050.75元。

(三)过渡期间安排

1、自本协议签署之日(含当日)起至标的股份交割日(不含当日)之间的期间为过渡期间(以下简称“过渡期”)。

2、在本协议签署后,甲、乙双方应保持密切合作,并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促使标的股份过户的尽快完成,该等行动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承诺,过渡期内不会在标的股份上设定任何第三方权利,亦不会对标的股份进行任何处分,确保标的股份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

(2)甲方承诺,过渡期内,督促目标公司按照商业惯例开展业务经营活动及开展对下属子公司的管理工作,并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目标公司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

(3)在本协议签署后的合理可行期间内,甲方将尽快取得与本次标的股份转让有关的政府机关/证券监督管理及登记结算机构同意、豁免、批准、命令、许可、授权和登记,或在政府机构/证券监督管理及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必要的备案、披露手续(如需)。但乙方同时也理解并接受,本次股份转让如涉及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资管理部门或其他部门审批或备案的,本次交易能否完成及完成时间存在不确定性,由此产生的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

(4)甲、乙双方可视情况签署合理、必要或适当的进一步文件,及采取或促使采取合理、必要或适当的进一步行动,以有效履行本协议。

(5)以标的股份完成交割为前提,过渡期内标的股份产生的全部收益及亏损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

(四)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成立,自本次交易取得甲方上级国资管理部门批准之日起生效。但本协议“违约责任”和“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的全部约定自本协议成立之日即生效。

(五)其他约定

乙方同意并承诺自标的股份交割日起锁定36个月。

四、本次拟转让的股份是否存在被限制转让等情况

本次拟转让的股份不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除《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外,本次股份转让未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不存在其他安排,就出让人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不存在其他安排。

五、本次权益变动的批准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国联集团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确认,上述需审批的事项均通过之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协议转让过户相关手续。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未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本次交易的《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备置于华光环能证券部,供投资者查阅。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城南路3号电话:0510-82833965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明耀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
股票简称华光环能股票代码600475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73号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紫金保险: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0股 持股比例:0.00%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紫金保险: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 47,194,705股 持股比例: 5.0012%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时间: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至中证登记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之日 方式: 协议转让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 否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是 □ 否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是 □ 否 ?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是 ? 否 □
是否已得到批准是 □ 否 ?

(本页无正文,系《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明耀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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