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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大新材: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北方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13

证券简称:方大新材 证券代码:838163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河北方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相关事项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3年11月

目 录

一、释义 ...... 3

二、声明 ...... 4

三、基本假设 ...... 5

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6

(一)本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 ...... 6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7(三)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 8

(四)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情况 ...... 8

(五)实施本次授予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 ...... 11

(六)结论性意见 ...... 11

五、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 12

(一)备查文件 ...... 12

(二)咨询方式 ...... 12

一、释义

方大新材、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河北方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本报告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北方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本激励计划、激励计划、本计划河北方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限制性股票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且在公司(含分公司、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授予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有效期从限制性股票授予激励对象之日起到限制性股票失效为止的时间段
限售期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解除限售期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授予价格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解除限售条件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持续监管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监管指引第3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章程》《河北方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
人民币元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方大新材提供,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对公司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 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本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本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

1、2022年10月27日,河北方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并审议通过了《关于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2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3、2022年10月28日至2022年11月7日,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信息公示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公司于2022年11月8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拟认定核心员工的核查意见》、《监事会关于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核查意见》。

4、2022年11月14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方指定披露网站(http://www.bse.cn)上披露了《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70)。

5、2022年11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权益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

了同意的独立意见。2023年1月11日,公司完成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相关事宜,并于2023年1月13日披露《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结果公告》,后于2023年1月16 日披露《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结果公告》(更正公告)。

6、2023年10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等议案,根据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授权,对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3年11月10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

8、2023年11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权益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权益的议案》。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方大新材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权益有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3号》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公司于2023年10月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中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由3.20元/股调整为3.08元/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除股权激励计划规定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外,公司未设置其他获授权益条件。根据《监管指引第3号》规定“股权激励计划规定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不视为本条所称获授权益条件”,由此,本激励计划无获授权益条件。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方大新材及其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获授权益的情形。本激励计划无获授权益条件。

(四)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情况

1、预留授予日:2023年11月10日

2、授予价格:3.08元/股

3、股票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4、授予数量:限制性股票64.00万股

5、授予人数:15人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姓名职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占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比例占本公告日总股本的比例
1杨凯副总经理3554.69%0.27%
张晓贤等14名核心员工核心员工2945.31%0.23%
合计64100.00%0.50%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30%。

(2)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上述激励对象的确定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

(4)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6、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

(1)有效期: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限售期: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

(3)解除限售安排: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和红利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24个月内分两期解除限售。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例
预留授予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50%
预留授予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50%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激励对象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7、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8、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考核年度为2024-2025两个会计年度,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所示:

解除限售期对应考核年度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的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A)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的年度净利润增长率(B)
目标值(Am)触发值(An)目标值(Bm)触发值(Bn)
预留授予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2024年30%24%30%24%
预留授予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2025年50%40%50%40%
考核指标业绩完成度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营业收入相对于2021年增长率(A)A≥AmX=100%
An≤A<AmX=80%
A<AnX=0%
净利润相对于2021年增长率(B)B≥BmX=100%
Bn≤B<BmX=80%
B<BnX=0%

注:①上述指标均以公司经审计的年度报告所揭示的合并报表数据为准,其中“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剔除本激励计划及其他激励计划实施的会计处理对公司损益影响后的值,下同。

②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计算说明: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取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和净利润增长率的业绩完成度孰高者所对应的解除限售比例。若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或净利润增长率均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指标的触发值,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全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届时生效的薪酬与考核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根据公司制定的《河北方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各年度,对所有激励对象进行考核。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同时与其个人上一年度的绩效考核挂钩,具体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具体如下:

个人年度考核结果ABCD

个人解除限售比例

个人解除限售比例100%90%80%0%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数量×个人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次预留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相符。本次授予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3号》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实施本次授予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

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独立财务顾问建议方大新材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前提下,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股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实施本次股权激励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六)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方大新材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激励对象未发生不得获授权益的情形,本激励计划无获授权益条件。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日、授予价格、预留授予对象、预留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3号》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五、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1、《河北方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2、《河北方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河北方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4、《河北方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5、《河北方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

6、《河北方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公告》。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办人:刘佳

联系电话:021-52588686

传真:021-52583528

联系地址:上海市长宁区新华路639号

邮编:20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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