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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上市保荐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10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上市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楼

二〇二三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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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声明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证券”或“保荐机构”)接受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汇通控股”)的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保荐机构。

中银证券及具体负责本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出具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保荐书中的简称与《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注册稿)》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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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保荐机构声明 ...... 1

目录 ...... 2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3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3

二、本次发行情况 ...... 8

三、项目保荐代表人、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情况 ...... 8

四、保荐人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 9

第二节 保荐人承诺事项 ...... 11

第三节 保荐人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结论 ...... 12

一、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 12

二、针对发行人是否符合主板定位所作出的专业判断以及相应理由和依据,保荐人的核查内容和核查过程 ...... 13

三、是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 14

四、保荐人结论 ...... 14

五、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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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Hefei Conver Holding Co.,Ltd.注册资本:9,452.2296万元实收资本:9,452.2296万元法定代表人:陈王保成立日期:2006年3月29日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14年3月7日住所: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汤口路99号厂房经营范围:汽车零部件、高分子材料、电子产品、模具、塑料表面处理的研发、制造、加工;金属材料、化工原料(除危险品)、建筑材料、五金交电的销售;项目投资(除专项许可);信息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邮政编码:230601公司电话:0551-63845636公司传真:0551-63845666互联网网址:www.conver.com.cn电子邮箱:hfht@conver.com.cn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周文竹

(二)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公司从事汽车造型部件和汽车声学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以及汽车车轮总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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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业务。经过多年的技术积累和市场开拓,已与比亚迪汽车、奇瑞汽车、长城汽车、江淮汽车、蔚来汽车、奇瑞捷豹路虎、零跑汽车、集度汽车、大众汽车(安徽)等整车生产企业建立了一级配套合作关系。公司重视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的培养、引进,具备与主机厂同步研发的能力,在造型部件的设计开发、声学包的设计开发、智能化车轮总成分装等方面具有长期的技术积累。公司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组建了安徽省汽车通用饰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安徽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公司荣获安徽省质量奖,是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安徽省“专精特新”冠军企业,安徽省创新型试点企业。公司是中国表面工程协会常务理事单位,与安徽工业大学合作制定表面处理专利技术和相关国际标准,与上海市科委、上海交通大学合作建设“上海市长三角科技创新项目示范工程——电镀重金属在线分离原位回用技术”项目。

(三)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的主要经营和财务数据及指标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容诚审字[2023]230Z3878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下:

1. 主要财务数据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项目2023.6.302022.12.312021.12.312020.12.31
流动资产47,360.8450,658.6739,201.5029,072.01
非流动资产35,440.0331,610.0419,646.8616,974.13
资产总计82,800.8782,268.7158,848.3646,046.15
流动负债26,736.8933,764.9829,684.1522,316.53
非流动负债4,115.594,087.771,121.03693.28
负债合计30,852.4837,852.7530,805.1823,009.82
所有者权益合计51,948.3844,415.9628,043.1823,036.33

(2)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1-6月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营业收入31,591.0762,831.9341,719.7329,296.18
营业利润8,411.1017,650.526,761.815,163.14
利润总额8,559.1617,772.466,702.895,143.24
净利润7,472.0716,204.715,677.844,478.62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7,444.0716,213.615,690.964,37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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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113.6715,678.405,614.023,557.25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1-6月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082.2313,569.893,416.773,955.09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3,752.04-5,983.26-3,015.92-2,869.07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794.89-5,201.37719.87249.29
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2,039.382,385.261,120.731,335.31

2. 主要财务指标

项目2023年6月30日/2023年1-6月2022年12月31日/2022年度2021年12月31日/2021年度2020年12月31日/2020年度
资产总额(万元)82,800.8782,268.7158,848.3646,046.15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万元)51,601.5244,097.0927,715.4122,695.45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36.4346.1253.5850.30
营业收入(万元)31,591.0762,831.9341,719.7329,296.18
净利润(万元)7,472.0716,204.715,677.844,478.62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7,444.0716,213.615,690.964,371.5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7,113.6715,678.405,614.023,557.25
基本每股收益(元)0.791.720.600.46
稀释每股收益(元)0.791.720.600.46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5.5645.1622.3021.35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万元)-1,082.2313,569.893,416.773,955.09
现金分红(万元)--945.22-
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4.783.673.643.89

(四)发行人的主要风险

1. 主要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公司目前客户主要是自主品牌汽车主机厂。2022年,主要客户比亚迪汽车、奇瑞汽车、江淮汽车、振宜汽车、长城汽车合计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为96.35%,其中,2022年和2023年1-6月,第一大客户比亚迪分别占主营业务收入的53.45%和44.91%,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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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度较高。因此,如比亚迪等主要客户的订单量大幅下滑,可能导致公司业绩受到较大影响。此外,如比亚迪等主要客户出现经营困难,可能导致公司应收账款、前期投入等无法收回,进而对公司业绩和经营风险产生不利影响。

2. 客户体量、市场地位的提升可能降低公司议价能力的风险

公司的主要客户为主机厂,其产品销量的增加一方面会提升对公司产品的需求,另一方面,随着客户市场地位、品牌影响力等因素的提升,其议价能力会越来越强,对上游供应商的综合运营能力、技术开发能力、生产供货能力、物流配套能力、成本管理能力的要求会越来越高,公司的议价能力存在受到影响的风险。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客户比亚迪、奇瑞汽车为销量增速最快的主机厂,其中,2020-2022年比亚迪汽车销量分别为42.70万台、74.01万台和186.85万台,奇瑞集团2020-2022年汽车销量分别为73万台、96万台和123万台,其市场地位均快速提升。随着上述企业销售规模的增加,公司的议价能力存在受到影响的风险。

3. 客户流失及项目拓展受限风险

汽车零部件企业一级配套商通过获得主机厂的供应商认证和产品定点形成销售,其综合运营能力、技术开发能力、生产供货能力、质量保证能力、物流配套能力、成本管理能力等对维系合作和保障持续的定点项目较为重要。如公司相关能力下降,无法满足客户需求,则会出现自身被替代等客户流失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在主要客户处采购占比相对较高,具备较好的市场地位;部分客户具备部分与公司类似产能,比亚迪和长城汽车具备顶棚、地毯等汽车声学产品产能,可能会对公司在特定领域的业务拓展存在不利影响。

4. 汽车技术革命对公司存在潜在影响的风险

电动化和智能化是汽车产业的技术革命方向,技术演进加速了整车行业的变革与洗牌。对主机厂来说,如果无法紧跟技术发展的方向,将面临业绩萎缩甚至被市场竞争淘汰的局面。如公司主要下游客户未能抓住汽车技术革命的机遇,其业绩下滑也将给公司造成不利影响。以公司主要产品格栅为例,新能源汽车的技术革命对其影响分析如下:

格栅是公司的核心产品之一,2020-2023年1-6月,公司汽车格栅销售收入分别为8,736.91万元、15,493.65万元、30,475.24万元和13,109.71万元,占公司营业收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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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分别为29.82%、37.14%、48.50%和41.50%。由于发行人的格栅部件没有使用在纯电动车上,只应用于燃油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如未来的技术方向演变为向纯电动车集中,则公司格栅产品存在销量大幅下降的风险。

5. 生产工艺技术变革的风险

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消费者喜好、政策变动等因素可能对生产工艺技术产生影响。以塑料件表面处理技术为例,消费者需求的多样性促进了表面处理技术的多样化,除电镀、喷涂技术外,公司烫印工艺的产品销量在报告期获得了快速增长,同时,公司也在拓展真空镀膜(PVD)等表面处理技术。如生产工艺技术变革,而公司未能在短时间内跟上行业步伐,则有可能造成订单流失,对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6. 研发能力无法跟上客户需求的风险

近年来,消费者的品味和要求逐年提升,对新车型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公司的研发能力如不能紧跟市场趋势和客户需求,可能会影响公司的订单获取能力。

7. 核心技术人员流失和核心技术泄密的风险

稳定的核心研发团队为公司持续的技术创新奠定了基础,有利于巩固并提升公司的技术优势。如果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发生流失或核心技术外泄,将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带来较大不利影响。

8. 外协风险

公司主要服务于国内自主品牌汽车主机厂,近年来,随着自主品牌主机厂的快速发展,客户的订单量快速增加,公司现有产能满足不了客户需求。报告期内,公司外协采购金额占营业成本比例分别为20.23%、22.65%、18.31%和11.80%。产能不足影响了公司进一步的发展。同时,较高的外协比例增加了质量管控的压力并增加了公司的成本。本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将缓解产能压力。如果后续外协厂商发生供货问题或成本大幅提升,将会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9. 应收账款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15,127.83万元、20,756.16万元、25,202.90万元和30,554.62万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1.64%、49.75%、

40.11%和48.36%。报告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龄结构良好,一年以内账龄的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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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比超过98%,且主要为比亚迪汽车、奇瑞汽车、江淮汽车、长城汽车等综合实力强、信誉度高的主机厂。若公司客户财务状况出现恶化或者经营情况和商业信用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应收账款仍有无法收回的可能性,这将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二、本次发行情况

1.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2. 发行股数:不超过3,150.7704万股,发行完成后公开发行股份数占发行后总股数的比例不低于25%(最终发行数量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予以确定,并以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有权部门核准的数量为准)

3. 每股面值:1.00元

4. 每股发行价格:【】元

5. 预计发行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6.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7. 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12,603.00万股

8. 发行前每股净资产:【】元

9. 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10. 发行对象:本次发行对象为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立股票账户并开通交易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三、项目保荐代表人、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情况

中银证券指定陈默、汪洋晹为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指定宫艺林为项目协办人,指定俞露、吴佳、汪颖、赵小飞、章起群、陈岚圣、蒋志刚、费霄雨为项目组成员。

(一)项目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主要执业情况

陈默:中银证券投资银行板块总监,保荐代表人,硕士学历,具有超过16年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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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经历,曾主要负责或参与了宁波东力、恩华药业、易事特、宝明科技等IPO项目,维维股份非公开、江中制药非公开、智云股份非公开等上市公司再融资项目以及江苏光洋轴承换股收购天津天海同步、福建实达集团换股收购深圳兴飞科技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项目。汪洋晹:中银证券投资银行板块总监,保荐代表人,硕士学历,具有超过12年投行从业经历,曾主要负责或参与了溯联股份IPO项目、上海沿浦IPO项目、上海沿浦可转债项目、界龙实业非公开发行、华东设计院借壳棱光实业、中国海诚非公开发行、厦门国贸配股、天马股份IPO、新东方油墨IPO等项目。陈默先生最近3年内曾担任宝明科技IPO项目保荐代表人;汪洋晹先生最近3年内曾担任上海沿浦IPO项目、溯联股份IPO项目、上海沿浦公开发行可转债项目保荐代表人。除上述项目外,本项目保荐代表人最近3年内未担任过其他在执行或已完成的首发、再融资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陈默先生和汪洋晹先生均满足:最近5年内具备36个月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最近12个月持续从事保荐相关业务,最近3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重大监管措施。除本项目外,陈默先生无其他在审企业,汪洋晹先生除作为保荐代表人尽职推荐溯联股份IPO项目(申请创业板上市)外,均无其他在审项目,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受理》关于保荐代表人申报企业数量的规定。

(二)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人员情况

宫艺林:具有6年投资银行从业经历,曾负责或参与了中国外运换股吸收合并外运发展、中国化学可交换债、中国中铁收购中铁装配财务顾问、宁波舟山港收购长江沿线内河港口财务顾问等项目。

其他项目组成员:俞露、吴佳、汪颖、赵小飞、章起群、陈岚圣、蒋志刚、费霄雨。

四、保荐人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一)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或者通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均不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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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亦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本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情况除可能存在少量、正常的二级市场证券投资外,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其他持有本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形。

(三)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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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荐人承诺事项

一、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本保荐人同意推荐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相关结论具备相应的保荐工作底稿支持。本保荐人承诺自愿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

二、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三、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五、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六、保荐机构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七、保荐机构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八、保荐机构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九、保荐机构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依照相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十、若因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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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保荐人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结论

一、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决策程序

2022年6月1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2022年10月8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拟发行上市板块由创业板变更为上交所主板,并对变更事项涉及的相关议案进行再次审议。

2022年12月9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减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的议案,因公司投资项目进度发生变化,公司出于审慎原则决定将子公司合肥金美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实施的汽车饰件扩产建设项目调出募投项目,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变更为81,025.98万元。

2023年2月24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根据2023年2月1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制度规则,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议案,同意本次发行数量视询价结果和市场状况确定,具体发行数量以最终公告的发行方案为准;并同意根据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制度规则要求,对本次发行申报材料做同步相应调整。

(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

2022年6月21日,发行人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2022年10月24日,发行人召开了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拟发行上市板块由创业板变更为上交所主板,对变更事项涉及的相关议案进行再次审议,并对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上市有关事宜进行了再次授权。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上述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开方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发注册办法》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依其进行阶段取得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要求的发行人内部批准和授权,本次发行尚须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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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审核;发行人经上海交易所核准后、申请上市交易前,尚须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二、针对发行人是否符合主板定位所作出的专业判断以及相应理由和依据,保荐人的核查内容和核查过程

(一)汇通控股符合主板上市定位要求

本保荐机构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查阅相关行业研究报告、行业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文件;取得并核查公司土地、房产、主要生产设备、商标及专利权等相关资产的证明文件;查阅公司的销售合同、采购合同在内的重大合同;实地走访重要客户及供应商;对报告期内内控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核查;访谈公司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等。

通过对发行人概况及业务模式、经营业绩、公司规模和行业代表性的分析,本保荐机构认为:

1. 公司属于汽车零部件行业的一级供应商,直接服务于主机厂。汽车零部件行业具备成熟的行业体系,公司在所处细分行业内,具有长期的工艺技术积淀、较强的同步开发能力、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及时响应交付能力等。同时,针对不同客户不同业务产品的特点,公司长期积累了相应的经验和基础。因此,公司具备成熟的业务模式;

2. 报告期内,公司销售收入逐年提升,各年度均为盈利且盈利水平均逐年提升。因此,公司经营业绩稳定;

3. 2022年公司经营规模满足《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第十六次修订)》第3.1.2条规定的上市条件第(一)项下的财务指标,同时,公司营业收入规模大于国家统计局对大型工业企业的分类指标。基于上述比较,公司规模较大;

4. 公司属于快速向新能源汽车供应链拓展的零部件厂商,主要产品在相关新能源汽车领域的市场占有率较高。同时,公司属于长期扎根自主品牌汽车市场的零部件厂商,报告期对自主品牌汽车的销售收入一直保持在总收入的90%以上。公司的成长体现了我国新能源汽车销量快速增长以及自主品牌汽车市场占有率提升两大趋势,公司具备行业代表性。

(二)保荐机构核查过程及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汇通控股发行人所属的汽车制造业是我国发展成熟的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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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柱产业之一,报告期内,公司深耕国内自主品牌汽车市场和新能源汽车市场,主营业务规模和盈利能力稳步提升,与国家国内一线自主汽车品牌主机厂深度合作,具有稳定成熟的商业模式,市场认可度高,符合主板定位要求。

三、是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发行人股票发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注册办法》”),本次股票发行申请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由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

发行人股票上市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第十六次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一)公司发行后股本总额为人民币12,603.00万元,公司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二)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总数不超过3,150.7704万股,新股发行数量不低于发行后股份总数的25%;

(三)公司符合上市规则的财务指标条件:

《上市规则》3.1.2条规定,境内发行人申请在本所上市,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一)最近3年净利润均为正,且最近3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

1.5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最近3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1亿元或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0亿元。”

根据发行人2020-2022年度的审计报告,三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3,557.25万元、5,614.02万元和15,678.40万元;营业收入分别为29,296.18万元、41,719.73万元和62,831.93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3,955.09万元、3,416.77万元和13,569.89万元。

发行人2020至2022年度财务数据符合《上市规则》3.1.2条规定的主板第一套上市标准。

四、保荐人结论

本保荐人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规的规定,由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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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组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由内核会议进行了集体评审,认为:发行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于主板上市的条件,发行申请文件已达到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银证券同意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申请文件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因此,本保荐人同意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予以保荐。

五、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事项工作安排
(一)持续督导事项在本次发行股票上市当年的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1.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机构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强化发行人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意识,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发行人的决策机制,协助发行人执行相关制度;通过《保荐及承销协议》约定确保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关联交易事项的知情权,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2.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3.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督导发行人尽可能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若有关的关联交易为发行人日常经营所必须或者无法避免,督导发行人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执行,对重大的关联交易本机构将按照公平、独立的原则发表意见
4. 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督促发行人负责信息披露的人员学习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
5.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督导发行人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定期跟踪了解项目进展情况,通过列席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发行人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变更发表意见
6. 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督导发行人遵守《公司章程》《对外担保制度》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对外担保行为的相关规定
7. 持续关注发行人经营环境和业务状况、股权变动和管理状况、市场营销、核心技术以及财务状况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及时获取发行人的相关信息
8. 根据监管规定,在必要时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回访,查阅所需的相关材料并进行实地专项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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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工作安排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机构的权利、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其他主要约定有权要求发行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有关规定和保荐协议约定的方式,及时通报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在持续督导期间内,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其他不当行为的,督促发行人做出说明并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对发行人违法违规的事项发表公开声明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约定发行人及其高管人员以及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与上市提供专业服务的各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将全力支持、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工作,为保荐机构的保荐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亦依照法律及其它监管规则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聘请的与本次发行与上市相关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所出具的专业意见存有疑义时,可以与该中介机构进行协商,并可要求其做出解释或者出具依据
(四)其他安排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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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

宫艺林

保荐代表人:

陈默 汪洋晹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周健

内核负责人:

丁盛亮

保荐业务负责人:

周冰

执行总裁:

周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宁敏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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