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加强信息披露文件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本制度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情况汇报。同时,公司应安排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独立董事有义务了解公司的重大风险和事项的解决情况,对相关事项进行关注和实地考察。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证券法》规定,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五条 公司财务部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参加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和会计师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尤其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
第七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意见审计后、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公司应当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了解审计工作的进度及审计工作中所发现的问题,并就相关问题向公司管理层询问具体情况、解决对策等。
第八条 对于审议年报的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应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项、议案材料的提交时间和完备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的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的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如独立董事的意见未获采纳,独立董事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第九条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出具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高度关注本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汇报。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督促公司真实、完整、准确地在年报中披露所有应披露的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十六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独立董事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