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2023年11月10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使用19,703.87万元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同意公司使用504.85万元(不含税)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和发展需要,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置换金额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且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相关内容及审批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
二、《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人民币1,800.00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符合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内容及审批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和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与主营业务的发展,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苗应建、邹业锋、居学成
2023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