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熵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作为熵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在事前审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拟审议的相关议案资料后,我们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变更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连续7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等情况,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原因恰当。经事前审阅相关会议材料,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法》规定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资质,有着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担任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董秀琴、卓淑燕、庞春霖
2023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