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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青科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11

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周银妹女士

(三)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四)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1月10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1月10日(星期五)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1月1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1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召开地点: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河海西路300号公司会议室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出席人员:

1、股东总体出席

出席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或授权代理人)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9,598,31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433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或授权代理人)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9,596,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431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31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或授权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251,91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2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或授权代理人)2人,代表有表决13,249,6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1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31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3、公司全部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全部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指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三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9,596,1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8%;反对2,2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249,7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4%;反对2,2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议案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9,596,1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8%;反对2,2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3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249,7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4%;反对2,2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69,596,1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8%;反对2,2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249,7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4%;反对2,2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二)律师姓名:姚磊、冯双。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10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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