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丰光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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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青岛丰光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9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书面表决以及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独立董事的姓名;
(三)审议议案;
(四)表决方式及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
弃权的票数)。
(五)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青岛丰光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