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丰光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青岛丰光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9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累积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述情况的得票数相同的候选人重新以累积投票方式进行选举;
(五)如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取得票数为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半数以上的人数低于拟选聘人数情形的,则剩余候选人再由股东大会重新以累积投票方式进行选举;
(六)若经股东大会三轮选举仍无法达到拟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且新任董事或监事人数达不到法定或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则原任董事或监事不能离任,并且董事会应在五天内开会,再次重新推选缺额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并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按照本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选举;前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或监事仍然有效,但其任期应推迟到新当选的董事或监事人数达到法定或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时方开始就任;
(七)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非独立董事分别选举并按照累积投票方式计算票数。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者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青岛丰光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