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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马新材: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10

证券代码:838971 证券简称:天马新材 公告编号:2023-113

河南天马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传票的日期:2023年1月6日诉讼受理日期:2022年7月4日受理法院的名称: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反诉情况:2023年1月6日,公司向受理案法院提出反诉。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河北金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袁海朝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马敬超、河北全智律师事务所: 陈耀江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河南天马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马淑云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岳嵩峰、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 贺保平、何胜林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股份天津分公司及金力股份子公司湖北江升新材料有限公司供应合计价值3,978,000元的氧化铝粉体材料,上述主体均已签收入库并投入生产,金力股份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因金力股份收到其下游客户关于产品质量的投诉,金力股份认为上述问题系公司供应的氧化铝粉体材料不符合同约定所致,故向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赔偿。针对上述情况,(1)公司向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依法判令金力股份支付货款1,560,000元及利息;(2)公司依据合同约定管辖地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金力股份天津分公司支付货款2,340,000元及利息。公司于2023年3月收到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裁判本案移送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审理。公司不服上述裁定,依据合同约定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裁定本案由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审理。2023年6月,公司收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裁判对一审裁定结果予以维持。综上,公司诉金力股份及其天津分公司支付货款合计3,900,000元及利息;(3)公司依据合同约定管辖地向枝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金力股份全资子公司湖北江升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8,000及利息,公司于2023年10月收到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判书,裁判公司胜诉,判令湖北江升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公司货款78,000元及利息并支付案件受理费。2023年10月,湖北江升新材料有限公司不服判决,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天马新材: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3-002)。本次诉讼涉及的标的合同为2023-002号公告中提及合同的一部分。针对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公司已于2023年2月9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天马新材: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05)。公司已于2023年3月7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天马新材: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12)。公司已于2023年4月3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天马新材: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35)。公司已于2023年6月16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天马新材: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3-051)。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氧化铝粉体材料《买卖合同》;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9,809,095.5元;

3、判令被告承担剩余氧化铝粉体材料的退货责任;

4、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1、本案的审理范围限于公司与金力股份签订的两份协议产生的纠纷,公司与金力股份天津分公司、公司与湖北江升新材料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产生的纠纷不在本诉的审理范围内;

2、涉案合同应继续履行,金力股份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涉案合同已合法生效,公司已经履行完毕合同的全部交付义务,金力股份尚未支付该合同货款;

3、公司交付的氧化铝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1)案涉合同未签署技术协议,案涉产品应按照符合合同目的的标准进行质量检验;(2)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向金力股份交付氧化铝产品,并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随货提交了质量检验报告,金力股份接收了货物以及检验报告,未提出任何质量、检验报告内容存在异议。本案中金力股份提出质量异议的日期已经超过民法典规定的合理期间。(3)公司已提交出厂检验报告及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同批次案涉产品同时期在其他锂电池隔膜生产企业的应用均不存在质量问题;

4、金力股份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1)金力股份未能证明仓库中成品、半成品、浆料原料、被客户退货的隔膜、剩余氧化铝原材料存在质量问题;(2)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金力股份主张退货、库存品、半成品隔膜外租仓库损失无事实依据;(3)金力股份未履行出厂检测的强制性义务。

综上所述,答辩人无任何违约行为,答辩人不应当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被答辩人应支付答辩人货款并继续履行合同。

(六)案件进展情况: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公司于2023年11月8日收到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在2023年10月30日作出的(2022)冀0408民初2364号“民事判决书”,裁判结果如下:

1、依法判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氧化铝粉体材料《买卖合同》于2023年2月20日解除;

2、依法判令原告返还被告货物氧化铝粉体113.55吨;

3、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8,282,685元;

4、依法判令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5、依法判令驳回被告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63,965 元,减半收取81,982.5元,保全费 5,000元,反诉费19,312元。以上共计 106,294.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天马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74,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河北金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32,294.5元。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为维护合法权益,已聘请专业律师团队,正积极推进相关工作。公司将妥善处理本次诉讼,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对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作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第一批建议支持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以优异的产品性能、和优质的客户服务质量,建立了良好的品牌声誉与竞争优势,多年来未因产品质量问题产生诉讼纠纷。在锂电池隔膜产品领域,公司与业内多家锂电池隔膜企业建立了稳定的供应关系,获得了多家锂电池隔膜企业的认可。

公司将积极、合法、合规的主张和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业务均正常开展,未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对公司财务方面未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根据本案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目录

(2022)冀0408民初2364号《民事判决书》

河南天马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1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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