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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烁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11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恒烁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恒烁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烁股份”、“公司”)于2023年11月10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对会议下列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11月10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建立、健全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提供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董事会会议在审议该项议案时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综上,我们同意以2023年11月10日为预留授予日,并同意以2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5名激励对象授予40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恒烁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文冬梅:李光昱:

王艳辉:

2023年11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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