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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君安: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11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于2023年11月10日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审议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拟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正文及其附件董事会议事规则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涉及新增、变更党的组织相关条款共计5条,变更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工作职责相关条款1条。相关条款修订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及公司的实际情况,修订公司章程第十条党建相关条款,并新增第三章党的组织,包括机构设置、职责权限、运行机制和基础保障等条款。

二、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的工作要求,公司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增加“对廉洁从业管理目标和总体要求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具体修订内容及修订依据详见附件。除附件所述修订外,现行《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附件: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1日

附件: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1.公司章程正文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修订依据
第十条 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董事会决策公司重大问题,尤其是涉及国家宏观调控、国家发展战略、国家安全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第十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公司法》、《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在公司中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一定比例的专职或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董事会决策公司重大问题,尤其是涉及国家宏观调控、国家发展战略、国家安全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三章 党的组织 第十六条 机构设置。公司设立党委,每届任期一般为五年。公司党委设书记1人,副书记1至2人,党委成员若干人,派驻纪检监察组织主要负责人为党委成员。党委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 公司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与党建相关的工作机构,有关机构可以与职能相近的公司其他管理机构合署办公。领导人员管理和基层党组织建设一般由一个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分属两个管理机构的应当由同一个领导班子成员分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和党内有关规定,公司在各基层单位设立基层党的组织。《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五条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十七条 职责权限。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等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 各基层党的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
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的规定和公司党委部署履行相关职责,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运行机制。坚持“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公司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的党委班子成员必须落实公司党委决定。公司党委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公司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营管理层作出决定。《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十九条 基础保障。配备一定比例的专职或兼职党务工作人员。推动党务工作人员与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双向交流。保障党组织工作经费,建好用好党组织活动阵地。《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

因新增部分条款的原因,公司章程后续条款条目以及部分条款中涉及索引其他条款的条目数字相应顺延。

2.公司章程附件董事会议事规则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修订依据
第九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基本政策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二)对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机构设置及其职责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三)对需董事会审议的重大决策的风险和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进行评估并提出意见; (四)对需董事会审议的合规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第九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基本政策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二)对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机构设置及其职责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三)对需董事会审议的重大决策的风险和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进行评估并提出意见; (四)对需董事会审议的合规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五)对廉洁从业管理目标和总体要求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证券经营机构董事会负责制定廉洁从业管理目标和总体要求,对廉洁从业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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