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惠柏新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11

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提高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简称“《上市规则》”)《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责任认定、追究与处理。

第3条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证券监管部门关于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证券监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编报规则、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其他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4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的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的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处理程序

第5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更正,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但因会计政策调整导致的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以及因相关会计法规规定不明而导致理解出现明显分歧的除外;

(七)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6条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一)披露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事项;

(二)符合第5条(一)至(四)项所列标准的重大差错事项;

(三)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或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其他或有事项;

(四)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7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一)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四)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8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不能提

供合理解释的;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9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10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部审计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部审计部应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内部审计部应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作出专门决议。

第11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作出专门决议。

第12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13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情况,公司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年报编制过程中,各部门工作人员应按其职责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各部门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14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公司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15条 公司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通报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财务部应及时查实原因,并报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公司应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第16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从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17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18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19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20条 公司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并不替代其应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21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22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23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24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