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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柏新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11

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实现对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保护股东权益,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简称“审计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2条 为确保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简称“《上市规则》”)《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3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从董事中选举产生,由三名或以上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委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占审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其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4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且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其他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5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6条 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第4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7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本细则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8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9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10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外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监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11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12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13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14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15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第16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第17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发出会议通知,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前述通知期可以豁免。

第18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专人送出、邮件、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子通讯方式,涵盖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两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19条 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20条 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且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21条 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22条 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23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24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监事、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25条 现场会议的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非现场会议的审计委员会会议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做出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第26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27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28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29条 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30条 委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六章 附则

第31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本细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32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33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34条 本细则的修订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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