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惠柏新材料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仔细阅读了公司提交的有关资料的基础上,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拟向上海农村商业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并由相关方提供担保的
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经审阅该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杨裕镜先生、康耀伦先生为公司向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张江科技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个人信用担保,同时由全资子公司广州惠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信用担保事项;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杨裕镜先生、康耀伦先生为全资子公司上海帝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张江科技支行申请的银行授信额度提供个人信用担保,同时由公司为其提供保证担保事项,是基于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且未向公司或子公司收取任何费用,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资产状况无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拟向上海农村商业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并由相关方提供担保的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 《关于公司拟向大华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
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经审阅该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杨裕镜先生为公司向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个人信用担保,同时由全资子公司广州惠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事项,是基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且未向公司收取任何费用,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资产状况无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公司拟向大华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 《关于全资子公司拟申请项目贷款并由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
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该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杨裕镜先生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惠柏新材料科技(珠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惠柏”)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支行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珠海港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高栏港支行申请项目贷款提供个人信用担保,同时由公司提供信用担保事项,以及珠海惠柏以其土地、在建工程、部分设备进行抵押担保,是基于子公司珠海惠柏建设项目的实际需要,有利于缓解公司的资金压力;且实际控制人未向公司或全资子公司珠海惠柏收取任何费用,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资产状况无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全资子公司拟申请项目贷款并由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邓学敏(签署): |
2023年 月 日
郭建南(签署): |
2023年 月 日
王竞达(签署): |
2023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