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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柏新材:承诺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11

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1条 为加强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以及其他承诺人(以下合称“承诺相关方”)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所称承诺是指承诺相关方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解决措施。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3条 承诺相关方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股改、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时”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4条 承诺相关方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并公开披露相关内容,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相关方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5条 承诺相关方已作出的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不符合本制度第3条、第4条规定的,应当重新规范承诺事项并予以披露。

如相关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履行承诺将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承诺相关方无法按照前述规定对已有承诺作出规范的,可将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事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

第6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相关方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相关方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

第三章 附则

第7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8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9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10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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