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71970 证券简称:大禹生物 公告编号:2023-087
山西大禹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2023年11月9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十四)非标准审计意见,是指注册会计师发表非无保留意见(包括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和带有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意见(包括带有强调事项段、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其他信息段落中包含其他信息未更正重大错报说明的无保留意见)。
(十五)本制度中“以上”“达到”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十六)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投资咨询机构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百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如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修改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一百零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山西大禹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