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依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议,发表如下意见:
一、 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执业情况、独立性、诚信状况、投资者保护能力及专业胜任能力等方面进行审查,认为其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可以满足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郑传芳 徐 宏
2023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