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中邮科技 股票代码:688648
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China Post Technology Co., Ltd.(住所: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3185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联席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
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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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邮科技”、“本公司”、“发行人”或“公司”)股票将于2023年11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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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二、投资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科创板股票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科创板股票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剧烈的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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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或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保荐人跟投股份锁定期为24个月,网下投资者最终获配股份数量的10%锁定6个月,本次发行后本公司的无限售流通股为28,760,109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1.15%。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四)市盈率与同行业公司平均水平的比较情况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所属行业为“C34通用设备制造业”,截至2023年10月30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通用设备制造业(C34)”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29.94倍。发行人本次发行价格为15.18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19.57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21.70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26.10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28.94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主营业务与公司相近的可比上市公司的市盈率具体水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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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2022年扣非前EPS(元人民币/股) | 2022年扣非后EPS(元人民币/股) | T-3日股票收盘价(元人民币/股) | 对应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前) | 对应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后) |
300278.SZ | 华昌达 | 0.07 | 0.06 | 3.81 | 50.97 | 67.03 |
301311.SZ | 昆船智能 | 0.44 | 0.34 | 21.10 | 47.42 | 62.27 |
300532.SZ | 今天国际 | 0.83 | 0.75 | 16.64 | 20.01 | 22.25 |
688211.SH | 中科微至 | -0.90 | -1.45 | 35.80 | - | - |
002009.SZ | 天奇股份 | 0.49 | 0.13 | 12.42 | 25.52 | 94.48 |
300486.SZ | 东杰智能 | 0.11 | 0.10 | 7.00 | 62.73 | 70.75 |
688557.SH | 兰剑智能 | 1.25 | 1.01 | 36.07 | 28.96 | 35.73 |
688360.SH | 德马科技 | 0.61 | 0.47 | 19.05 | 31.38 | 40.62 |
688455.SH | 科捷智能 | 0.49 | 0.47 | 12.60 | 25.59 | 26.54 |
均值 | 36.57 | 52.46 |
数据来源:Wind资讯,数据截至2023年10月30日(T-3日)注1:2022年扣非前/后EPS计算口径: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T-3日(2023年10月30日)总股本;
注2:中科微至2022年对应静态市盈率(扣非前/后)为负,因此未纳入计算;注3:各项数据计算若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本次发行价格为15.18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摊薄后市盈率为28.94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发行人所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静态市盈率平均水平,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科创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并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以下风险因素(以下所述报告期,指2020年、2021年、2022年及2023年1-6月):
(一)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客户销售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2.56%、92.56%、
95.29%和96.88%,公司客户相对集中的情况与下游行业集中度较高有关。其中,报告期各期公司来自顺丰的营业收入占比分别为32.13%、49.27%、65.01%和80.63%,报告期内整体占比较高,且基于顺丰在快递物流行业的龙头地位和公司的在手订单情况,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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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预见的未来公司与顺丰的交易将持续存在。快递物流行业是智能物流设备最主要的应用领域之一,呈现规模化、集中化的特点。若公司不能通过产品创新等方式及时满足客户的个性化需求或其他下游市场需求,或主要客户因市场低迷等原因使其自身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其对公司产品的需求大幅下降,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并将导致业绩波动风险。
(二)毛利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且持续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19.36%、15.07%、13.91%和17.01%,同行业可比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平均值分别为26.90%、22.69%、20.68%和20.07%,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且2020年至2022年期间呈现持续下滑趋势。公司提供的智能物流系统为相对定制化的非标准产品,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营业务毛利率主要受到市场竞争、项目复杂程度、产品结构、生产成本结构、实施周期等因素影响,不同项目间的毛利率存在一定差异。若未来宏观经济、市场竞争程度、原材料价格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而公司不能通过技术创新、服务质量提升等措施降低生产成本、保持竞争优势,公司的毛利率将存在持续下降的风险。
(三)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142,529.68万元、205,762.87万元、221,943.33万元和84,556.50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4,375.13万元、9,369.06万元、7,910.57万元和3,489.81万元。公司2022年生产经营和业绩表现受局部或临时停工等影响较大,2022年全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2021年同期有所下滑。
公司经营业绩受到多重外部因素影响,包括宏观经济、市场环境、产业政策、技术更新迭代情况、行业竞争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等。公司主要以项目制形式开展业务,现阶段公司的智能物流系统产品主要应用于下游快递物流和电子商务行业,且客户集中度较高。结合公司目前的项目执行情况和市场环境,公司预计2023年全年营业收入和净利润较2022年同期存在一定程度下滑。未来若行业竞争进一步加剧、下游客户市场需求减少、新客户拓展不力等原因导致公司主要产品供需发生不利变化或公司不能持续开发新项目,可能对公司业务开展造成不利影响,进而导致公司经营业绩存在进一步下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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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联交易占比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关联销售金额分别为72,557.17万元、60,350.61万元、43,341.72万元和8,317.56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0.91%、29.33%、19.53%和9.84%。以上关联交易主要为公司向邮政集团提供智能分拣系统、智能传输系统和智能专用车等的销售收入,关联交易占比较高,主要是由于邮政集团智能物流系统和智能专用车的需求较大,与公司合作历史较长,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2021年度起关联销售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已降至30%以下,但若该等关联销售收入大幅减少,且公司未能持续开发拓展新客户、新业务,则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未来若关联交易未能有效履行公司相关决策程序,或未能严格按照公允价格执行,可能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进而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五)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公司提供的智能物流系统业务属于竞争性行业,除公司外,国内智能物流系统主要企业还包括中科微至、科捷智能、欣巴科技等。随着下游客户对智能物流系统的需求不断增多,行业内原有竞争对手陆续通过上市提升资本实力及研发能力,总体竞争力有所提升,加之新进入竞争者逐步增多,可能导致公司所处行业竞争加剧。若公司在市场竞争中不能有效保持核心技术领先优势,不能满足客户对智能物流设备效率、稳定性、精准性的不断提高的要求,公司将面临较大的市场竞争风险,毛利率存在一定波动的可能性,可能出现公司市场地位下滑的情形。
(六)原材料供应及采购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主要采购的原材料主要包括机械五金类、电气类、结构类、金属材料类、底盘类、低值易耗及辅助类、其他类等。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成本中直接材料的比例超过80%,主要原材料成本对公司的营业成本构成较大影响。其中,钢材等金属材料类、钢平台等结构类原材料采购额较高,占各期原材料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25.39%、29.80%、27.87%和17.77%。前述原材料的采购价格与钢材价格高度相关且波动较大,如未来因行业政策、市场环境等发生显著变化导致发行人生产所需的主要原材料的供应出现短缺或价格发生较大幅度波动,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将受到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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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自有物业存在瑕疵的风险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广东信源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存在约13,266.00平方米建筑物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该等房产主要用途为办公楼、仓库及职工食堂等。该等无证房产建成时间较为久远,因历史原因缺乏必要建设手续而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发行人充分考虑上述情况后,已将广州市天河区的生产经营业务整体搬迁至广州市南沙区中邮信源研发及智能制造基地,并将按照生产经营情况对上述自有瑕疵房产逐步进行拆除。
上述相关物业瑕疵问题可能导致公司无法继续使用相关物业或相关物业被要求拆除,从而公司需要寻找其他替代物业,可能对公司短期内的业务经营造成一定影响;此外,公司可能存在受到当地相关主管部门处罚的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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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证券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说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728号文注册同意,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申请,本次发行方案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2023]247号”批准。本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公司A股股本为13,600.00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其中2,876.0109万股于2023年11月13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中邮科技”,证券代码为“688648”。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2023年11月13日
(三)股票简称:中邮科技;扩位简称:中邮科技
(四)股票代码:688648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36,000,00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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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34,000,000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28,760,109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07,239,891股
(九)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3,400,000股,具体情况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情况”之“八、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况”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限售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1、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2、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配售对象最终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的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网下无锁定期部分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为1,652.0109万股,网下有锁定期部分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为183.9891万股。
3、战略配售部分,本次战略配售仅有保荐人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财富”)和中邮证券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邮投资”)参与,其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四)上市保荐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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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及其说明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公司选择的上市标准为“(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公司本次发行价格为15.18元/股,本次发行价格确定后公司上市时市值为20.64亿元。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为221,943.33万元,净利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计算)为7,133.99万元。综上,公司市值及财务指标满足所选择的上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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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China Post Technology Co., Ltd.注册资本(发行前):人民币10,2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杨效良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2年7月5日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21年6月25日住所: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3185号所属行业:C34通用设备制造业主营业务:公司主要从事智能物流系统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并提供相关服务,产品主要包括智能分拣系统、智能传输系统等,具备为终端客户提供多种应用场景下的定制化、专业化和智能化的智能物流系统和技术服务能力。同时,公司还积极开拓智能专用车领域,通过自主改造设计多类型、高附加值专用车,为下游客户提供个性化、定制化车型,充分满足客户需求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业机器人制造;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数据处理服务;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软件外包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软件开发;工程管理服务;通用设备修理;机械设备销售;特种设备出租;专业设计服务;工业机器人销售;物联网技术研发;工业设计服务;市场营销策划;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软件销售;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特种设备销售;科技中介服务;机械设备研发;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硬件销售;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工业机器人安装、维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电子产品销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机械设备租赁;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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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设备销售;试验机制造;试验机销售;物联网设备制造;物联网设备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物料搬运装备制造;智能物料搬运装备销售;智能仓储装备销售;智能车载设备制造;智能车载设备销售;机动车修理和维护;机动车改装服务;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租赁;汽车旧车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会议及展览服务;国内货物运输代理;物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服务;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涉外调查;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特种设备设计;特种设备制造;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勘察;道路机动车辆生产;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邮政编码:200062联系电话:021-62605607传真号码:021-62609987电子邮箱:ir@cpte.com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负责部门:董事会办公室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负责部门负责人、董事会秘书:高宝华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负责部门联系电话:021-62605607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基本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前,中邮资本持有发行人66,471,076股股份,持股比例为65.17%,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本次公开发行后,中邮资本持股仍持有发行人66,471,076股股份,持股比例为48.88%,仍为发行人控股股东。中邮资本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中邮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0003397886852 |
成立时间 | 2015年4月27日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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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甲3号16层甲3-1601 |
主要生产经营地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甲3号 |
法定代表人 | 胡尔纲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958,141.00万元 |
实收资本 | 人民币878,141.00万元 |
经营范围 | 资产管理;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主营业务 | 资产管理、投资管理 |
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 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不存在联系 |
股东构成 | 邮政集团持股100% |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前,邮政集团持有中邮资本100%的股权,通过中邮资本持有发行人
65.17%的股份,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邮政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000000000192465 |
成立时间 | 1995年10月4日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营业期限 | 2019年12月17日至长期 |
法定代表人 | 刘爱力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13,760,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 人民币13,760,000.00万元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3号 |
主要生产经营地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3号 |
股东构成 | 财政部持股90.0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股9.99% |
经营范围 | 国内、国际邮件寄递业务;邮政汇兑业务,依法经营邮政储蓄业务;机要通信业务和义务兵通信业务;邮票发行业务;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批发、零售、网上销售(有效期至2022年04月30日);各类邮政代理业务;报刊等出版物发行业务;邮政物流、电子邮件等新兴业务;邮政软件开发;电子商务;邮政用品及通讯设备销售;邮政工程规划及邮政器材销售;邮政编码信息和经济技术业务开发、咨询与服务;自有房屋租赁;广告业务;仓储服务;会务、礼仪服务及咨询;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百货、第一类医疗器械、家用电器、电子产品、文化用品、体育用品、针纺织品、服装、五金交电、家具、建筑材料、汽车的销售。保险兼业代理(限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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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机构经营);住宿、餐饮服务、(仅限分支机构经营);电影票务代理;文艺演出票务代理;承办展览展示;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体育运动项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除外);创意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批发、零售食品;零售药品;零售烟草;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电信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批发、零售食品、零售药品、零售烟草、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电信业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主营业务 | 依法经营各项邮务业务,承担邮政普遍服务义务,受政府委托提供邮政特殊服务,对竞争性邮务业务实行商业化运营 |
上述主营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 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不存在联系 |
(三)本次上市前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情况
(一)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发行前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任职起止日期 | 直接持股数量 (万股) | 间接持股数量 (万股) | 合计持股数量 (万股) | 占发行前总股本比例(%) | 持有债券情况 | 限售期限 |
1 | 杨效良 | 董事长、总经理 | 2021/12/24-2024/06/22 | - | 14.04 | 14.04 | 0.14 | - | 自取得之日起60个月 |
2 | 杨连祥 | 董事 | 2021/06/23-2024/06/22 | - | - | - | - | - | / |
3 | 郝文宇 | 董事 | 2022/06/14-2024/06/22 | - | - | - | - | - | / |
4 | 张战军 | 董事 | 2021/06/23-2024/06/22 | - | - | - | - | - | / |
5 | 郭志朝 | 董事 | 2021/06/23-2024/06/22 | - | - | - | - | - | / |
6 | 刘明阳 | 董事 | 2022/06/14-2024/06/22 | - | - | - | - | - | / |
7 | 陈启军 | 独立董事 | 2021/06/23-2024/06/22 | - | - | - | - | - | / |
8 | 李颖琦 | 独立董事 | 2021/06/23-2024/06/22 | - | - | - | - | - | / |
9 | 刘峰 | 独立董事 | 2021/06/23-2024/06/22 | - | - | - | - | - | / |
10 | 宋云 | 监事会主席 | 2022/05/30-2024/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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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务 | 任职起止日期 | 直接持股数量 (万股) | 间接持股数量 (万股) | 合计持股数量 (万股) | 占发行前总股本比例(%) | 持有债券情况 | 限售期限 |
06/22 | |||||||||
11 | 翁骏 | 监事 | 2021/06/23-2024/06/22 | - | - | - | - | - | / |
12 | 张巍 | 职工监事 | 2021/06/23-2024/06/22 | - | - | - | - | - | / |
13 | 徐德荣 | 副总经理 | 2021/06/23-2024/06/22 | - | 14.04 | 14.04 | 0.14 | - | 自取得之日起60个月 |
14 | 高宝华 | 董事会秘书 | 2022/04/02-2024/06/22 | - | 9.29 | 9.29 | 0.09 | - | 自取得之日起60个月 |
15 | 王江红 | 财务总监 | 2021/06/23-2024/06/22 | - | 11.70 | 11.70 | 0.11 | - | 自取得之日起60个月 |
16 | 戴奕 | 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 2023/01/17-2024/06/22 | - | 12.39 | 12.39 | 0.12 | - | 自取得之日起60个月 |
注1:2021年12月24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杨效良担任公司董事;2022年5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2022年第四次会议,选举杨效良担任公司董事长;注2:以上间接持股数系根据发行人股权结构穿透计算,持股数量为以万股为单位进行四舍五入;注3:杨效良、王江红、戴奕通过上海泓驿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徐德荣、高宝华通过上海润驿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此外,杨效良、徐德荣、王江红作为上海科驿(上海润驿、上海泓驿的管理合伙人)的股东穿透后亦间接持有公司少量股份。
(二)其他核心技术人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其他核心技术人员在本次发行前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直接持股数量 (万股) | 间接持股数量 (万股) | 合计持股数量 (万股) | 占发行前总股本比例(%) | 持有债券情况 | 限售期限 |
1 | 李存禹 | 核心技术人员、中邮 | - | 7.36 | 7.36 | 0.07 | - | 自取得之日起60个月 |
1-17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直接持股数量 (万股) | 间接持股数量 (万股) | 合计持股数量 (万股) | 占发行前总股本比例(%) | 持有债券情况 | 限售期限 |
科技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 ||||||||
2 | 竺维燕 | 核心技术人员、创新研究院副总经理兼中邮科技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 | - | 12.39 | 12.39 | 0.12 | - | 自取得之日起60个月 |
3 | 范生淼 | 核心技术人员、创新研究院副总经理 | - | 12.39 | 12.39 | 0.12 | - | 自取得之日起60个月 |
4 | 徐草 | 核心技术人员、创新研究院产品研发中心经理 | - | 12.39 | 12.39 | 0.12 | - | 自取得之日起60个月 |
5 | 刘玉绒 | 核心技术人员、广东信源创新研发中心总监 | - | 9.29 | 9.29 | 0.09 | - | 自取得之日起60个月 |
6 | 赵博华 | 核心技术人员、创新研究院技术创新中心经理 | - | 12.39 | 12.39 | 0.12 | - | 自取得之日起60个月 |
7 | 代铁山 | 核心技术人员、中邮科技北京分公司创新研发中心经理 | - | 12.39 | 12.39 | 0.12 | - | 自取得之日起60个月 |
8 | 徐玲 | 核心技术人员、创新研究院资深软件设计工程师 | - | 12.39 | 12.39 | 0.12 | - | 自取得之日起60个月 |
注1:以上间接持股数系根据发行人股权结构穿透计算,持股数量为以万股为单位进行四舍五入;注2:李存禹、竺维燕、范生淼、代铁山通过上海润驿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徐草、刘玉绒、赵博华、徐玲通过上海泓驿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及相关安排
(一)发行人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为上海润驿、上海泓驿,发行人持股员工通过上海润驿、上海泓驿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截至本次公开发行前,发行人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 持股平台 | 设立时间 | 普通合伙人 | 有限合伙人构成 | 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 |
1 | 上海润驿 | 2020年12月10日 | 上海科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33名持股员工 | 2.46 |
2 | 上海泓驿 | 2020年12月10日 | 30名持股员工 | 2.38 |
1、上海润驿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上海润驿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 上海润驿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107MA1G19EN0P |
主要生产经营地 | 上海市普陀区宜昌路458弄8号二楼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上海科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成立时间 | 2020年12月10日 |
营业期限 | 2020年12月10日至2050年12月9日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上海润驿的出资人构成情况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姓名/名称 | 合伙人类别 | 职务或岗位 | 出资额 (万元) | 出资比例 (%) |
1 | 徐德荣 | 有限合伙人 | 副总经理 | 235.6668 | 5.6016 |
2 | 沈菁 | 有限合伙人 | 纪委书记 | 235.6668 | 5.6016 |
3 | 代铁山 | 有限合伙人 | 中邮科技北京分公司创新研发中心经理 | 208.1828 | 4.9483 |
4 | 范生淼 | 有限合伙人 | 创新研究院副总经理 | 208.1828 | 4.9483 |
5 | 竺维燕 | 有限合伙人 | 创新研究院副总经理兼中邮 | 208.1828 | 4.9483 |
1-19
序号 | 合伙人姓名/名称 | 合伙人类别 | 职务或岗位 | 出资额 (万元) | 出资比例 (%) |
科技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 | |||||
6 | 林胜 | 有限合伙人 | 中邮科技北京分公司市场部经理 | 156.1371 | 3.7112 |
7 | 巫炜煜 | 有限合伙人 | 创新研究院机械设计工程师 | 156.1371 | 3.7112 |
8 | 李辉 | 有限合伙人 | 中邮科技北京分公司创新研发中心副经理 | 156.1371 | 3.7112 |
9 | 游波 | 有限合伙人 | 广东信源创新研发中心高级研发经理 | 156.1371 | 3.7112 |
10 | 丁莉 | 有限合伙人 | 创新研究院软件设计工程师 | 156.1371 | 3.7112 |
11 | 高宝华 | 有限合伙人 | 董事会秘书 | 156.1371 | 3.7112 |
12 | 李存禹 | 有限合伙人 | 中邮科技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 123.7637 | 2.9417 |
13 | 史骏 | 有限合伙人 | 工程部总经理 | 123.7637 | 2.9417 |
14 | 张星航 | 有限合伙人 | 市场部总经理 | 123.7637 | 2.9417 |
15 | 侯晓轩 | 有限合伙人 | 中邮科技北京分公司市场部策划工程师 | 104.0914 | 2.4741 |
16 | 邱加亮 | 有限合伙人 | 广东信源市场部总监 | 104.0914 | 2.4741 |
17 | 何涵 | 有限合伙人 | 创新研究院软件设计工程师 | 104.0914 | 2.4741 |
18 | 刘喜城 | 有限合伙人 | 广东信源生产组织与质量管理部副总监 | 104.0914 | 2.4741 |
19 | 潘思文 | 有限合伙人 | 广东信源创新研发中心机械设计工程师 | 104.0914 | 2.4741 |
20 | 范冬义 | 有限合伙人 | 广东信源创新研发中心机械设计工程师 | 104.0914 | 2.4741 |
21 | 逄淑新 | 有限合伙人 | 运营管理部副总经理 | 104.0914 | 2.4741 |
22 | 陈剑锋 | 有限合伙人 | 广东信源创新研发中心软件设计工程师 | 104.0914 | 2.4741 |
23 | 李陶盛 | 有限合伙人 | 广东信源工程部总监 | 104.0914 | 2.4741 |
24 | 常志刚 | 有限合伙人 | 广东信源副总经理 | 103.1364 | 2.4514 |
25 | 胡公平 | 有限合伙人 | 工程部副总经理 | 103.1364 | 2.4514 |
26 | 金志刚 | 有限合伙人 | 采购部副总经理 | 103.1364 | 2.4514 |
27 | 高延迪 | 有限合伙人 | 运营管理部副总经理兼广东信源副总经理 | 82.5092 | 1.9612 |
28 | 储健 | 有限合伙人 | 已退休,原担任发行人综合部总经理 | 82.5092 | 1.9612 |
29 | 张耀华 | 有限合伙人 | 综合部(董事会办公室)副总经理 | 82.5092 | 1.9612 |
30 | 金昊斐 | 有限合伙人 | 工程部副总经理 | 77.3523 | 1.8386 |
31 | 王寒苏 | 有限合伙人 | 中邮科技北京分公司创新研发中心软件设计工程师 | 77.3523 | 1.8386 |
32 | 丁超群 | 有限合伙人 | 广东信源企业发展部总监兼生产组织与质量管理部总监 | 77.3523 | 1.8386 |
1-20
序号 | 合伙人姓名/名称 | 合伙人类别 | 职务或岗位 | 出资额 (万元) | 出资比例 (%) |
33 | 方强 | 有限合伙人 | 广东信源创新研发中心电气设计工程师 | 77.3523 | 1.8386 |
34 | 上海科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普通合伙人 | / | 0.0001 | 0.0000 |
合计 | 4,207.1645 | 100.0000 |
2、上海泓驿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上海泓驿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 上海泓驿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107MA1G19EK67 |
主要生产经营地 | 上海市普陀区宜昌路458弄8号二楼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上海科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成立时间 | 2020年12月10日 |
营业期限 | 2020年12月10日至2050年12月9日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上海泓驿的出资人构成情况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名称 | 合伙人类别 | 职务或岗位 | 出资额 (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杨效良 | 有限合伙人 | 董事长、总经理 | 235.6668 | 5.7895 |
2 | 徐草 | 有限合伙人 | 创新研究院产品研发中心经理 | 208.1828 | 5.1143 |
3 | 徐玲 | 有限合伙人 | 创新研究院资深软件 设计工程师 | 208.1828 | 5.1143 |
4 | 戴奕 | 有限合伙人 | 副总经理兼创新研究院总经理 | 208.1828 | 5.1143 |
5 | 赵博华 | 有限合伙人 | 创新研究院技术创新中心经理 | 208.1828 | 5.1143 |
6 | 王江红 | 有限合伙人 | 财务总监 | 196.4749 | 4.8267 |
7 | 金保华 | 有限合伙人 | 中邮科技北京分公司运营部副经理 | 156.1371 | 3.8358 |
8 | 沈泉 | 有限合伙人 | 中邮科技北京分公司运营部软件设计工程师 | 156.1371 | 3.8358 |
9 | 乐志辰 | 有限合伙人 | 广东信源副总工 | 156.1371 | 3.8358 |
10 | 朱晓建 | 有限合伙人 | 创新研究院嵌入式系统设计工程师 | 156.1371 | 3.8358 |
11 | 李志锋 | 有限合伙人 | 中邮科技北京分公司创新研发中心软件设计工程师 | 156.1371 | 3.8358 |
1-21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名称 | 合伙人类别 | 职务或岗位 | 出资额 (万元) | 出资比例(%) |
12 | 刘玉绒 | 有限合伙人 | 广东信源创新研发中心总监 | 156.1371 | 3.8358 |
13 | 刘军威 | 有限合伙人 | 广东信源总经理 | 123.7637 | 3.0405 |
14 | 周杨 | 有限合伙人 | 财务部副总经理 | 123.7637 | 3.0405 |
15 | 张广会 | 有限合伙人 | 广东信源创新研发中心电控高级经理 | 104.0914 | 2.5572 |
16 | 张号 | 有限合伙人 | 中邮科技北京分公司创新研发中心机械设计工程师 | 104.0914 | 2.5572 |
17 | 文才伟 | 有限合伙人 | 广东信源制造部高级工艺经理 | 104.0914 | 2.5572 |
18 | 冯光权 | 有限合伙人 | 广东信源创新研发中心副总工 | 104.0914 | 2.5572 |
19 | 甄青坡 | 有限合伙人 | 中邮科技北京分公司创新研发中心软件设计工程师 | 104.0914 | 2.5572 |
20 | 丁一夫 | 有限合伙人 | 中邮科技北京分公司运营部副经理 | 104.0914 | 2.5572 |
21 | 丁泽新 | 有限合伙人 | 中邮科技北京分公司运营部机械设计工程师 | 104.0914 | 2.5572 |
22 | 刘思琳 | 有限合伙人 | 广东信源制造部总监 | 104.0914 | 2.5572 |
23 | 孙皓 | 有限合伙人 | 已离职,原担任发行人创新研究院电控设计工程师(注) | 104.0914 | 2.5572 |
24 | 李蕾蕾 | 有限合伙人 | 中邮科技北京分公司创新研发中心软件设计工程师 | 104.0914 | 2.5572 |
25 | 莫伟杰 | 有限合伙人 | 广东信源创新研发中心高级设计经理 | 104.0914 | 2.5572 |
26 | 赵大伟 | 有限合伙人 | 中邮科技北京分公司运营部机械设计工程师 | 104.0914 | 2.5572 |
27 | 周吉 | 有限合伙人 | 市场部解决方案策划工程师 | 104.0914 | 2.5572 |
28 | 马文起 | 有限合伙人 | 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 103.1364 | 2.5337 |
29 | 全毅 | 有限合伙人 | 中邮科技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 | 82.5092 | 2.0270 |
30 | 姜宝旺 | 有限合伙人 | 纪委办公室(审计部)主任 | 82.5092 | 2.0270 |
31 | 上海科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普通合伙人 | / | 0.0001 | 0.0000 |
合计 | 4,070.5660 | 100.0000 |
注:公司将根据激励方案的规定对孙皓持有的激励份额进行处理。
(二)股权激励已获得的授权
2019年9月25日,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天兴评报字(2019)第1036号《中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拟引进战略投资者和股权激励项目涉及中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截至2019年6月30日,中邮有限经评估
1-22
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68,520.32万元。邮政集团出具了《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备案编号:20191009),就上述评估结果进行备案。
2020年10月10日,中邮有限召开第一届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中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激励方案》。
2020年10月12日,中邮有限作出股东决定,同意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并通过《中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激励方案》。
2020年12月11日,邮政集团下发《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同意中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批复》(中国邮政[2020]802号),原则同意《中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激励方案》,中邮科技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引战和实施股权激励后总股本的5%,股权激励价格与引战价格相同(22.282元/注册资本)。
2020年12月18日,中邮有限召开2020年第一次股东会,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50,000,000.00元增加至76,725,100.51元,其中由上海润驿作为员工持股平台以22.282元/注册资本的价格认缴中邮有限1,884,376.22元新增注册资本,由上海泓驿作为员工持股平台以22.282元/注册资本的价格认缴中邮有限1,823,194.14元新增注册资本。
(三)股权锁定安排
员工持股平台上海润驿、上海泓驿均适用中邮有限2020年10月12日通过的、经邮政集团批准的《中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签署了内容和格式基本相同的《合伙协议》,且激励对象均与公司签署了内容和格式基本相同的《授予协议》。《中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激励方案》《合伙协议》及《授予协议》关于锁定期、离职时的份额流转安排约定如下:
激励对象持有的激励股权锁定期为五年,自持股平台按照激励方案对公司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算。如激励方案执行过程中,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则、要求及窗口意见(如适用)等需调整锁定期的,则根据届时有效的规定及监管政策操作。锁定期内,除经管理委员会事先同意用于股权激励相关的融资担保事项或本激励方案有其他特殊规定外,激励对象不得以转让、担保或偿还债务等方式处置其持有的持股平台份额及其对应的公司股权。完成上述锁定期后,激励对象通过激励方案持有的激励股权可解锁并以本激励方案约定股权流转方式转让。
1-23
如公司实现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则激励对象需承诺其所持激励股权自上市之日起同时遵守上市公司禁售期限制,禁售期不少于一年。禁售期锁定期间,除经管理委员会事先同意用于股权激励相关的融资担保事项或本激励方案规定的其他情形外,激励对象不得以转让、担保或偿还债务等方式处置其持有的持股平台份额及其对应的公司股权。禁售期锁定期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可通过持股平台统一在二级市场中减持兑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上海润驿、上海泓驿作出的上市后股份锁定期承诺具体内容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四)股权激励对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控制权变化等方面的影响及上市后的行权安排
上述股权激励对公司经营状况的影响主要为有利于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保持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的稳定,为公司持续、稳定、快速地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公司股权激励实施完毕前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对公司财务状况、控制权未产生重大影响。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股权激励计划已实施完毕,不存在未授予或未行权的情况,不涉及上市后的行权安排。
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的总股本为10,200.00万股,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不涉及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公司本次发行前后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名称 | 股份性质 | 本次发行前股本结构 | 本次发行后股本结构 | 限售期限 |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
有限售条件A股流通股 | ||||||
中邮资本(SS) | 法人股 | 6,647.1076 | 65.17% | 6,647.1076 | 48.88%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国华卫星 | 法人股 | 1,190.3400 | 11.67% | 1,190.3400 | 8.75%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航天投资(CS) | 法人股 | 594.6600 | 5.83% | 594.6600 | 4.37%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1-24
股东姓名/名称 | 股份性质 | 本次发行前股本结构 | 本次发行后股本结构 | 限售期限 |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
广州同得 | 法人股 | 357.0000 | 3.50% | 357.0000 | 2.63%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普洛斯投资 | 法人股 | 306.0000 | 3.00% | 306.0000 | 2.25%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中证投资 | 法人股 | 306.0000 | 3.00% | 306.0000 | 2.25%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中金启辰 | 法人股 | 306.0000 | 3.00% | 306.0000 | 2.25%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上海润驿 | 法人股 | 250.5130 | 2.46% | 250.5130 | 1.84%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上海泓驿 | 法人股 | 242.3794 | 2.38% | 242.3794 | 1.78%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中金财富 | 战略配售 | - | - | 170.0000 | 1.25% | 自上市之日起24个月 |
中邮投资 | 战略配售 | - | - | 170.0000 | 1.25% | 自上市之日起24个月 |
部分网下配售对 象 | 境内公开 发行股份 | - | - | 183.9891 | 1.35% | 自上市之日起6个月 |
小计 | - | - | 10,723.9891 | 78.85% | - | |
无限售条件A股流通股 | ||||||
公众股东 | 境内公开 发行股份 | - | - | 2,876.0109 | 21.15% | - |
小计 | - | - | 2,876.0109 | 21.15% | - | |
总计 | 10,200.00 | 100.00% | 13,600.00 | 100.00% | - |
六、本次上市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持股数量前十名的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 (股) | 持股比例 (%) | 限售期限 |
1 | 中邮资本(SS) | 66,471,076 | 48.88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2 | 国华卫星 | 11,903,400 | 8.75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3 | 航天投资(CS) | 5,946,600 | 4.37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4 | 广州同得 | 3,570,000 | 2.63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5 | 普洛斯投资 | 3,060,000 | 2.25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6 | 中证投资 | 3,060,000 | 2.25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7 | 中金启辰 | 3,060,000 | 2.25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8 | 上海润驿 | 2,505,130 | 1.84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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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 (股) | 持股比例 (%) | 限售期限 |
9 | 上海泓驿 | 2,423,794 | 1.78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10 | 中金财富 | 1,700,000 | 1.25 | 自上市之日起24个月 |
10 | 中邮投资 | 1,700,000 | 1.25 | 自上市之日起24个月 |
合计 | 105,400,000 | 77.50 | - |
七、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况本次发行不存在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情形。
八、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况
(一)保荐人子公司名称:中金财富、中邮投资
(二)与保荐人的关系:分别为保荐人中金公司和中邮证券的全资子公司
(三)获配数量:中金财富、中邮投资获配股数分别为1,700,000股
(四)获配金额:中金财富、中邮投资获配股数对应金额分别为25,806,000.00元
(五)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中金财富、中邮投资获配股份数量分别为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5.00%
(六)本次获得配售股票的限售期限: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24个月
1-26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后公司的总股数为136,000,000股,其中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为34,000,000股,发行股份占公司发行后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00%。本次发行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15.18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
本次发行市盈率为28.94倍(按照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收益计算,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1.22倍(按照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每股净资产按2023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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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34,000,000股。其中,最终战略配售股数为3,400,000股,约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0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2,240,000股,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数量为12,187,692股,放弃认购数量为52,308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18,360,000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数量为18,360,000股,放弃认购数量为0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联席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包销,联席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52,308股。
七、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52元(以2022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12.42元(按2023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51,612.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3,565.35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11月8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6-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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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约为8,046.65万元,具体如下:
序号 | 类型 | 金额 |
1 | 保荐承销费用 | 6,367.92万元 |
2 | 审计及验资费用 | 750.94万元 |
3 | 律师费用 | 405.66万元 |
4 |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 477.36万元 |
5 | 上市相关的手续费等其他费用 | 44.76万元 |
合计 | 8,046.65万元 |
注:以上费用均不含增值税。相较招股意向书,上市相关的手续费等其他费用根据发行情况及相关协议进行了明确,并根据发行情况将印花税纳入了上市相关的手续费。
十一、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43,565.35万元。
十二、发行后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30,806户。
十三、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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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财务会计信息
一、报告期内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
公司报告期内2020年、2021年、2022年及2023年1-6月的财务数据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审6-361号)。上述财务会计信息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阅读招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审计报告全文可查阅《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附录》,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2023年11月6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2023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三季度财务报表的议案》。公司2023年1-9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已在本上市公告书中披露,公司上市后不再单独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二、2023年第三季度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
公司2023年1-9月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请查阅本上市公告书附件,主要财务数据列示如下:
项目 | 2023年9月30日 | 2022年12月31日 | 较上年度期末增减比例 |
流动资产(万元) | 188,207.78 | 219,803.90 | -14.37% |
流动负债(万元) | 112,192.96 | 145,741.38 | -23.02% |
总资产(万元) | 248,750.06 | 281,209.87 | -11.54% |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 41.87% | 51.15% | -9.28% |
资产负债率(合并) | 50.18% | 56.68% | -6.50%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所有者权益(万元) | 123,930.44 | 121,820.76 | 1.73%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 | 12.15 | 11.94 | 1.73% |
项目 | 2023年1-9月 | 2022年1-9月 | 较上年同期增减比例 |
营业收入(万元) | 117,277.07 | 131,502.26 | -10.82% |
营业利润(万元) | 2,256.20 | 3,800.81 | -40.64% |
利润总额(万元) | 2,190.40 | 3,828.88 | -42.79%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 2,076.28 | 3,574.89 | -41.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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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 827.96 | 3,242.37 | -74.46%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20 | 0.35 | -41.92%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08 | 0.32 | -74.46%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1.69% | 3.07% | -1.38%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0.67% | 2.78% | -2.11%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量净额(万元) | -42,529.85 | -25,284.95 | / |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 金流量净额(元) | -4.17 | -2.48 | / |
注:涉及百分比指标的,增减百分比为两期数的差值。
截至2023年9月30日,公司流动资产为188,207.78万元,较上年末减少14.37%,主要系当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期末货币资金有所减少;流动负债为112,192.96万元,较上年末减少23.02%,主要系期末应付账款与合同负债有所减少。公司资产总额为248,750.06万元,较上年末下降11.54%,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123,930.44万元,较上年末增长1.73%,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为12.15元/股,较上年末增长1.73%。随着公司经营利润积累,期末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权益有所增加。
公司2023年1-9月营业收入为117,277.07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10.82%;利润总额为2,190.40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42.79%;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为2,076.28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41.92%;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
827.96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74.46%。公司2023年前三季度营业收入和利润较上年同期有所下降,主要系受以下因素影响:(1)公司业务主要采用项目制方式实施,营业收入受个别大项目实施进度、验收组织安排等影响,不同年度之间的收入按季度分布存在一定差异。根据项目实施和验收安排,部分规模较大的项目预计将于2023年四季度完成验收并确认收入;(2)公司坚持科技引领、创新驱动,持续增大研发投入,研发费用较去年同期增加1,043.89万元;(3)当期完成验收并确认收入的项目有部分款项尚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收款时点,期末合同资产账面余额和相应计提的减值准备增加较多,资产减值损失较去年同期增加1,262.31万元,相关款项后续将根据合同约定正常推进收款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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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此外,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同比下滑幅度高于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主要系因为2023年1-9月收到788.62万元上海市普陀区产业发展专项补助,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高于去年同期,且该等收益属于非经常性损益。公司2023年1-9月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42,529.85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17,244.90万元,主要受以下因素的影响:(1)当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同比减少。2023年1-9月期间完成验收并确认收入的项目有部分款项尚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收款时点,合同负债账面余额增加较多;(2)去年同期公司收到增值税留抵退税5,733.99万元。
三、2023年全年经营业绩预计情况
结合公司目前的项目执行情况和市场环境,公司预计2023年全年实现营业收入约
19.5-21.2亿元,较上年同期减少4.48%至12.14%;预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6,000-6,800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14.04%至24.15%;预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5,000-5,500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22.90%至29.91%。
公司2023年经营业绩较去年同期有所下滑,主要系因为:(1)受市场竞争加剧等因素影响,2023年全年营业收入预计有一定程度下滑;(2)公司为巩固和提升长期竞争力,持续增大研发投入,研发费用预计较去年同期有所增加;(3)2022年,随着公司加强对应收款项特别是长账龄应收款项的回收管理,期末应收款项余额下降较多,计提的坏账准备和减值准备相应减少,当年度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较少。2023年,长账龄应收款项回收对减值损失的影响减小,且当期完成验收并确认收入的项目有部分款项尚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收款时点,预计期末合同资产账面余额和相应计提的减值准备有所增加。
上述2023年全年业绩预计情况为公司管理层根据当前公司经营情况初步预计数据,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不代表公司最终可实现的营业收入及净利润,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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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已同保荐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公司、保荐人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具体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人 | 开户银行 |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
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支行 | 310066014013007051362 |
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支行 | 8110201011901651279 |
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海普陀区澳门路支行 | 931008010001023196 |
广东信源物流设备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国防大厦支行 | 3602013719200187085 |
信源智能装备(广州)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 | 3602013419201644793 |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的进展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转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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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对外担保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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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保荐人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有关规定,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审计师经过充分沟通后,认为中邮科技具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各项条件,同意保荐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二、保荐人相关信息
(一)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保荐代表人:龙海、赵晶
联系人:龙海、赵晶
联系方式:010-65051166
(二)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席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成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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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陕西省西安市唐延路5号(陕西邮政信息大厦9-11层)联系电话:010-52596645传真:010-52595963保荐代表人:李小见、王楠联系人:李小见、王楠联系方式:010-52596645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龙海:现任中金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于2019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曾担任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600029.SH,上交所主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项目、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600004.SH,上交所主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项目、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600029.SH,上交所主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上海中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603565.SH,上交所主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项目、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002352.SZ,深交所主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项目、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000905.SZ,深交所主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项目保荐代表人,并曾参与/执行上海中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603565.SH,上交所主板)A股IPO项目、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688009.SH,上交所科创板)A股IPO项目等,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赵晶:现任中金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于2020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曾担任上海中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603565.SH,上交所主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项目保荐代表人,并曾参与/执行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688068.SH,上交所科创板)A股IPO项目等,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李小见:现任中邮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董事总经理,于2013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负责或参与赛迪传媒、悦达集团、中泰化学财务顾问项目;永清环保、开元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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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美特、福瑞股份、艾华集团等IPO项目;康达新材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项目;信诺立兴、京福安科技、德利得、双星玩具新三板挂牌项目;高斯贝尔、东方网信、云锦集团等改制辅导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王楠:现任中邮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董事总经理,于2020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曾负责或参与邮储银行主板首次公开发行项目、康达新材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项目、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物流设备制造业务重组项目、邮储银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项目、中邮资产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潍坊城投公司债项目、华安水务公司债项目、德州禹城众益公司债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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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控股股东中邮资本的承诺
1、股份锁定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三、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年内,若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票减持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且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减持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四、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公司同意对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五、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则向发行人申报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六、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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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一、本公司力主通过长期持有发行人之股份以持续地分享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因此,本公司具有长期持有发行人之股份的意向;
二、在本公司所持发行人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存在适当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可能。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年内,若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票减持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减持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前持有发行人股份的100%;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三、在锁定期满后若本公司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减持:采取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采用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如相关规定修订的,本公司将按照修订后的规定进行减持;
四、本公司减持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时,可通过协议转让、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或届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减持,且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关于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要求,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本公司被认定为《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规定的发行人的大股东期间,本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减持的15个交易日前按照相关规定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如相关规定修订的,本公司将按照修订后的规定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五、若本公司未能遵守以上承诺事项,则本公司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获的全部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且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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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际控制人邮政集团的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三、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年内,若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票减持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且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减持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四、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公司同意对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五、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则向发行人申报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六、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三)5%以上股东(国华卫星、航天投资)的承诺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国华卫星和航天投资承诺如下:
1、股份锁定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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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公司同意对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三、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则向发行人申报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四、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2、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一、本企业/公司力主通过长期持有发行人之股份以持续地分享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因此,本企业/公司具有长期持有发行人之股份的意向;
二、在本企业/公司所持发行人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公司存在适当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可能。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年内,若本企业/公司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发行人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三、在锁定期满后若本企业/公司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减持:采取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采用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如相关规定修订的,本企业/公司将按照修订后的规定进行减持。
四、本企业/公司减持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时,可通过协议转让、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或届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减持,且将严格遵守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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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及交易所规则关于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要求,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本公司被认定为《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规定的发行人的大股东期间,本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减持的15个交易日前按照相关规定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如相关规定修订的,本公司将按照修订后的规定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五、若本企业/公司未能遵守以上承诺事项,则本企业/公司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获的全部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且本企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其他股东的承诺
发行人其他股东广州同得、中证投资、中金启辰、普洛斯、上海润驿和上海泓驿承诺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公司同意对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三、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则向发行人申报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四、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五)通过员工持股平台持有发行人股份对应权益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通过员工持股平台(上海泓驿或上海润驿)持有发行人股份对应权益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杨效良、徐德荣、高宝华以及王江红)承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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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购回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本人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且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三、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四、本人承诺减持行为严格遵守减持行为发生时对本人具有强制性效力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的数量、比例、通知公告、备案等的规定。如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就上市公司股份减持出台新的需要适用于本人的强制性规定的,本人自愿遵守该等强制性规定。
五、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公司所有,公司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的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和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购回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所持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三、本人承诺减持行为严格遵守减持行为发生时对本人具有强制性效力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的数量、比例、通知公告、备案等的规定;如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就上市公司股份减持出台新的需要适用于本人的强制性规定的,本人自愿遵守该等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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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公司所有,公司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为维护公司股票上市后股价的稳定,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公司第一届董事会2022年第三次会议及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规划内容如下:
“一、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
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上一个会计年度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情形时,公司将启动本预案以稳定公司股价。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公司回购股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2、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
触发稳定股价预案时: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但公司回购股票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控股股东的股东投资款、上市公司分红等。启动该项选择的条件为:若公司回购股票后,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股票收盘价不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第三选择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启动该项选择的条件为:若公司回购股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如有)后,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股票收盘价不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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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
三、实施稳定股价预案的法律程序
1、公司回购股票
在触发公司回购股票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前述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5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回购股票的具体方案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该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在公司实施回购公司股票方案过程中,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公司有权终止执行该次回购公司股票方案:
(1)通过回购公司股票,公司股票收盘价不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在触发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成就时,公司控股股东将在履行完毕相关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如需)及控股股东内部审议程序之日起10日内就其有无股份增持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公告。如有具体股份增持计划,应披露拟增持股份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
在控股股东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过程中,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控股股东有权终止执行该次增持公司股票方案:
(1)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收盘价不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3、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在触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成就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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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1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在提交增持方案之日起6个月内增持公司股票。
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过程中,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权终止执行该次增持公司股票方案:
(1)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收盘价不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4、新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在公司新聘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公司将确保该等人员遵守上述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并签订相应的书面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措施出具承诺如下:
(一)发行人的承诺
“一、公司认可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如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触发《预案》中规定的公司回购义务,公司将按照《预案》的相关要求,切实履行《预案》所述职责。
二、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因公司自身原因导致未按照《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同意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一)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公司将立即停止发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如有)或津贴(如有)及股东分红(如有),直至公司按《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三)公司将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等行为,以及增发股份、发行公司债券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行为,直至公司按《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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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如因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低持股比例的规定导致公司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回购义务的,公司可免于前述惩罚,但亦应积极采取其他措施稳定股价。”
(二)控股股东中邮资本的承诺
中邮资本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认可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并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承担本公司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如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预案》中规定的公司回购义务,本公司将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二、本公司将极力敦促公司及其他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承担其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三)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杨效良、杨连祥、郝文宇、张战军、郭志朝、刘明阳、徐德荣、高宝华以及王江红承诺如下:
“一、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承担本人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二、根据《稳定股价预案》相关规定,在发行人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公司内部决策会议上,本人将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决议/相关会议中投赞成票。”
三、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一、公司承诺本次发行上市之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存在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致使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在买卖公司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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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损失。
三、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及上市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公司承诺将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及购回公司本次发行的全部股票:
1、在法律允许的情形下,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的阶段内,自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司将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向网上中签投资者及网下配售投资者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股票。
2、在法律允许的情形下,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自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司董事会将启动股票回购有关的程序,依照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股票,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价格(公司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前述价格应相应调整)。”
(二)控股股东中邮资本的承诺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之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存在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致使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在买卖发行人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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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及上市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利用控股股东地位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及购回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
(三)实际控制人邮政集团的承诺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之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存在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致使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在买卖发行人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损失。
三、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及上市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利用实际控制人地位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及购回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
四、不存在欺诈发行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一、公司保证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二、如公司不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票回购程序,回购公司本次发行的全部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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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一、本公司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二、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为降低本次IPO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拟通过积极实施募投项目,加强募集资金管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深入实施公司发展战略、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等措施,提高销售收入,增厚未来收益,提升股东回报,以填补本次IPO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具体措施如下:
一、积极实施募投项目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密围绕公司现有主营业务,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规划,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及市场竞争力。公司董事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充分的论证,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后,公司将积极推动募投项目的实施,争取尽早产生收益。
二、加强募集资金管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募集资金的使用、募集资金投向变更、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施专户管理,严格控制募集资金使用的各个环节,确保专款专用。
三、深入实施公司发展战略,同时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
公司将深入实施既定的发展战略,集中精力发展主营业务,大力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公司已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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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层的管理结构,夯实了公司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基础。未来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经营和管理水平,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为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公司资金成本,节省财务费用支出。同时,公司也将继续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加强成本管理并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资金管控风险。
四、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维护公司股东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制订了《上市后前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公司进一步明确了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成后,公司将严格执行现行分红政策,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落实对投资者的回报,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公司承诺确保上述措施的切实履行,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本公司的原因外,将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一、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二、督促公司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
本公司若违反或未履行上述承诺,愿意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相关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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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一、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二、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三、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七、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八、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接受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六、发行人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述制度进行利润分配,切实保障投资者收益权。如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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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一、公司承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如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如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作出上述认定后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期间银行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息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价格。在此期间,本公司如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购回价格及购回股份数量相应进行调整。”
(二)控股股东中邮资本的承诺
“一、本公司承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本公司对招股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若由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认定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该等情况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自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认定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存在前述情形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公告回购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回购方式、回购期限、完成时间等信息,回购价格为发行人A股股票的市场价格或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认可的其他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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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根据由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证券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实际控制人邮政集团的承诺
“一、本公司承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本公司对招股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若由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认定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该等情况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发行人召开的关于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事宜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上,本公司(通过控制的单位)将对发行人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根据由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证券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一、本人已经认真审阅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文件,确认申请文件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如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及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根据由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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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承诺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证券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的承诺
中金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承诺如下:
“本公司已对中邮科技本次发行A股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本公司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公司为中邮科技本次发行A股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按照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依法向投资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本公司能够证明自身没有过错的情况除外。
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邮证券作为本次发行的联席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承诺如下:
“本公司已对中邮科技本次发行A股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本公司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公司为中邮科技本次发行A股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按照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依法向投资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本公司能够证明自身没有过错的情况除外。
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锦天城作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律师,承诺如下:
“本所为中邮科技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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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健作为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验资机构,承诺如下:
“因我们为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中审众环作为本次发行的验资机构,承诺如下:
“本所为中邮科技本次发行A股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因本所为本次发行A股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天健兴业作为本次发行的资产评估机构,承诺如下:
“本机构为中邮科技本次发行A股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机构为本次发行A股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之承诺
发行人及全体股东、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本次发行上市作出的相关承诺,将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具体承诺如下:
(一)发行人的承诺
“一、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已经包含约束措施的,则以该等承诺中明确的约束措施为准;若公司违反该等承诺,公司同意采取该等承诺中已经明确的约束措施。
二、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一)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二)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三)如本公司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或由有权机关根据法定程序作出的生效决定确定;(四)其他根据届时相关规定可以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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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本公司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一)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二)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三)其他根据届时相关规定可以采取的措施。本公司若违反或未履行上述承诺,愿意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一、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已经包含约束措施的,则以该等承诺中明确的约束措施为准;若公司违反该等承诺,公司同意采取该等承诺中已经明确的约束措施。
二、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一)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二)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三)如本公司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或由有权机关根据法定程序作出的生效决定确定;(四)其他根据届时相关规定可以采取的措施。
三、如本公司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一)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二)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三)其他根据届时相关规定可以采取的措施。
本公司若违反或未履行上述承诺,愿意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5%以上股东(国华卫星、航天投资)的承诺
除控股股东之外其他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国华卫星和航天投资承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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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已经包含约束措施的,则以该等承诺中明确的约束措施为准;若公司违反该等承诺,公司同意采取该等承诺中已经明确的约束措施。
二、如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一)及时、充分披露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二)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三)如本企业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或由有权机关根据法定程序作出的生效决定确定;(四)其他根据届时相关规定可以采取的措施。
3、如本企业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一)及时、充分披露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二)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三)其他根据届时相关规定可以采取的措施。
本企业若违反或未履行上述承诺,愿意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承诺
“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3)如本人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或由有权机关根据法定程序作出的生效决定确定;(4)其他根据届时相关规定可以采取的措施。
如本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3)其他根据届时相关规定可以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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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若违反或未履行上述承诺,愿意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九、其他承诺事项
(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控股股东中邮资本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中邮资本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公司主要从事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资产管理,与发行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和其他实体(以下简称‘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形。
二、在智能物流设备制造业务领域,本公司控制的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陕西邮政信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业务存在一定重合,但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除上述情况外,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未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主营业务相同或类似业务。
三、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陕西邮政信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发行人在业务定位、产品与服务能力等方面存在实质区别,且上述两家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非公平竞争、利益输送、相互或者单方让渡商业机会的情形,不存在对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情形。本公司承诺会采取一切措施避免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陕西邮政信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类似业务对发行人业务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并且会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避免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对发行人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促使相关企业放弃或转让与发行人的相同或相似业务。
四、本公司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未来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或者主要产品/服务相竞争或者构成竞争威胁的业务活动。
五、本公司承诺将发行人作为本公司体系内智能物流设备制造业务的唯一平台,本公司所有的相关业务将均以发行人为平台开展,本公司不会在除发行人外的其他平台(包括新设平台)发展、投入智能物流设备制造业务。如本公司(包括本公司将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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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子公司和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可能与发行人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机会,如发行人提出要求拟争取该等商业机会的,本公司将尽最大努力,促使该等业务机会按公平、合理的条款与条件优先提供给发行人。
六、本公司承诺未来不会利用自身对发行人的控制关系,做出任何有损发行人及其股东利益的行为。
七、上述承诺在本公司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或能够产生重大影响的期间内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八、本公司将切实履行上述承诺及其他承诺,如未能履行承诺的,则本公司将采取或接受本公司出具的《关于未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中的措施。”
2、实际控制人邮政集团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邮政集团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公司主要从事国内和国际邮件寄递业务、报刊和图书等出版物发行业务、邮票发行业务、邮政汇兑业务、机要通信业务、邮政物流业务、电子商务业务、邮政代理业务及依法开办的其他业务,与发行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和其他实体(以下简称‘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形。
二、在智能物流设备制造业务领域,本公司控制的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陕西邮政信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业务存在一定重合,但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除上述情况外,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未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主营业务相同或类似业务。
三、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陕西邮政信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发行人在业务定位、产品与服务能力等方面存在实质区别,且上述两家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非公平竞争、利益输送、相互或者单方让渡商业机会的情形,不存在对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情形。本公司承诺会采取一切措施避免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陕西邮政信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类似业务对发行人业务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并且会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避免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对发行人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促使相关企业放弃或转让与发行人的相同或相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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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公司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未来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或者主要产品/服务相竞争或者构成竞争威胁的业务活动。
五、本公司承诺将发行人作为本公司体系内智能物流设备制造业务的唯一平台,本公司所有的相关业务将均以发行人为平台开展,本公司不会在除发行人外的其他平台(包括新设平台)发展、投入智能物流设备制造业务。如本公司(包括本公司将来成立的子公司和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与发行人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机会,如发行人提出要求拟争取该等商业机会的,本公司将尽最大努力,促使该等业务机会按公平、合理的条款与条件优先提供给发行人。
六、本公司承诺未来不会利用自身对发行人的控制关系,做出任何有损发行人及其股东利益的行为。
七、上述承诺在本公司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能够产生重大影响的期间内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八、本公司将切实履行上述承诺及其他承诺,如未能履行承诺的,则本公司将采取或接受本公司出具的《关于未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中的措施。”
(二)关于避免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中邮资本、实际控制人邮政集团均出具了《关于避免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不存在发行人或其子公司资金被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的情况,也不存在发行人或其子公司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将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资金,且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有关规定,避免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发生除正常业务外的一切资金往来,也不要求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向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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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与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发生除正常业务外的任何资金往来而使得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发行人子公司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
(三)关于独立性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中邮资本、实际控制人邮政集团均出具了《关于独立性事项的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一、保证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
保证发行人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二、保证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保证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保证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三、保证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保证发行人已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发行人未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四、保证发行人机构独立
保证发行人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保证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五、保证发行人业务独立
保证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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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股东信息披露情况的专项承诺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相关要求,公司承诺如下:
“一、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息;
二、除招股说明书中已披露情形外,公司历史沿革中不存在股权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不存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三、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四、除招股说明书中已披露情形外,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情形;
五、公司不存在以公司股份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六、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十、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人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十一、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人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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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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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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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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