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永冠新材股票代码:603681
信息披露义务人:谢秉政住所: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华南碧桂园翠云山苑拥翠街10号通讯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业大道东608号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签署日期:2023年11月0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者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系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
目录 ...... 3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 6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 6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的持股计划 ...... 6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7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 7
二、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 7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 7
四、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 11
五、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 ...... 11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涉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 11
七、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动情况 ...... 11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12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 13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4
一、备查文件 ...... 14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 14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5
附表 ...... 16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16
第一节 释义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永冠新材/上市公司/公司 | 指 | 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让方 | 指 | 谢秉政 |
转让方 | 指 | 吕新民、郭雪燕 |
本报告书 | 指 | 本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股份转让协议》 | 指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吕新民先生、郭雪燕女士于2023年11月8日签署的《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本次交易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永冠新材股份数量增加 |
上交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准则15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注:本报告书中可能会存在合计数与所列数值汇总不一致的情况,主要系小数点四舍五入导致。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 | 谢秉政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 | 3303271969******** |
住所/通讯地址 | 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业大道东608号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 否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谢秉政持有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002832.SZ)37.88%的股份,系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除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外,谢秉政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不存在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谢秉政先生为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拥有丰富的品牌战略规划、产品营销、渠道建设经验,能够在上述多方面为上市公司提供战略性的资源支持。谢秉政先生认同公司的业务模式和未来发展前景,相信胶粘带产品作为工业消费品具有进口替代的巨大品牌潜力,愿与公司展开紧密合作,推动公司品牌战略的规划与实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增持或减持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计划安排。未来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二、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2023年11月8日,谢秉政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吕新民先生和郭雪燕女士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吕新民先生和郭雪燕女士拟将所持公司15,290,000股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及其相关的股东权益,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8.00%,转让给谢秉政先生。本次转让价格为13.64元/股,转让价款合计人民币贰亿零捌佰伍拾伍万伍仟陆佰元整(人民币208,555,600元)。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完成后,谢秉政先生将持有公司15,29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00%,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吕新民先生将持有公司股份59,860,8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32%,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郭雪燕女士持有公司股份12,136,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35%。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主体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见下表:
股东名称 | 股份性质 | 本次权益变动前 | 本次权益变动后 |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谢秉政 | 无限售条件股份 | 0 | 0% | 15,290,000 | 8.00% |
吕新民 | 无限售条件股份 | 72,283,820 | 37.82% | 59,860,820 | 31.32% |
郭雪燕 | 无限售条件股份 | 15,003,600 | 7.85% | 12,136,600 | 6.35% |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一:吕新民甲方二:郭雪燕(甲方一及甲方二合称为“甲方”)乙方:谢秉政(甲方及乙方合称为“双方”)
(二)签署时间
2023年11月8日
(三)转让标的
甲方所持有的永冠新材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5,290,000股(占总股本的8%)。在本协议签订后,标的股份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公司股份发生股份数量变动的,标的股份数量不作相应调整。
(四)转让价格
双方同意以本协议签署之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永冠新材股票均价为转让价格,即为13.64元/股(下称“转让单价”),转让总价款为15,290,000股 × 13.64元/股 = 208,555,600元(大写人民币贰亿零捌佰伍拾伍万伍仟陆佰元整)(下称“转让总价”)。
(五)股份转让和支付
5.1 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转让总价的10%,即20,855,56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零捌拾伍万伍仟伍佰陆拾元整)。
5.2 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双方共同向上交所提交永冠新材股票协议转让申请文件;如因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监管政策等非因本协议各方的原因无法按前述期限提交申请材料的,提交申请材料的期限相应顺延。
5.3 在上交所出具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确认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转让总价的10%,即20,855,56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零捌拾伍万伍仟伍佰陆拾元整)。
5.4 在甲方合计收到转让总价的20%,即41,711,12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壹佰柒拾壹万壹仟壹佰贰拾元整)的次一个交易日,甲方应按照协议转让方式向结算公司提交将15,290,000股股票登记至乙方名下的全部申请文件,乙方应当予以配合;在结算公司出具15,290,0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过户申请受理回执之日起三个月内,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转让总价的80%,即166,844,480元(大写人民币壹亿陆仟陆佰捌拾肆万肆仟肆佰捌拾元整)。
(六)双方的承诺及保证
6.1甲方的承诺及保证
6.1.1甲方为具备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甲方有权签署本协议,至本协议约定事宜完成之日仍将持续具有充分履行本协议项下各项义务的必要权利与授权。
6.1.2甲方就标的股份不存在任何仍在有效期的限售承诺。标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悬而未决的争议、诉讼、仲裁、司法或可能导致标的股份权利被限制之行政程序、政府调查或其他安排。
6.1.3甲方确保标的股份过户后,乙方将依法对标的股份拥有全部的、完整的所有权,但因乙方自身原因或过失或非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享有标的股份全部的、完整所有权及不能行使表决权的除外。
6.1.4甲方为本次股份转让事宜与乙方所签署的和即将签署的所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不违反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不违反其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已经取得第三人同意的除外)或其做出的承诺或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或裁决、公告等程序。
6.1.5协助上市公司、乙方向监管机构办理审批、信息披露等各项事项,并依法履行自身的信息披露义务。
6.1.6向监管机构申领、备案或取得由其授予、备案或签发的一切确保本协议全面执行的许可证、批文、授权书和注册登记等,向第三人交付或取得一切为使本协议全面执行的通知、批准、弃权书,同意函和授权书等。
6.1.7根据届时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与乙方协商办理本次股份转让所涉超额税款的缴纳手续。
6.1.8履行为确保本协议得到全面执行而需要的其他各项义务。
6.2 乙方的承诺与保证
6.2.1乙方为具备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乙方有权签署本协议,至本协议约定事宜完成之日仍将持续具有充分履行本协议各项义务的必要权利与授权。
6.2.2为有利于永冠新材的持续稳定发展,乙方保证在相关监管部门规定不得转让本次受让的标的股份的期限内不转让其所受让的标的股份。
6.2.3保证按照本协议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款,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6.2.4保证已就本协议涉及的有关情况向甲方作了充分披露,不存在对本协议的履行存在重大影响而未披露的任何情形。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资料、文件都是完全真实、准确、完整的,没有任何虚假、错误或遗漏。
6.2.5乙方为标的股份转让事宜与甲方所签署的和即将签署的所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不违反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不违反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已经取得第三人同意的除外)或其做出的承诺或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或裁决等。
6.2.6保证将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就本协议约定事宜积极办理及配合其他相关各方办理向上交所申请、批准等相关手续,并及时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协助永冠新材、甲方向监管机构办理审批、信息披露等各种事项。
6.2.7向监管机构申领、备案或取得由其授予、备案或签发的一切确保本协议全面执行的许可证、批文、授权书和注册登记等,向第三人交付或取得一切为使本协议全面执行的通知、批准、弃权书,同意函和授权书等。
6.2.8履行为确保本协议得到全面执行而需要的其他各项义务。
(七)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注:协议条款中对违约责任、交易税费、争议解决等具体内容做了明确约定。
四、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中,信息披露义务人需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全部来源于其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五、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需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后,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涉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
七、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三)《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置备于上市公司证券部,以供投资者查询。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谢秉政
签署日期:2023年11月9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上海 |
股票简称 | 永冠新材 | 股票代码 | 603681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谢秉政 | 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 | 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华南碧桂园翠云山苑拥翠街10号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比例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请注明)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持股数量:0 股 持股比例:0 %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持股数量及比例:持有15,290,000股,占总股本8.00% 变动数量及比例:增加15,290,000股,上升8.00% |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时间:股份转让的各方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代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 方式:协议转让 |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 √ 本次权益变动中,信息披露义务人需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全部来源于其自有资金。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本页无正文,专用于《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名:
谢秉政
签署日期:2023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