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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保荐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10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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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本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下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本发行保荐书中的简称与招股说明书中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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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声 明 ...... 1

目 录 ...... 2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3

一、保荐人项目组成员 ...... 3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 4

三、保荐人与发行人关联关系 ...... 4

四、保荐人内部审核程序与内核意见 ...... 5

第二节 保荐人承诺事项 ...... 7

第三节 保荐人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8

一、保荐人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 8

二、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 8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 8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 10

五、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 12

六、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简要评价 ...... 18

七、审计截止日后发行人的主要经营状况 ...... 26

八、保荐人对发行人私募投资基金股东登记与备案的核查情况 ...... 26

九、保荐人对发行人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核查情况 ...... 29

十、保荐人关于在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项目中是否存在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行为的核查 ...... 29

十一、保荐人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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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人项目组成员

(一)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中泰证券授权本次证券发行项目负责具体推荐的保荐代表人为张光兴先生和林宏金先生,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张光兴先生,中泰证券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北京投行总部副总裁、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张光兴先生于2016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具有扎实的财务功底、法律知识和丰富的投资银行工作实践经验,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林宏金先生,中泰证券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北京投行总部董事总经理、保荐代表人。2016年加入中泰证券,曾任职于中信证券,北京大学金融学硕士,拥有超过13年的投资银行从业经验,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成员参与大连港A股IPO、西部证券配股、利欧股份公开发行可转债、金龙汽车非公开发行、中国国航A+H非公开发行、厦门港码头资源整合、易华录收购国富瑞数据系统有限公司、中国国航公司债、易华录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中国重汽非公开发行、潍柴动力非公开发行、山推股份非公开发行、亚星客车非公开发行、新益昌科创板IPO等项目,具有丰富的IPO、上市公司再融资以及并购重组等资本运作经验,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

韩京洋先生,中泰证券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高级经理,中国人民大学工学硕士。曾作为主要项目人员参与了红豆集团可交债项目等,具有良好的专业素养和实践经验,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三)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

项目组其他成员:万年帅、张天保、张思雨、姬晶凯、徐闻韶、尹广杰、仰天、平成雄、刘昭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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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China Machinery Huanyu Certification and Inspection Co., LTD.住 所: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镇天荣街32号注册资本:16,956.39万元法定代表人:付志坚成立日期:2003年11月28日整体变更股份公司日期:2021年9月30日邮编:102609电话:010-60273219传真:010-61256285电子邮箱:cmci@cmhci.com.cn互联网网址:http://www.cmhci.com.cn/zlrz/经营范围:认证服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技术开发、咨询、转让、服务、推广;技术检测;货物进出口;出租办公用房;会议服务(不含食宿)。(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认证服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三、保荐人与发行人关联关系

本保荐人与发行人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本保荐人或本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本保荐人或本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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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4、本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5、本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四、保荐人内部审核程序与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

1、2021年9月13日,本保荐人召开了立项会议并于2021年9月18日审核同意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立项。

2、2022年3月3日至3月15日,本保荐人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质控部组织了对项目的现场核查与工作底稿核查,对申报文件进行了审核,并对工作底稿进行初步验收,核查过程中与项目组进行了充分沟通,项目组根据质控反馈意见修改完善申报文件及工作底稿后,质控部审核人员再次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质量控制报告》(质控股2022年9号)及《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工作底稿验收意见》(底稿验收股2022年9号)。

3、项目组根据质控审核意见对全套申报材料进行修改完善后,提交证券发行审核部审核。项目组根据证券发行审核部审核意见对全套申报材料进一步修改完善,经内核负责人同意后,证券发行审核部组织召开内核会议。

4、2022年3月24日,本保荐人召开内核会议。内核会议对项目进行讨论并审核,保荐代表人对履行保荐职责做出了工作说明,项目小组成员参加内核会议,陈述并回答内核小组成员提出的问题。

5、项目经内核小组成员充分讨论后,内核小组成员根据项目情况做出独立判断,并采取记名书面表决的方式,对是否同意推荐发行人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发表意见。

6、证券发行审核部综合内核会议讨论的问题及参会内核小组成员的意见形成内核意见。项目组根据内核意见修改全套材料,并对相关问题做出书面说明,证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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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审核部审核后,将内核意见回复、修改后的材料等发送参会的内核委员确认。经内核委员确认,本保荐人投资银行业务内核委员会出具核准意见,同意项目组向监管机构正式上报文件。

7、2022年7月8日至7月20日,质控部及证券发行审核部分别对项目组提交的审核问询函回复文件进行了审核。

8、2022年8月18日,质控部及证券发行审核部分别对项目组提交的审核问询函回复修订文件进行了审核。

9、2022年8月25日至9月16日,质控部及证券发行审核部分别对项目组提交的更新2022年半年报数据的全套申报文件进行了审核。

10、2022年10月8日至10月13日,质控部及证券发行审核部分别对项目组提交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回复文件进行了审核。

11、2022年10月27日,质控部及证券发行审核部分别对项目组提交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文件及全套申报文件(上会稿)进行了审核。

12、2022年11月15日,质控部及证券发行审核部分别对项目组提交的全套申报文件(注册稿)进行了审核。

13、2023年3月16日至3月21日,质控部及证券发行审核部分别对项目组提交的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等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制度规则修改以及更新2022年年报数据的全套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核。

14、2023年9月18日至9月19日,质控部及证券发行审核部分别对项目组提交的更新2023年半年报数据的申报文件进行了审核。

15、2023年11月9日,质控部及证券发行审核部分别对项目组提交的更新2023年三季度审阅数据的申报文件进行了审核。

(二)内部审核结果

经全体参会委员投票表决,本保荐人内核委员会同意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对外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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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荐人承诺事项

本保荐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作为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人,本保荐人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人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本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9、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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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保荐人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保荐人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作为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机认检”)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中泰证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并经内核会议审议通过,认为中机认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规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促进发行人持续发展。因此,中泰证券同意作为保荐人推荐中机认检本次发行并上市。

二、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经核查,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序,具体如下:

2022年3月5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有关事宜的议案》等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

2022年3月21日,发行人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有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及本保荐人的核查,发行人已依法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公司治理体系。发行人目前有7名董事,其中3名为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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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选任的独立董事;董事会下设四个专门委员会,即: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行人设3名监事,其中1名是由职工代表选任的监事。

根据本保荐人的核查以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信永中和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XYZH/2023BJAA4B0347)、大成所出具的《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大成证字〔2022〕第075号),发行人设立以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能够依法召开,规范运作;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能够得到有效执行;重大决策制度的制定和变更符合法定程序。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根据信永中和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XYZH/2023BJAA4B0345),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及2023年6月30日,发行人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分别为74,155.13万元、75,776.48万元、87,594.31万元及95,276.38万元,财务状况良好;发行人经营能力具有可持续性,在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及2023年1-6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11.08%、10.84%、12.46%及7.7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6,804.93万元、8,591.03万元、10,169.99万元及7,092.96万元。

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三)项的规定。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本保荐人审慎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并核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财务会计制度、重大购销合同、纳税资料等文件。核查了工商、税务、质监、社保、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文件,并检索了相关部门网站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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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信息。保荐人核查了公安机关出具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无违法犯罪证明。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

(四)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核查,发行人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本保荐人依据《注册管理办法》对发行人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符合第十条相关发行条件

保荐人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要求对发行人的主体资格进行了尽职调查,核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设立的批准文件、工商登记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审计报告、历次增资的验资报告及有关评估报告;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历次“三会”会议通知、会议决议、会议纪要;涉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董事会会议文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等。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前身北京中汽寰宇机动车检验中心设立于2003年11月28日,于2008年1月31日变更为北京中汽寰宇机动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2021年9月30日按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在三年以上,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二)符合第十一条相关发行条件

保荐人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要求对发行人的财务与会计进行了尽职调查,核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重要会计科目明细账、财务制度、重大合同、银行对账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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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1、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以上情况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三)符合第十二条相关发行条件

保荐人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要求对发行人的资产权属和独立性进行了尽职调查,核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组织结构图、业务流程、资产清单、主要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审计报告、关联交易合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涉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董事会会议文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简历等。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1、公司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本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3、公司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以上情况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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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符合第十三条相关发行条件

保荐人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要求对发行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尽职调查,核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所属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发行人生产经营所需的批复文件、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函等。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1、公司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最近3年内,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3、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以上情况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五、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下述风险因素归类描述,并根据重要性原则或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程度大小排序,该排序并不表明风险因素依次发生。发行人可能存在的风险包括:

(一)与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1、品牌和公信力受到不利事件影响的风险

公信力是认证、检验检测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历经市场的长期考验逐渐建立起来的,公司作为独立第三方认证、检验检测服务机构进行经营活动,以助力质量强国为己任,为社会传递信任,将技术和服务融入品牌,公信力、品牌和声誉是公司生存和发展的根本,也是取得检验检测、认证业务订单的重要原因。一旦因业务质量控制不当而使得公司品牌和公信力受损,不仅会造成业务量的下降,还存在业务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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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被暂停或取消的风险。此外,一旦业内其他企业发生公信力受损的恶性事件,也可能引发认证、检验检测行业整体公信力的下降。上述情况的出现将会影响公司的盈利情况和持续经营能力。

2、技术人才流失的风险

车辆和机械设备认证检测行业属于技术性服务业,业务开展主要依赖于专业人才。认证检测技术人员不但需要掌握专业的认证检测技术及手段,还要对认证检测对象的标准、技术性能和发展趋势等具有广泛深入的理解。由于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不断地被应用到车辆和机械设备产品中,我国车辆和机械设备行业的快速发展对车辆和机械设备检验检测和认证的专业技术和服务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的同时,对高素质的认证检测专业技术人才的需求也日益增长,导致行业对人才的争夺日趋激烈。公司现有的技术及管理团队对公司主营业务的开展起着关键作用。伴随着公司检测和认证业务范围的扩张、资质的健全、资源配置的完善以及检测技术的创新,公司若不能持续加强技术研发人员的引进、培养,完善激励机制,则存在技术人才流失的风险,进而影响公司的持续研发能力和专业技术能力。

3、持续创新风险

公司所处的认证、检验检测行业为汽车工业和其他机械设备行业的服务行业,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断地被应用于汽车产品和其他机械设备产品,同时汽车产业电动化、智能化、共享化等发展形势下汽车产业链产品进一步精细化,促使公司必须紧跟新业态发展的趋势,在检测技术、检测方法和检测标准等方面持续创新。

若公司不能及时把握技术、市场和政策的变化趋势,跟踪掌握行业新态势,不能及时将技术研发成果与客户需求相结合,可能导致公司在市场化竞争格局中逐渐失去优势,面临新业务难以拓展,原有客户逐渐流失的情形,从而对公司经营情况和盈利水平产生不利影响。

4、租赁瑕疵的风险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存在部分租赁房屋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以及部分租赁房屋涉及使用划拨地的情形,该等租赁房屋主要用于公司办公用途,可替代性较强,上述租赁瑕疵问题并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亦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造成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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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不利影响,但可能导致公司无法继续使用物业或导致部分物业被强制拆迁,进而需要更换场地,可能对公司短期内的业务经营造成一定影响,也存在被相关监管部门处罚的风险。

5、公司未足额缴纳员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未为个别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情况。截至2023年6月末,发行人已基本完成在册员工的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工作,仍有三名员工自愿申请自行缴纳住房公积金,两名员工自愿申请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虽然发行人报告期内未因该等行为而遭受行政处罚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但发行人仍存在因未按照规定为员工办理缴纳相应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而带来的补缴、涉诉风险。

6、未勤勉尽责的风险

对于公司认证业务,当获证机构发生合同中列明的需要及时通知发行人的情况但未及时通知,由此造成的不良后果由获证机构承担责任,但是如果由于认证机构未勤勉尽责对其认证的产品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和要求其停止使用认证标志给消费者造成损失时,认证机构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一旦发行人发生认证程序不符合相关标准或未勤勉尽责的情形,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引发品牌公信力下降,从而影响公司的盈利和经营能力。

7、公司经营业绩波动的风险

公司是一家全国性的车辆及机械设备第三方认证、检验检测综合性服务机构,主要为汽车整车、军用装备、工程机械、特种设备、民航地面设备、零部件等产品提供检验检测、产品及体系认证等技术服务。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和2023年1-6月,公司分别实现营业收入42,960.99万元、53,566.42万元、63,771.48万元和36,598.24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8,161.88万元、10,202.93万元、11,725.82万元和7,664.29万元,营业收入与归属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呈增长趋势。如市场发生波动,行业需求发生变化或者公司未能保持市场竞争力,公司将面临未来经营业绩不能持续增长甚至营业收入或者归属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下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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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应收账款坏账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10,158.28万元、11,715.38万元、12,903.66万元和19,232.18万元,占各期末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9.04%、22.71%、

22.52%和28.41%,截至2023年6月末公司账龄1年以内的应收账款余额占比为

84.41%。虽然公司应收账款的产生均与公司业务经营有关,且应收账款的账龄主要在一年以内,应收账款质量较高,但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应收账款金额将持续增加,如经济环境、客户自身经营状况等发生变化或公司采取的收款措施不力,应收账款将面临发生坏账损失的风险。

9、公司人工成本的变动导致公司净利润率降低的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检验检测、认证业务,属于知识密集型行业,对人员素质要求较高,公司人工成本支出占比较高。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成本中的人工成本分别为8,966.98万元、10,559.19万元、12,008.88万元和6,203.43万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为39.81%、38.55%、

35.63%和35.05%。2020年因国家采取减免社保等措施扶持各类企业的发展,但是随着各类减免措施的取消,公司的人工支出会发生增长,可能会导致公司的毛利率及净利润率存在逐年降低的风险。

10、募投项目的实施风险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用于认证检测公共服务平台项目,项目建设实施采用“代建-购买”模式,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中机车辆委托德州建能代建资产建设完成后,按照合同约定条件购买土地使用权、代建厂房及设备等并进行资产产权转移。公司选择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进行充分详细的调研和方案论证,预期能够完成资产购买并办理资产权属变更,能够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如果募集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或出现代建资产无法按时竣工交付、资产权属变更出现障碍、交易无法按照预定条件完成等不能按计划顺利实施募投项目的情形,则会直接影响项目的投产时间、投资回报及公司的预期收益,进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11、固定资产折旧增加、净资产收益率下降和每股收益被摊薄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增加公司的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投资,项目全部竣工后年均新增摊销及折旧金额较大。尽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市场前景良好,项目投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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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预期收益也较好,但若市场出现不利变化导致项目的预期收益下降,公司存在折旧摊销费用增加,从而导致利润下滑的风险。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与净资产均增加,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从投入到产生效益需要一定时间,且募集资金产生的经济效益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公司存在发行后净资产收益率下降和每股收益被摊薄的风险。

12、新能源检验检测领域业务拓展缓慢的风险

公司目前的检验检测业务主要涉及传统燃油商用车、工程机械、特种设备、民航地面设备、军用改装车等产品试验检测。公司拟以本次募投项目为基础,申请国家新能源汽车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同时取得工信部公告准入、交通运输部营运车辆、生态环境部排放等相关政府授权资质,打造国内一流数字化的新能源汽车综合检验检测平台,进入新能源乘用车检测领域。公司进入新能源乘用车检测领域,一方面要面对现有竞争对手已经形成的市场先发优势,另一方面也要全面提升新能源汽车检测领域的检测能力,如新能源领域业务拓展缓慢,公司存在因拓展新业务而导致的募投项目收益未达预期的风险。

(二)与行业相关的风险

1、宏观经济增速放缓导致认证、检验检测市场需求减少的风险

公司的业务发展与汽车行业和其他机械设备行业的发展密切相关,汽车工业和其他机械设备行业的发展受宏观经济影响较大。近年来,国际贸易形势复杂,贸易摩擦加剧,全球经济持续下行,我国宏观经济增速亦面临下行压力加大的风险。未来若中国经济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如经济增长进一步放缓或停滞,可能对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及成长性造成不利的影响。

2、政策和行业标准变动风险

第三方认证、检验检测行业是政府监管的有效补充,担负产品安全、质量技术支撑的责任,产业政策影响着行业的发展速度。近年来,政府对检验检测和认证服务的行政监管逐步开放、市场化程度逐步提高,随着认证检测机构数量的增加,市场竞争加剧,如现有产业政策、行业资质认证标准、市场准入规则和行业标准的不利调整,可能出现局部的不利于行业市场化发展的政策和规定,将对公司的经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3-1-2-17

3、公司强制性产品认证被调整为自愿性认证的风险

公司产品认证业务包括6大类强制性产品认证和10大类自愿性产品认证,报告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分别产生收入5,714.00万元、7,823.31万元、9,754.45万元和6,060.74万元,占产品认证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0.14%、66.57%、69.67%和71.16%。受放管服政策改革导致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种类压缩的影响,上述6大类强制性产品认证存在被调整为自愿性认证的可能,存在业务量下降进而导致认证业务收入下滑的风险。

4、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我国检验检测和认证服务机构数量众多,市场集中度相对较低。随着政府对检验检测和认证服务市场的逐步放开,民营机构面临着较好的发展机会,外资机构也凭借雄厚的资本实力和丰富的运作经验进入我国检验检测和认证服务市场,行业内市场竞争将日趋激烈。面对激烈市场竞争,公司可能存在较难开拓新市场且既有市场份额被竞争对手挤占的风险,将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三)其他风险

1、内控风险

本次发行完成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逐步实施,公司的资产规模和人员规模将会进一步扩大,这对公司在内部控制、人员管理、资源整合、研发创新、市场开拓等方面提出更高要求。公司的资产、业务、机构和人员将进一步扩张,公司在运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将面临更大的挑战。

如果公司未能继续强化内控体系建设,相关内控制度不能随着企业规模扩张和发展而不断完善,则可能出现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不足的风险。

2、本次发行失败风险

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公司可在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注册决定有效期内发行股票,具体时点由公司协同主承销商确定。

中国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后、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前,发现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事项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公司暂缓或者暂停发行、上市;相关重大事项导

3-1-2-18

致公司不符合发行条件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撤销注册。中国证监会撤销注册后,股票尚未发行的,公司应当停止发行;股票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公司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持有人。此外,如公司在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股票注册决定有效期内,无法满足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行上市相关要求的,还可能产生发行中止,甚至发行失败的风险。

六、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简要评价

(一)行业未来发展趋势

1、检验检测行业整体发展概况

检验检测行业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基于全社会对使用产品的质量、生活健康水平、生产生活的安全性、社会环境保护等方面要求的不断提高,并随着检测技术的不断进步而逐渐发展起来的行业。

随着近年来全球检测行业的发展,各国检测行业发展趋势总体一致,即政府或行业协会通过考核、认可等市场准入规则对检测机构进行行业管理,检测业务逐步市场化,检测技术水平和服务品质不断提升。以我国为代表的新兴市场国家由于全球化和国际贸易增长迅速,检测行业市场规模不断扩大,本地综合性检测机构成长较快,综合竞争力逐步增强。

①全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概况

现代检验检测服务行业从欧洲兴起,在19世纪中期逐渐发展成熟。目前全球范围内的大型综合性检测机构主要来自于欧洲,其中全球检测行业三大龙头分别为瑞士通用公证行(SGS)、法国必维国际检验集团(BV)和英国天祥集团(Intertek)。三家公司的崛起主要得益于全球检测市场扩张,并在全球建立分支机构和拓展海外市场同时不断合并重组调整公司结构。其他国际知名的检测认证企业,开始主要专注于市场容量较大的特定行业领域,如工业、建筑、汽车和环境等,然后逐步发展壮大。

近年来,随着科技发展产品更新换代加快,检测技术水平也不断提高,全球检测行业保持年均复合增长率9%以上的快速增长。根据中商产业研究院预计,2022年全球检验检测市场规模将达2,527亿欧元。

3-1-2-19

2013-2022年全球检验检测市场规模

数据来源: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中商产业研究院

②我国检验检测行业发展概况

相较于发达国家,我国检验检测行业起步较晚。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颁布,确定了多种检验主体的合法性,在这一阶段我国检验检测以国有机构为主。2002年之后,检测行业市场化水平提升,民营检测机构逐步发展,外资独资检测机构也随之被允许进入中国市场,中国检验检测市场主体规模有了根本性的改变。2011年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的指导意见》文件,对于检测行业具有历史意义,该文件的发布确立了检测行业为高技术服务业,鼓励检验检测技术服务机构由提供单一认证型服务向提供综合检测服务延伸,我国检测行业迎来快速发展期。2018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部署推进质量认证体系建设,强化全面质量管理,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大力推动检验检测行业发展。A、检测行业市场规模不断扩大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中商产业研究院发布的数据,2017至2022年我国检验检测市场规模增长了1,643.00亿元,年均复合增长率为10.18%。其中,2022年我国检验检测市场规模达4,276亿元,较2021年增长了186亿元,同比增长4.55%,继续保持较强增长态势。

2017-2022年我国检验检测市场规模

3-1-2-20

数据来源: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中商产业研究院

检验检测报告作为检验检测服务行业成果的主要输出形式,多年来已实现长足增长。根据国家认监委统计数据,2022年我国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数量达6.50亿份,2020年出具检测报告数量达5.67亿份,远超《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发展“十三五”规划》中提到的2020年我国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数达到4.4亿份的主要发展指标。最近五年,检测报告数量年均复合增长率达11.01%,检测报告数量的快速增长有力体现了检验检测行业的快速发展态势。

2017-2022年我国检验检测行业出具报告数量

数据来源:国家认监委

2,633

2,811

3,225

3,586

4,090

4,276

13.54

6.76

14.73

11.19

14.05

4.55

0.00

2.00

4.00

6.00

8.00

10.00

12.00

14.00

16.00

1,0001,5002,0002,5003,0003,5004,0004,500

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

市场规模(亿元)同比增长 %

3.76

4.28

5.27

5.67

6.84

6.50

5.62

13.83

23.13

7.59

20.63

-4.97

-10.00-5.00

0.00

5.00

10.00

15.00

20.00

25.00

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

报告数量(亿份)变动率%

3-1-2-21

B、检验检测机构数量逐年增加2017至2022年我国检验检测行业持续扩容,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统计,截至2022年底,我国共有检验检测机构52,769家,较2021年增加820家,同比增长1.58%。

2017-2022年我国检验检测机构数量

数据来源: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C、检验检测行业市场分散目前,我国检验检测行业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行业呈现“小、散、弱”的竞争格局。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数据显示,2022年就业人数在100人以下的检测机构数量占比达到96.26%,绝大多数检测机构属于小微型企业,抗风险能力较弱;从服务半径来看,73.69%的检测机构仅在本省区域内提供检验检测服务,检测业务范围涉及境内外的检测机构仅有318家;从专利数量来看,全国检测机构拥有有效专利共计129,590件,平均每家机构2.46件,研发创新能力偏弱。

2、认证行业发展概况

①全球认证行业发展概况

1903年,英国开始依据英国工程标准协会(BSI)制定的标准,对经检验合格的铁轨产品实施认证并加施“风筝”标识,成为世界上最早的产品认证制度。20世纪30年代,部分发达国家相继建立本国的认证认可制度,特别是针对质量安全风险较高的特定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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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间贸易的发展,为避免重复认证,便利贸易,客观上需要各国对认证活动采用统一的标准和规则程序,以此为基础实现认证结果的相互承认。20世纪70年代,部分发达国家除了在本国范围内推行认证制度外,开始进行国与国之间认证制度的互认,进而发展到以区域标准和法规为依据的区域认证制度。最典型的区域认证制度是欧盟的CENELEC(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电工产品认证和随后发展的欧盟CE指令。随着国际贸易日益全球化,建立世界范围内普遍通行的认证制度成为行业趋势。20世纪80年代,世界各国开始在多种产品上实施以国际标准和规则为依据的国际认证制度,比如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建立的电工产品安全认证制度(IECEE)。此后逐渐由产品认证领域扩展到管理体系、人员认证等认证领域,比如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推动建立的ISO9001国际质量管理体系,以及依此标准开展的认证活动。

②我国认证行业发展历程

我国认证行业发展大致可划分为三个阶段:

a.认证工作试点和起步阶段(1978—1991年)

1978年,我国重新加入国际标准化组织,开始了解到认证是对产品质量进行评价、监督、管理的有效手段。1981年,我国加入国际电子元器件认证组织并成立中国第一个产品认证机构—中国电子元器件认证委员会,标志着我国正式借鉴国外认证制度的开始。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初期,我国相继建立关于家用电器、电子娱乐设备、医疗器械、汽车、食品、消防产品等的一系列产品认证制度。

b.认证工作全面推行阶段(1991—2001年)

1991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的质量认证工作由试点起步进入全面规范推行的新阶段。该阶段,除全面建立和实施产品认证外,在管理体系认证领域也取得了重要进展,相继建立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等认证制度。

c.统一的认证制度建立和实施阶段(2001年至今)

2001年8月,国务院决定将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组建国家质检总局,并成立国家认监委,标志着我国建立统一的认证认可管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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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2002年5月,国家正式实施了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2003年11月,国务院颁布实施《认证认可条例》,该条例建立既适应国际通行规则、又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认证认可管理制度,国家以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为核心,建立统一管理的认证制度体系。2018年3月,根据中共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组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统一管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工作,国家认监委职责划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国家认监委数据统计,截至2022年末,我国认证机构共计1,128家,同比增长21.03%;有效认证证书336.58万张,同比增长11.45%。获证组织共计93.95万家,同比增长8.34%;认证从业人员共计13.01万人,同比增长2.60%;2022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共计413.17亿元,同比增长13.99%。我国认证行业整体保持稳步发展。

3、检验检测和认证行业发展趋势

①市场化程度将不断提升

为加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检测认证行业的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化,国务院、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推动国有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并向第三方机构转变,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检测认证业务,鼓励所有检测认证机构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市场化程度不断提升。近年来,民营检测机构数量快速增加,数量占比从2014年末的31.59%上升至2022年末的61.66%。

②行业集中度将进一步提升

目前,我国检测机构数量众多,且以中小微企业为主。小型检测机构难以负担高额的固定资产支出、在建工程投入、对外投资等资本支出。在政策放开、机构整合、客户要求提升等多重因素作用下,我国检测行业在快速增长的同时也即将迎来洗牌,大量中小微检测机构将面临淘汰或被整合的风险,行业将涌现一批综合性的大型检测机构以及专注提供深度质量技术服务的专业机构。近年来,我国规模以上(年收入1,000万元以上)检测机构的数量和比例均呈上升趋势,大型检测机构凭借质量控制严、品牌公信力强、技术水平高等优势获得了较大的市场份额,行业集中度进一步提升。

③全面技术服务是行业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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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大部分检测认证机构规模较小,技术研发实力不高,可提供的检测认证项目相对单一,不能满足企业和消费者一站式检测认证服务需求。伴随我国产业转型升级的不断推进,检测认证服务以单项检测、单笔业务为主正逐步向技术门槛更高的综合检测、认证方向发展。随着生产服务的专业化趋势日益增强,检测认证机构除为客户提供检测认证服务以外,可利用自身技术优势、设备优势和信息化优势等为客户提供范围更广、内容更深的全面技术服务。通过介入客户的技术管理和生产过程,检测认证机构可以帮助客户制定产品研发计划、诊断制造工艺缺陷、优化生产流程以及提供技术人员培训服务等。只有不断扩大服务范围、深化服务内涵,为客户带来更多的服务价值,检测认证机构才能在未来经营中获得客户更多的认可和信赖。

④信息化将提升检测认证服务效率

目前,我国检测认证行业的人力成本较高,主要系检测认证业务涉及庞杂的方法标准和质量控制环节,对人力需求较大。随着我国科技进步,新一代互联网及大数据技术推动检测认证行业信息化水平大幅提升,检测认证机构通过信息化系统来实现检测认证业务的标准化和精细化管理,将业务流程、试验人员、仪器设备、标准方法、实验数据、客户资料等信息进行有机结合,为各类信息的获取、存储、分析、报告和管理提供平台,并可对业务流程的各个环节进行全方位的量化和管理,在提升检测准确率的同时有效降低成本。未来,5G网络通信、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多种信息化技术将在检测认证行业得到深入应用。

(二)发行人竞争优势

1、品牌公信力优势

公司检测业务具有40多年历史,认证业务亦已开展20多年。基于对车辆和机械设备制造业先进技术与标准的充分认知,公司具有为客户提供专业检测认证服务的技术优势。公司检测、认证业务资质较为齐全,并拥有“国家工程机械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机械工业环保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等检测认证平台。

公司作为国内最早一批从事车辆领域检测、认证的机构之一,凭借专业的技术实力、规范的管理模式、完善的机构设置、良好的服务质量,多年来始终为客户提供准确、公证的检测报告和认证证书,在行业中树立了较高的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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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力。

2、检测和认证一站式服务优势

公司是我国车辆检测领域少数具备检验检测、认证一体化能力的专业第三方检测认证机构。近年来,公司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充分发挥认检一体化优势,为客户提供认证检测一站式服务,从而减少客户选择、管理、协调众多检测和认证服务机构造成的成本和费用,缩短检测和认证时限,获得客户高度认可。

3、检测领域覆盖范围广泛,具有多领域检测经验

作为国内最早一批开展汽车、工程机械、军用改装车检测业务的国家级检测机构之一,公司凭借在车辆检测领域丰富的行业经验和专业的检测技术,先后切入民用机场地面服务设备、特种设备(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零部件检测领域,现已成为我国车辆检测领域覆盖范围最广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之一。

部分检测认证机构仅具备单一领域的检测认证资质或能力,经营发展易受某一行业波动的影响。相比之下,公司检测领域覆盖范围广,在车辆类多领域检测经验丰富,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而且不同领域间的检测业务亦可以互相促进。未来,公司将继续坚定实施“全资质、宽领域、深服务”的发展理念,不断扩大竞争优势。

4、技术创新和标准制定优势

对产品进行检测、认证和质量判断的依据是技术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团队标准等。技术标准是一个动态的概念,随着技术水平的进步需要不断更新和修订,每次标准更新往往会要求获证企业需对照新的产品标准重新检测产品,以验证其是否符合新标准的技术性能要求。参与技术标准的制定和修订是检测认证机构精准把握标准要求、掌握新技术动向的重要途径,也是检测认证机构通过标准话语权展示技术实力的有利契机。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主持或参与编制的技术标准共计174项,其中国家标准63项(含7项国军标),行业标准66项,团体标准45项。具备技术创新和标准制定能力是公司保持行业竞争力的重要优势。

5、与国内知名车企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客户资源稳定

优质的汽车生产企业是公司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公司已与徐工集团、三一集团、中联重科、中国重汽、北汽集团、东风集团等国内大型知名企业具有近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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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合作历史,建立了良好的长期合作关系,为公司业务发展提供了保障,同时,也促进了公司检测技术的不断提升。大型企业的新车型种类多且更新换代快,因此检测频率高,并且一旦成为检测机构客户后由于检测业务的连续性以及互信基础的形成,往往不会轻易更换检测机构。此外,公司还与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开展汽车和零部件产品的认证检测业务。与国内知名企业的合作不仅为公司带来长期稳定的收入且具有行业示范效应,增强公司的影响力,提高公司竞争力。综上,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的未来发展前景良好。

七、审计截止日后发行人的主要经营状况

根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2020年修订)》的要求,本保荐人对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状况进行了核查。本保荐人认为: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发行人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产品的生产及销售规模和价格、主要成本的构成、税收政策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无需披露的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无对生产经营活动有重大影响需要披露的重大或有事项。

八、保荐人对发行人私募投资基金股东登记与备案的核查情况

(一)核查依据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05号)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自律规则之规定:

私募投资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并申请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投资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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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查对象及结果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有企业股东7名,分别为中国机械总院、工研资本、宁波百寰、生产力中心、宁波百茂、宁波百发及湖州鼎友。经审阅该等企业股东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营业执照及其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填写的调查问卷等资料,并经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核查结果如下:

1、中国机械总院

中国机械总院系在北京市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担任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情形和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

因此,中国机械总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依照相关规定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2、工研资本

工研资本系在北京市设立的一家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担任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情形和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

因此,工研资本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依照相关规定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3、宁波百寰

宁波百寰系在浙江省宁波市设立的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担任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情形和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

因此,宁波百寰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依照相关规定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3-1-2-28

4、生产力中心

生产力中心系在北京市设立的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担任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情形和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因此,生产力中心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依照相关规定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5、宁波百茂

宁波百茂系在浙江省宁波市设立的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担任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情形和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

因此,宁波百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依照相关规定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6、宁波百发

宁波百发系在浙江省宁波市设立的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担任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情形和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

因此,宁波百发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依照相关规定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7、湖州鼎友

湖州鼎友系在浙江省宁波市设立的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担任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情形和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

因此,湖州鼎友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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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相关规定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九、保荐人对发行人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核查情况

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本保荐人对发行人所预计的即期回报摊薄情况、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取得相关工作底稿。

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所预计的即期回报摊薄情况合理、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合法、合理,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

十、保荐人关于在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项目中是否存在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行为的核查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相关规定,本保荐人对本项目是否涉及意见中的情形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本保荐人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经核查,发行人除依法聘请保荐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之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十一、保荐人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一)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或者通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前,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3-1-2-30

(三)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除上述说明外,保荐人与发行人不存在其他需要说明的关联关系。

(六)保荐人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主要业务往来情况

中泰证券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需要说明的利害关系及主要业务往来情况。

(以下无正文)

3-1-2-31

(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韩京洋

保荐代表人:

张光兴 林宏金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卢戈

内核负责人:

战肖华

保荐业务负责人:

张浩

保荐人总经理:

冯艺东

保荐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王 洪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2-32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授权张光兴、林宏金担任本次保荐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该公司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推荐及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

本授权有效期限自授权之日至持续督导期届满止。如果本公司在授权有效期限内重新任命其他保荐代表人替换上述同志负责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工作,本授权书即行废止。

特此授权!

(以下无正文)

3-1-2-33

(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光兴 林宏金

法定代表人:

王 洪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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