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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锦能源:独立董事关于十届六次董事会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审阅了公司十届六次董事会会议相关文件,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十届六次董事会相关审议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鉴于原审计机构中天运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综合考虑公司整体审计工作的需要,为保证上市公司审计的独立性、客观性、公允性,公司本次拟变更聘用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经对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体情况进行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其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执业资质和专业胜任能力,具有良好的诚信、足够的投资者保护能力和独立性,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公司财务状况、内部控制情况进行评价,能够满足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理由正当、合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增加公司及子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事项符合公司整体业务发展的需要和资金的实际需求,有利于优化配置公司与子公司的担保资源,提高公司决策效率。本次被担保对象均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其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制度对对外担保的规定,公司可充分了解其经营状况并有效控制和防范担保风险,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尚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增加担保额度事项,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十届六次董事会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李玉敏 辛茂荀 王宝英

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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