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谨慎的立场,经认真审查相关资料,对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 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该对外投资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规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构成关联交易,交易各方遵循公平自愿、协商一致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证明材料,该事务所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公正、公允、独立的审计服务,能够独立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审计,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胡彬 何和智 任力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