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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海德: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聘任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核,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拟变更并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及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资格和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此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是基于公司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陈丹东 陈友春 刘超

2023年11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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