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作为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制度的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具有证券业务资格,服务团队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公司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独立董事:陈丹东、陈友春、刘超
2023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