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 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11月9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根据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经全体监事同意,本次监事会会议豁免通知时限要求,本次会议于2023年11月8日以口头通知方式送达全体监事及相关人员,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金平召集并主持,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
本次会议的通知、召开、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参会监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充分讨论,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通过以下议案,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募投项目名称变更的议案》
为推进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审慎决策,监事会一致认为公司对本次发行方案的部分募投项目名称变更完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各项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及相关文件修订说明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1)。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为推进本次发行工作,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审慎决策,监事会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对《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进行修订完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各项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为推进本次发行工作,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审慎决策,监事会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对《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进行修订完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各项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表决结果:同意 3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为推进本次发行工作,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审慎决策,监事会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对《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进行修订完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各项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表决结果:同意 3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为推进本次发行工作,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审慎决策,监事会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对《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进行修订完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各项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0)。
表决结果:同意 3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