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998 | 证券简称:中信银行 | 编号:临2023-075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续关联交易公告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次审议的《关于申请持续关联交易上限的议案》所涉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2024—2026年授信类和八项非授信类关联交易上限事项,以及与信达证券2024—2026年授信类和四项非授信类关联交易上限事项,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本次审议事项是本行日常业务中所发生的持续交易,不会对本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本行的独立性。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本行于2023年11月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持续关联交易上限的议案》。
1. 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的持续关联交易
本行董事会同意本行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2024—2026年授信类和八项非授信类关联交易上限(具体预计上限金额详见本部分第(三)项的内容),并与中信集团签署相关框架协议。
关联董事方合英、曹国强对上述事项回避表决,其他有表决权的董事一致同意上述事项。
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及本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本行董事会同意将《关于申请持续关联交易上限的议案》所涉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2024—2026年授信类和八项非授信类关联交易上限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中信集团及其相关
方将在股东大会上对上述事项回避表决。
2. 与新湖中宝及其相关方的持续关联交易
本行董事会同意本行与新湖中宝及其相关方2024—2026年授信类和六项非授信类关联交易上限(具体预计上限金额详见本部分第(三)项的内容)。关联董事黄芳对上述事项回避表决,其他有表决权的董事一致同意上述事项。
3. 与关联自然人任职企业信达证券的持续关联交易
本行董事会同意本行与信达证券2024—2026年授信类和四项非授信类关联交易上限(具体预计上限金额详见本部分第(三)项的内容)。
全体董事一致同意上述事项。
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及本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本行董事会同意将《关于申请持续关联交易上限的议案》所涉与信达证券2024-2026年授信类和四项非授信类关联交易上限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述关联方将在股东大会上对上述事项回避表决(如涉及)。
(二)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1. 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的持续关联交易
(单位:人民币亿元)
交易类别 | 计算口径 | 2023年度 预计上限 | 2023年1-9月 实际发生额 |
授信业务 | 授信额度 | 在符合本行适用的监管要求的前提下不超过3,200 | 2,008.52 |
对预计额度达到本行上交所监管口径下披露标准的单一关联方预计和执行情况如下: | |||
关联方名称 | 计算口径 | 2023年度 预计上限 | 2023年1-9月 实际发生额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授信额度 | 750 | 281.92 |
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 | 480 | 21.50 | |
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376 | 361.02 | |
深圳市城开信银投资有限公司 | 157 | 156.73 | |
中信财务有限公司 | 123 | 5.60 | |
湖北新冶钢有限公司 | 117 | 117.00 | |
江阴利港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 101 | 18.10 | |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 90 | 45.00 |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84 | 96.80 | |
中国中信有限公司 | 80 | 45.20 | |
江阴兴澄特种钢铁有限公司 | 50 | 24.45 | |
中信城市开发运营有限责任公司 | 50 | 41.80 | |
中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 50 | 3.70 | |
中信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 50 | 3.30 |
锡林浩特市泰富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授信额度 | 43 | 10.56 |
南京宁信科创发展有限公司 | 40 | 39.96 | |
Eltonford Limited | 35 | 21.90 |
注:(1)根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相关监管规定,上述关联授信额度不包括可抵扣的保证金存款、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
(2)授信额度为合并口径,包含本行子公司对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的授信。
(3)2023年5月,因股权变化,锡林浩特市泰富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不再构成本行上交所口径关联方。
上一次预计情况与实际执行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1)受全球经济大环境影响,涉外业务占比较大的关联方融资规模受到较大影响;2)2023年,市场资金长时间处于紧张状态,资金成本上升,本行同业借款业务报价相应上调,导致同业机构提款需求下降。
(单位:人民币亿元)
交易类别 | 计算口径 | 2023年度 预计上限 | 2023年1-9月 实际发生额 | ||
第三方存管服务 | 服务费收入/支出 | 3 | 0.21 | ||
资产托管服务 | 服务费收入/支出 | 28 | 16.52 | ||
财务咨询顾问服务 及资产管理服务 | 服务费收入/支出 | 50 | 3.33 | ||
资金交易 | 交易损益 | 24 | 2.82 | ||
公允价值计入资产 | 22 | 8.22 | |||
公允价值计入负债 | 500 | 19.71 | |||
综合服务 | 服务费支出/收入 | 70 | 26.91 | ||
资产转让 | 交易金额 | 1,900 | 526.04 | ||
理财与投资服务 | 非保本理财 与代理服务 | 服务费收入 /支出 | 85 | 31.94 | |
理财与自有资金投资 | 资金运用 | 投资资金时点余额 | 2,400 | 806.27 | |
中介合作 | 银行投资收益及费用收支 | 45 | 5.91 | ||
存款业务 | 支付利息金额 | 10 | 5.83 |
上一次预计情况与实际执行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
财务咨询顾问服务及资产管理服务类业务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实际执行情况差异较大,主要是由于:1)本行加强信用卡分期业务管理,信用卡分期业务转让需求弱于预期,同时综合考虑信用卡全账户资产投放量及资金需求,暂未开展信用卡全账户资产证券化业务,导致与上述业务相关的资产证券化服务费收入减少;2)近年来受经济形势下行和房地产市场调整影响,零售类信贷投放需求不足,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零售消费贷款转让需求减少,导致零售类信贷
资产证券化相关服务费收入减少。资金交易类业务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实际执行情况差异较大,主要是受外部形势复杂、金融市场波动加剧、监管政策变化、人民币汇率承压等多重因素影响,资金交易类业务的交易活跃度下降,导致实际业务开展低于预期。综合服务类业务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实际执行情况差异较大,主要是由于:1)本行部分基建项目验收通过时间晚于预期,计划于2023年支付的工程款项将延后于2024年支付;2)受外部经济形势下行影响,客户消费力度及业务办理意愿下滑,催收还款难度提升,电话销售、催收服务业务规模未达到预计水平。资产转让类业务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实际执行情况差异较大,主要是由于:1)本行在加强信用卡分期业务管理后,信用卡分期业务转让需求弱于预期,同时综合考虑信用卡全账户资产投放量及资金需求,暂未开展信用卡全账户资产证券化业务;2)近年来受经济形势下行和房地产市场调整影响,零售类信贷投放需求不足,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零售消费贷款转让需求减少,未开展正常类零售信贷资产证券化。理财与投资服务类业务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实际执行情况差异较大。其中,非保本理财与代理服务的主要原因是:1)近年来经济增长降速,市场大幅震荡,代销产品收益下行,影响产品销售规模增长;2)全行业理财产品手续费持续下降,代销收入受到影响;3)保险公司根据其业务发展规划,调整产品结构及供给,影响产品销售规模增长。投资服务的主要原因是:受复杂的外部政治经济形势影响,在金融市场波动加剧、市场收益率和相对波动水平下降、监管政策变化等多重因素共同作用下,投资业务活跃度略有降低,导致实际业务开展低于预期。
2. 与新湖中宝及其相关方的持续关联交易
(单位:人民币亿元)
交易类别 | 计算口径 | 2023年度 预计上限 | 2023年1-9月 实际发生额 |
授信业务 | 授信额度 | 200 | 132.28 |
注:(1)根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相关监管规定,上述关联授信额度不包括可抵扣的保证金存款、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
(2)授信额度为合并口径,包含本行子公司对新湖中宝及其相关方的授信。
上一次预计情况与实际执行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本行对新湖中宝所在集团的授信规模始终在监管规定的比例范围内,统筹考虑本行风险政策、业务结构等方面因素,本行对新湖中宝所在集团的授信业务规模加强了管控。
3. 与中国烟草及其相关方的持续关联交易
(单位:人民币亿元)
交易类别 | 计算口径 | 2023年度 预计上限 | 2023年1-9月 实际发生额 |
授信业务 | 授信额度 | 200 | 0 |
注:(1)根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相关监管规定,上述关联授信额度不包括可抵扣的保证金存款、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
(2)授信额度为合并口径,包含本行子公司对中国烟草及其相关方的授信。
上一次预计情况与实际执行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由于董事任职变化,中国烟草及其相关方不再构成本行在上交所规则下的关联方。
4. 与关联自然人投资/任职类关联方的持续关联交易
(单位:人民币亿元)
交易对方 | 交易类别 | 计算口径 | 2023年度 预计上限 | 2023年1-9月 实际发生额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授信业务 | 授信额度 | 20 | 20 |
注:(1)根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相关监管规定,上述关联授信额度不包括可抵扣的保证金存款、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
(2)由于关联自然人任职变化,云南省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不再构成本行在上交所规则下的关联方。
(3)授信额度为合并口径,包含本行子公司对关联自然人投资/任职类关联方的授信。
(三)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
和类别
1. 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的持续关联交易
(1)授信业务
(单位:人民币亿元)
计算口径 | 2023年1-9月 实际发生额 | 截至2023年9月30日 授信余额 | 预计年度上限 | ||
2024 | 2025 | 2026 | |||
授信额度 | 2,008.52 | 1,177.08 | 4,000 | 4,000 | 4,000 |
对单一主体预计额度达到本行上交所监管口径下披露标准(即本行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0.5%,约33亿元)的情况如下(本行确保控制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总体授信额度在申请上限额度内): |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上限的预计金额为合并口径,已合并计算本行及本行子公司的数据。
关联方名称 | 计算口径 | 预计年度上限 | ||
2024 | 2025 | 2026 |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授信额度 | 1,011 | 1,011 | 1,011 |
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700 | 700 | 900 |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378 | 378 | 378 | |
深圳市城开信银投资有限公司 | 193 | 193 | 193 | |
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 | 180 | 180 | 180 | |
中信财务有限公司 | 123 | 123 | 123 | |
中信金属香港有限公司 | 115 | 118 | 120 | |
湖北新冶钢有限公司 | 117 | 117 | 117 | |
中国中信有限公司 | 110 | 110 | 110 | |
南京宁信科创发展有限公司 | 40 | 40 | 40 | |
上海中特泰富钢管有限公司 | 80 | 80 | 80 | |
江阴兴澄特种钢铁有限公司 | 62 | 62 | 62 | |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59 | 59 | 59 | |
中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 34 | 54 | 54 | |
中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 50 | 50 | 50 | |
中信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 50 | 50 | 50 | |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 50 | 50 | 50 | |
中信城市开发运营有限责任公司 | 50 | 50 | 50 | |
大昌行汽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16 | 36 | 36 | |
中信信惠国际资本有限公司 | 29 | 34 | 40 |
注:根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相关监管规定,上述关联授信额度不包括可抵扣的保证金存款、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
设定上述上限额度的主要考虑因素,以及本次预计情况与前一期实际执行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包括:1)综合考虑本行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历史合作情况、存量授信业务规模及现有授信批复下提款需求,预计上限使用率将有较大幅度提升;2)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在相关行业的市场地位、规模以及财务情况;3)为未来三年本行与中信集团新增关联方的合作预留空间。
(2)资产转移
(单位:人民币亿元)
计算口径 | 2023年1-9月 实际发生额 | 预计年度上限 | ||
2024 | 2025 | 2026 | ||
交易价格 | 526.04 | 1,600 | 1,800 | 1,900 |
对单一主体预计额度达到本行上交所监管口径下披露标准(即本行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 0.5%,约33亿元)的情况如下(本行确保控制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总体交易金额在申请上限额度内): | ||||
关联方名称 | 计算口径 | 预计年度上限 | ||
2024 | 2025 | 2026 | ||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交易价格 | 700 | 700 | 700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交易价格 | 155 | 155 | 155 |
设定上述上限额度的主要考虑因素,以及本次预计情况与前一期实际执行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包括:1)银行间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提升商业银行资产负债主动管理能力与融资投放能力的重要手段,可以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建立资产投放与资产流转之间的良性循环,助力商业银行向轻资产、交易型银行转型升级;2)监管机构继续支持商业银行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国内证券化市场近年来稳步发展,覆盖品种日趋丰富,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发展模式由“政策推动”稳步向“市场自发”演进。在监管机构和市场需求双重推动下,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迅速发展;3)本行持续完善资产证券化制度,建立资产证券化业务系统,构建全覆盖基础资产序列,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基础得到有效夯实;4)近两年本行仅有不良类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发生额较小。考虑到未来如发生银行再融资口径收紧、信贷投放需求提升、执行资本新规等导致本行贷款规模和风险资产紧张的情况,本行可能发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个人消费贷款、信用卡全账户等证券化产品,以释放风险资本、降低再融资成本;5)未来本行将持续加大资产证券化力度,推进信用卡全账户、个人消费贷款、住房按揭贷款、不良贷款等证券化项目,带动资产证券化类资产转让业务的发展;6)本行开展二级市场福费廷业务时间较短,未来尚有较大发展空间;7)中国华融、中信青岛资产等作为持牌资产管理公司,后续不良资产转让、抵债资产转让等业务将有所增长。
(3)综合服务
(单位:人民币亿元)
计算口径 | 2023年1-9月 实际发生额 | 预计年度上限 | ||
2024 | 2025 | 2026 | ||
服务费支出/收入 | 26.91 | 62 | 66 | 70 |
注:本次将原纳入综合服务管理的、涉及本行业务经营的部分服务事项作为单独类别(即其他金融服务)并设置上限,2023年1-9月实际发生额仍按原口径统计。
设定上述上限额度的主要考虑因素,以及本次预计情况与前一期实际执行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随着业务不断发展和创新,本行对技术服务、外包服务、联合营销、商品采购、广告服务、增值服务、物业租赁、物业管理、培训服务等需求持续增长。例如:未来三年,预计本行与广东鸿联和北京鸿联之间的呼叫中
心、电话销售、催收等服务规模有所提升,关联交易金额将持续增长;与深圳市信银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开展业务逐步多元化,新开展商户拓展及催收等业务。
(4)财务咨询顾问及资产管理服务
(单位:人民币亿元)
计算口径 | 2023年1-9月 实际发生额 | 预计年度上限 | ||
2024 | 2025 | 2026 | ||
服务费收入/支出 | 3.33 | 150 | 180 | 200 |
对单一主体预计额度达到本行上交所监管口径下披露标准(即本行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 0.5%,约33亿元)的情况如下(本行确保控制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总体交易金额在申请上限额度内): | ||||
关联方名称 | 计算口径 | 预计年度上限 | ||
2024 | 2025 | 2026 | ||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服务费收入/支出 | 38 | 42 | 47 |
注:本次将原纳入理财与投资服务管理的代销服务事项纳入财务咨询顾问及资产管理服务并设置上限,2023年1-9月实际发生额仍按原口径统计。
设定上述上限额度的主要考虑因素,以及本次预计情况与前一期实际执行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包括:1)根据战略转型目标,本行将继续推动发展轻型化业务,包括证券承销、资产管理、财务咨询、代销金融产品等,广泛涉及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的业务合作;2)本行作为市场主流承销机构,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长期稳居市场前列。同时,结合监管趋势,债券市场作为市场化融资主渠道作用更加稳固,预计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未来发行债券的规模将有所增加。目前,多家关联方与本行有债券发行合作计划,项目储备较丰富,预计本行相应服务费用规模将持续增长;3)随着债券融资在整体社会融资体系中的重要性日趋提升,本行将着力构建“牌照+非牌照”承销服务体系,进一步强化与中信证券、中信建投等相关行业龙头企业在该领域的合作,通过强强联合打造债务资本市场全牌照融资服务体系,拓宽客户融资渠道,降低客户融资成本;4)本次将代销金融产品纳入财务咨询顾问及资产管理服务管理。随着本行与中信集团业务协同的深入推进,双方合作范围进一步扩大,代销业务量将不断增加,代销手续费金额同步增长;5)财务咨询顾问及资产管理服务与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强相关。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将产生因提供证券化转让及存续期服务而收取的信托管理费、因提供证券化承销服务而收取的承销费、因提供证券化存续期服务而收取的发起机构服务费。近两年,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发行规模较小,上述服务费用金额相应较小。未来,随着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发行规模增加,财务咨询
顾问及资产管理服务费用也将相应增加;6)自2022年《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引导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聚焦主业积极参与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化险的指导意见》下发后,本行开始逐步开展结构化处置不良资产业务,预计未来业务将实现增长。
(5)托管与账管服务
(单位:人民币亿元)
计算口径 | 2023年1-9月 实际发生额 | 预计年度上限 | ||
2024 | 2025 | 2026 | ||
服务费收入/支出 | 16.73 | 20 | 30 | 40 |
注:本次将原第三方存管服务、资产托管服务合并为托管与账管服务(下同),2023年1-9月的实际发生额为原第三方存管服务和资产托管服务2023年1-9月实际发生额的合计金额。
设定上述上限额度的主要考虑因素:本行根据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在资产托管、第三方监管、存管等业务上现有的合作情况及未来合作发展态势设定上限,具体包括:1)在银行业转型发展的进程中,资产托管业务的发展潜力和轻资本优势逐步显现。随着资管市场的发展、养老金三支柱产业政策的不断完善,本行在资产托管业务方面与上述关联方的合作也会保持合理的增长,托管规模与收入将进一步增加;2)本行预计中国经济将保持稳定增长,市场投资将趋于活跃,未来货物融资类业务稳步增长,本行在第三方监管业务方面与上述关联方的合作随中国经济发展而保持合理的增长;3)为进一步提升存管业务规模,增强客户粘性,加强与集团内管理公司的全方位合作,对未来业务规模进行合理预估。
(6)其他金融服务
(单位:人民币亿元)
计算口径 | 2023年1-9月 实际发生额 | 预计年度上限 | ||
2024 | 2025 | 2026 | ||
服务费收入/支出 | —注 | 12 | 20 | 32 |
注:本次将纳入原综合服务管理的、涉及本行业务经营的部分服务事项,如:结算业务、银行卡业务、电子银行业务、收单业务、经营租赁业务等作为单独类别(即其他金融服务)并设置上限,2023年1-9月其他金融服务的实际发生额已包含在综合服务金额项下。
设定上述上限额度的主要考虑因素:1)2023年下半年开始,本行与关联方新开展分期类业务合作,包含属地分期、购车分期、e秒分期等多种业务。预计未来三年分期业务规模逐步提升,支付佣金相应增长;2)本行子公司中信金租根据政策导向及其战略规划,回归租赁本源,开展以飞机、船舶等资产为租赁物
的专业化租赁业务,持续提升经营租赁业务占比,与关联方开展的经营租赁业务将有所增长。
(7)存款业务
(单位:人民币亿元)
计算口径 | 2023年1-9月 实际发生额 | 预计年度上限 | ||
2024 | 2025 | 2026 | ||
支付利息金额 | 5.83 | 16 | 18 | 20 |
设定上述上限额度的主要考虑因素:1)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历史存款和本行相应支付的利息规模,以及未来的经营发展趋势;2)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在相关行业的市场地位、规模及财务情况;3)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数量较多且时有新增。
(8)金融市场业务
(单位:人民币亿元)
计算口径 | 2023年1-9月 实际发生额 | 预计年度上限 | ||
2024 | 2025 | 2026 | ||
授信额度/交易本金/交易损益 | 20,654.07 | 35,000 | 41,000 | 47,000 |
对单一主体预计额度达到本行上交所监管口径下披露标准(即本行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 0.5%,约33亿元)的情况如下(本行确保控制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总体交易金额在申请上限额度内): | ||||
关联方名称 | 计算口径 | 预计年度上限 | ||
2024 | 2025 | 2026 |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授信额度/ 交易本金/ 交易损益 | 12,948 | 14,905 | 17,458 |
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200 | 1,300 | 1,400 | |
中信财务有限公司 | 740 | 811 | 884 |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300 | 300 | 300 | |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80 | 220 | 260 | |
中信信惠国际资本有限公司 | 101 | 201 | 301 | |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55 | 70 | 85 | |
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30 | 45 | 60 |
注:综合考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各方监管要求,并加强管理统一性,对上限业务归类进行了部分调整,原资金交易类别更名为金融市场业务,增加部分业务品种(下同)。
设定上述上限额度的主要考虑因素,以及本次预计情况与前一期实际执行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1)本行秉承轻资产转型的业务发展理念,计划大力拓展金融市场业务。在全行金融市场业务蓬勃发展的情况下,与关联方的交易规模将同步增长;2)本行秉承以客户为中心、利他共赢的发展理念,继续开拓业务
边界,将为集团内部更多主体提供各类金融市场业务服务;3)根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相关监管规定,将同业拆借、债券回购、债券借贷等业务金额计算口径由损益、时点余额调整为本金发生额,使得交易上限规模显著增长。
(9)投资业务
(单位:人民币亿元)
计算口径 | 2023年1-9月 实际发生额 | 预计年度上限 | ||
2024 | 2025 | 2026 | ||
投资额度 (任一时点的余额) | 806.27 | 3,800 | 4,400 | 5,000 |
对单一主体预计额度达到本行上交所监管口径下披露标准(即本行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 0.5%,约33亿元)的情况如下(本行确保控制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总体投资时点余额在申请上限额度内): | ||||
关联方名称 | 计算口径 | 预计年度上限 | ||
2024 | 2025 | 2026 |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投资额度 (任一时点的余额) | 857 | 1,058 | 1,259 |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706 | 806 | 906 | |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 200 | 200 | 200 |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153 | 176 | 177 | |
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11 | 111 | 111 | |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42 | 52 | 62 |
注:综合考虑业务特点及日常管理便利,对上限业务归类进行了部分调整,原理财与投资业务中的非保本理财与代理服务纳入财务咨询顾问及资产管理服务上限管理(下同)。
设定上述上限额度的主要考虑因素,本次预计情况与前一期实际执行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1)为加强与集团内优质企业合作,充分发挥协同优势,本行加大业务拓展力度,预期投资类关联交易额度将有所扩大;2)本行子公司信银理财自成立以来,发行或管理的理财产品规模稳步增长,关联交易相应呈现增长态势;3)随着存款利率下行,定期存款对理财产品的替代效应减弱,理财公司发行产品规模不断增长,理财投资规模及投资关联方发行金融产品的规模也同步增长;4)参考公募基金单家公司授权限额设定关联交易上限金额。
2. 与新湖中宝及其相关方的持续关联交易
(1)授信业务
(单位:人民币亿元)
计算口径 | 2023年1-9月实际发生额 | 截至2023年9月30日授信余额 | 预计年度上限 | ||
2024 | 2025 | 2026 | |||
授信额度 | 132.28 | 66.12 | 150 | 150 | 150 |
对单一主体预计额度达到本行上交所监管口径下披露标准(即本行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 0.5%,约33亿元)的情况如下(本行确保控制新湖中宝及其相关方总体授信额度在申请上限额度内): | |||||
关联方名称 | 计算口径 | 预计年度上限 | |||
2024 | 2025 | 2026 | |||
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授信额度 | 40 | 40 | 40 | |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 40 | 40 | 40 |
注:根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相关监管规定,上述关联授信额度不包括可抵扣的保证金存款、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
上述上限额度,主要以本行现有存量授信额度为基数进行预计。
(2)资产转移
(单位:人民币亿元)
计算口径 | 2023年1-9月 实际发生额 | 预计年度上限 | ||
2024 | 2025 | 2026 | ||
交易价格/金额 | 0.66 | 15 | 15 | 15 |
上述上限额度,主要考虑本行坚守服务实体经济主责主业,依据过往业务及潜在业务需求进行预计。
(3)财务咨询顾问及资产管理服务
(单位:人民币亿元)
计算口径 | 2023年1-9月 实际发生额 | 预计年度上限 | ||
2024 | 2025 | 2026 | ||
服务费收入/支出 | 0.03 | 0.5 | 0.5 | 0.5 |
设定上述上限额度的主要考虑因素:新湖中宝过去在境外资本市场每年进行多次债券发行工作,其中主要以私募债券发行形式为主。本行子公司曾作为配售代理参与新湖中宝债券承销工作,根据过往业务合作情况及潜在业务需求预计交易上限。
(4)其他金融服务
(单位:人民币亿元)
计算口径 | 2023年1-9月 实际发生额 | 预计年度上限 | ||
2024 | 2025 | 2026 | ||
服务费收入/支出 | 0.12 | 1 | 1.5 | 2.5 |
上述上限额度,主要考虑历史业务规模及未来经营发展趋势进行预计。
(5)存款业务
(单位:人民币亿元)
计算口径 | 2023年1-9月 实际发生额 | 预计年度上限 | ||
2024 | 2025 | 2026 | ||
支付利息金额 | 0.49 | 3 | 2.1 | 1.6 |
上述上限额度,主要考虑新湖中宝及其相关方历史存款及本行相应支付的利息规模,以及未来经营发展趋势进行预计。
(6)金融市场业务
(单位:人民币亿元)
计算口径 | 2023年1-9月 实际发生额 | 预计年度上限 | ||
2024 | 2025 | 2026 | ||
授信额度/交易本金/交易损益 | 0.58 | 3 | 4 | 5 |
上述上限额度,主要考虑历史业务规模及未来经营发展趋势进行预计。
(7)投资业务
(单位:人民币亿元)
计算口径 | 2023年1-9月 实际发生额 | 预计年度上限 | ||
2024 | 2025 | 2026 | ||
投资时点余额 (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 | 18.02 | 50 | 50 | 50 |
对单一主体预计额度达到本行上交所监管口径下披露标准(即本行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 0.5%,约33亿元)的情况如下(本行确保控制新湖中宝及其相关方总体投资时点余额在申请上限额度内): | ||||
关联方名称 | 计算口径 | 预计年度上限 | ||
2024 | 2025 | 2026 | ||
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投资时点余额 (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 | 30 | 30 | 30 |
上述上限额度,主要考虑存量理财产品投资规模及其存续期进行预计。
3. 与关联自然人任职企业信达证券的持续关联交易
(1)授信业务
(单位:人民币亿元)
计算口径 | 2023年1-9月实际发生额 | 截至2023年9月30日授信余额 | 预计年度上限 | ||
2024 | 2025 | 2026 | |||
授信额度 | 20 | 5 | 30 | 30 | 30 |
注:根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相关监管规定,上述关联授信额度不包括可抵扣的保证金存款、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
设定上述上限额度的主要考虑因素:近年来,信达证券财务情况持续向好,目前本行对其授信使用较为充分,日常发生的主要业务包括法人账户透支、债券质押式回购、债券借贷、同业拆借、债券投资等业务。由于目前授信额度较为紧张,本行适当增加对该公司的授信额度。
(2)托管与账管服务
(单位:人民币亿元)
计算口径 | 2023年1-9月 实际发生额 | 预计年度上限 | ||
2024 | 2025 | 2026 | ||
服务费收入/支出 | 0.0007 | 0.01 | 0.01 | 0.01 |
上述上限额度,主要考虑历史业务规模及未来经营发展趋势进行预计。
(3)存款业务
(单位:人民币亿元)
计算口径 | 2023年1-9月 实际发生额 | 预计年度上限 | ||
2024 | 2025 | 2026 | ||
支付利息金额 | 0 | 0.18 | 0.22 | 0.26 |
上述上限额度,主要考虑本行与信达证券未来开展的存款业务规模、发生的概率及市场利率水平进行合理预计。
(4)金融市场业务
(单位:人民币亿元)
计算口径 | 2023年1-9月 实际发生额 | 预计年度上限 | ||
2024 | 2025 | 2026 | ||
授信额度/交易本金/交易损益 | 20.35 | 260 | 390 | 510 |
上述上限额度,主要考虑本行通过联动营销与重点客户开展深度合作,未来业务规模将实现增长。
(5)投资业务
(单位:人民币亿元)
计算口径 | 2023年1-9月 实际发生额 | 预计年度上限 | ||
2024 | 2025 | 2026 | ||
投资时点余额 (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 | 5.04 | 30.75 | 31.75 | 31.75 |
设定上述上限额度的主要考虑因素:本行子公司信银理财的理财产品风险偏好、资产标的类型、业务管理模式等与理财业务发展方向的匹配度,以及对稳定产品收益的资产选择。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1. 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000010168558XU),成立时间1982年9月15日,注册地和主要办公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中信大厦89-102层,法定代表人朱鹤新,注册资本20,531,147.635903万元人民币。公司主营业务为:投资管理境内外银行、证券、保险、信托、资产管理、期货、租赁、基金、信用卡金融类企业及相关产业、能源、交通基础设施、矿产、林木资源开发和原材料工业、机械制造、房地产开发、信息基础设施、基础电信和增值电信业务、环境保护、医药、生物工程和新材料、航空、运输、仓储、酒店、旅游业、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商业、教育、出版、传媒、文化和体育、境内外工程设计、建设、承包及分包、行业的投资业务;资产管理;资本运营;工程招标、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承包及分包、咨询服务行业;对外派遣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进出口业务;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含信息搜索查询服务、信息社区服务、信息即时交互服务和信息保护和加工处理服务)。实际控制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截至2022年末,资产总额105,976.93亿元,负债总额93,072.94亿元,净资产12,904.00亿元,资产负债率87.82%,2022年度营业收入6,778.47亿元,净利润946.12亿元。
(2)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5年1月8日,注册地址为中国香港中
环添美道1号中信大厦32楼,董事长为朱鹤新,主营业务包括综合金融服务、先进智造、先进材料、新消费、新型城镇化业务。实际控制人是中信集团。截至2022年末,中信股份资产总额117,941.99亿港元,负债总额104,141.31亿港元,净资产13,800.68亿港元,资产负债率88.30%,2022年度营业收入7,711.33亿港元,净利润1,230.11亿港元。截至2023年6月末,资产总额109,763.05亿元人民币,负债总额97,001.31亿元人民币,净资产12,761.74亿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88.37%,2023年1-6月营业收入3,339.86亿元人民币,净利润574.71亿元人民币。
(3)中国中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78317092),成立时间2011年12月27日,注册地和主要办公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中信大厦89-102层,法定代表人朱鹤新,注册资本13,900,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1.投资和管理金融业,包括:投资和管理境内外银行、证券、保险、信托、资产管理、期货、租赁、基金、信用卡等金融类企业及相关产业;2.投资和管理非金融业,包括:(1)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2)矿产、林木等资源开发和原材料工业;(3)机械制造;(4)房地产开发;(5)信息产业:信息基础设施、基础电信和增值电信业务;(6)商贸服务及其他产业:环境保护;医药、生物工程和新材料;航空、运输、仓储、酒店、旅游业;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进出口业务、商业;教育、出版、传媒、文化和体育;咨询服务;3.向境内外子公司发放股东贷款;资本运营;资产管理;境内外工程设计、建设、承包及分包和劳务输出,及经批准的其他业务。实际控制人是中信集团。截至2022年末,资产总额101,799.39亿元,负债总额90,873.30亿元,净资产10,926.08亿元,资产负债率89.27%,2022年度营业收入3,734.05亿元,净利润943.38亿元。
(4)中国中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7K30YL2P),成立时间2022年3月24日,注册地和主要办公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中信大厦53层,法定代表人为奚国华,注册资本为500,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企业总部管理。许可项目:金融控股公司业务。实际控制人是中信集团。截至2022年末,资产总额344.11亿元,负债总额1.25亿元,净资产342.87亿元,资产负债率0.36%,公司成立日至2022年12月31日营业收入1.53亿元,净利润1.15亿元。
(5)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7109255774),成立时间1999年11月1日,注册地和主要办公地点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法定代表人刘正均,注册资本8,024,667.9047万元,主营业务为不良资产处置、金融服务业务、资产管理和投资业务。主要股东为中信集团、财政部等。截至2022年末,资产总额9,553.25亿元,负债总额9,069.47亿元,净资产483.79亿元,资产负债率94.94%,2022年度营业收入372.64亿元,净利润-277.86亿元。截至2023年6月末,资产总额9,349.68亿元,负债总额8,956.46亿元,净资产393.22亿元,资产负债率95.79%,2023年1-6月营业收入356.49亿元,净利润-
59.88亿元。
(6)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17C8U57),成立时间2017年9月5日,注册地和主要办公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8层,法定代表人李如东,注册资本563,380.2817万元。经营范围包括吸收公众存款,主要是个人及小微企业存款;主要针对个人及小微企业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通过电子渠道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电子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代理业务;基金销售。主要股东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百度博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加拿大养老基金投资公司。截至2022年末,资产总额969.22亿元,负债总额894.87亿元,净资产74.35亿元,资产负债率92.3%,2022年度营业收入39.68亿元,净利率6.56亿元。截至2023年6月末,资产总额1,016.55亿元,负债总额937.07亿元,净资产79.48亿元,资产负债率92.2%,2023年1-6月营业收入23.17亿元,净利润4.79亿元。
(7)深圳市城开信银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HCWFF2E),成立时间2022年6月17日,注册地和主要办公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社区科苑路8号讯美科技广场2号楼1647,法定代表人刘星,注册资本1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实际控制人是中信集团。截至2022年末,资产总额211.98亿元,负债总额194.44亿元,净资产17.54亿元,资产负债率91.73%,公司成立日至2022年12月31日营业收入3.82亿元,净利润-7.13亿元。
(8)中信财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7834635Q),成立
时间2012年11月19日,注册地和主要办公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低层栋B座2层,法定代表人张云亭,注册资本475,134.752547万元,经营范围包括经营以下本外币业务: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委托投资;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有价证券投资(股票二级市场投资除外);成员单位产品的买方信贷和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实际控制人是中信集团。截至2022年末,资产总额557.67亿元,负债总额474.59亿元,净资产83.08亿元,资产负债率85.1%,2022年度营业收入11.34亿元,净利润8.13亿元。截至2023年6月末,资产总额
415.15亿元,负债总额335.03亿元,净资产80.11亿元,资产负债率80.7%,2023年1-6月营业收入6.55亿元,净利润4.34亿元。
(9)湖北新冶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57045833Q),成立时间1985年10月3日,注册地和主要办公地点湖北省黄石市黄石大道316号,法定代表人蒋乔,注册资本33,983万元美元。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销售黑色、有色金属材料和相应的工业辅助材料及承接来料加工业务;钢铁冶炼、金属压延加工、钢坯、钢锭、钢材、钢管、球墨铸铁管及管件、焦炭、金属制品制造、机械及仪表电器制造和修理、化工产品。实际控制人是中信集团。截至2022年末,资产总额50.51亿元,负债总额0.78亿元,净资产49.74亿元,资产负债率1.54%,2022年度营业收入14.69亿元,净利润5.15亿元。截至2023年6月末,资产总额161.73亿元,负债总额110.70亿元,净资产51.03亿元,资产负债率68.45%,2023年1-6月营业收入0.13亿元,净利润-0.16亿元。
(1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017814402),成立时间1995年10月25日,注册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主要办公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张佑君,注册资本1,482,054.6829万元。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证券经纪(限山东省、河南省、浙江省天台县、浙江省苍南县以外区域);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
证券资产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内委托投资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证券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和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股票期权做市。上市证券做市交易。主要股东为中信金控。截至2022年末,资产总额13,082.89亿元,负债总额10,499.17亿元,净资产2,583.72亿元,扣除代理买卖证券款及代理承销证券款的资产负债率为74.51%,2022年度营业收入651.09亿元,净利润221.69亿元。截至2023年6月末,资产总额14,259.39亿元,负债总额11,630.82亿元,净资产2,628.57亿元,扣除代理买卖证券款及代理承销证券款的资产负债率为76.49%,2023年1-6月营业收入315.00亿元,净利润117.52亿元。
(11)江阴兴澄特种钢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07984202P),成立时间1994年11月23日,注册地和主要办公地点江苏省江阴经济开发区滨江东路297号,法定代表人白云,注册资本人民币1,236,579.744845万元。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钢、铁冶炼;黑色金属铸造;钢压延加工;金属材料制造;金属材料销售;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有色金属压延加工;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业务;技术推广服务;新材料技术研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实际控制人是中信集团。截至2022年末,资产总额872.01亿元,负债总额553.72亿元,净资产318.29亿元,资产负债率63.50%,2022年度营业收入964.87亿元,净利润
70.96亿元。截至2023年6月末,资产总额1,137.21亿元,负债总额744.89亿元,净资产392.32亿元,资产负债率65.50%,2023年1-6月营业收入575.44亿元,净利润
31.12亿元。
(12)中信城市开发运营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339861125D),成立时间2015年5月7日,注册地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1号楼23层2308室,主要办公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5层,法定代表人聂学群,注册资本1,368,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房地产经纪业务;销售、出租商品房;项目投资;投资咨询;企业管理;餐饮管理;物业管理;房地产信息咨询。实际控制人是中信集团。截至2022年末,资产总额
376.11亿元,负债总额280.65亿元,净资产95.45亿元,资产负债率74.62%,2022年度营业收入54.49亿元,净利润3.26亿元。截至2023年6月末,资产总额366.11亿
元,负债总额255.79亿元,净资产110.33亿元,资产负债率69.87%,2023年1-6月营业收入5.41亿元,净利润-0.84亿元。
(13)中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0579X),成立时间2002年11月4日,注册地和主要办公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丙2号天元港中心B座27层,法定代表人陈晓佳,注册资本663,7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对外派遣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承包境外工程、境内国际招标工程和境内外资工程;工程勘测、设计、咨询、项目管理;工程施工总承包;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铝幕墙的设计、制造、安装;建筑材料、机电设备的销售;铝及铝合金制品的加工、销售;成套机电设备的设计、销售、安装、调试;进出口业务;与上述业务相关的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建筑行业人防工程设计;建筑工程及相应的工程咨询和装饰设计;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销售食用农产品、饲料;销售食品。实际控制人是中信集团。截至2022年末,资产总额531.26亿元,负债总额388.73亿元,净资产142.53亿元,资产负债率73.17%,2022年度营业收入239.87亿元,净利润10.88亿元。截至2023年6月末,资产总额
503.61亿元,负债总额362.04亿元,净资产141.56亿元,资产负债率71.89%,2023年1-6月营业收入83.5亿元,净利润2.86亿元。
(14)中信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071709),成立时间1988年1月23日,注册地和主要办公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1903室,法定代表人吴献文,注册资本490,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
钢铁、有色金属及相关行业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销售钢材、钢坯、生铁、铜、铝、铅、锌、锡、铜材、铝材、镍、镁、铂族金属、铁矿石、冶炼产品、冶金炉料和辅料、金属制品及再生利用品、冶金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机械设备、电子设备、建筑材料;进出口业务;钢铁和有色金属行业及其相关行业的技术、贸易和经济信息的咨询服务;销售煤炭(不在北京地区开展实物煤的交易、储运活动)。实际控制人是中信集团。截至2022年末,资产总额389.66亿元,负债总额249.95亿元,净资产139.71亿元,资产负债率64.15%,2022年度营业收入1,191.75亿元,净利润22.15亿元。截至2023年6月末,资产总额448.25亿元,负债总额268.42亿元,净资产179.83亿元,资产负债率59.88%,2023年1-6月营业收入
612.18亿元,净利润10.67亿元。
(15)南京宁信科创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1MA20EFB08E),成立时间2019年11月15日,注册地南京市江北新区研创园团结路99号孵鹰大厦1634室,主要办公地点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象贤路2号,法定代表人彭明,注册资本人民币60,0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开发、工程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服务;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服务。主要股东为信恒银通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中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截至2022年末,资产总额36.52亿元,负债总额26.56亿元,净资产9.97亿元,资产负债率72.73%,2022年度营业收入为零,净利润-0.03亿元。
(16)中信金属香港有限公司(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立时间2010年12月10日,注册地香港,主要办公地点北京,实缴股本3,867.52万美元,主营业务铁矿石、铜精矿、有色金属贸易。实际控制人是中信集团。截至2022年末,资产总额105.73亿元,负债总额90.85亿元,净资产14.89亿元,资产负债率85.93%,2022年度营业收入712.12亿元,净利润7.37亿元。(原报表系美元,按汇率7.0折算。)
(17)上海中特泰富钢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101MA1FPG969A),成立时间2019年10月28日,注册地和主要办公地点上海市黄浦区福州路89号316室,法定代表人蒋乔,注册资本528,530.3337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钢管、金属制品、特殊钢钢坯、金属材料的销售,电力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企业管理。实际控制人是中信集团。截至2022年末,资产总额为263亿元,负债总额205.22亿元,净资产57.78亿元,资产负债率78.03%,2022年度营业收入185.94亿元,净利润-5.25亿元。截至2023年6月末,资产总额为250.12亿元,负债总额192.68亿元,净资产57.44亿元,资产负债率77.03%,2023年1-6月营业收入98.30亿元,净利润1.69亿元。
(18)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730993Y),成立时间1988年3月1日,注册地和主要办公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法定代表人芦苇,注册资本1,127,6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债券的
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实际控制人是中信集团。截至2022年末,资产总额498.95亿元,负债总额125.36亿元,净资产373.59亿元,资产负债率25.12%,2022年度营业收入64.38亿元,净利润30.16亿元。截至2023年6月末,资产总额512.91亿元,负债总额121.23亿元,净资产391.69亿元,资产负债率23.63%,2023年1-6月营业收入22.37亿元,净利润13.18亿元。
(19)中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1KPK96J),成立时间2019年6月12日,注册地和主要办公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8号楼39层3301单元39008室,法定代表人皇甫文忠,注册资本70,0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一)发放个人消费贷款;(二)接受股东境内子公司及境内股东的存款;
(三)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四)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五)境内同业拆借;
(六)与消费金融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七)代理销售与消费贷款相关的保险产品;(八)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实际控制人是中信集团。截至2022年末,资产总额101.44亿元,负债总额93.26亿元,净资产8.18亿元,资产负债率
91.94%,2022年度营业收入5.17亿元,归属于股东的净利润0.86亿元。
(20)中信期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000206237),成立时间1993年3月30日,注册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主要办公地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14层,法定代表人窦长宏,注册资本760,0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基金销售(具体按公司有效许可证经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截至2022年末,资产总额1,760.54亿元,负债总额1,639.21亿元,净资产121.33亿元,资产负债率93.11%,2022年度营业收入104.86亿元,净利润9.70亿元。2023年6月末,资产总额1,905.20亿元,负债总额1,779.43亿元,净资产125.77亿元,资产负债率93.40%,2023年1-6月营业收入29.37亿元,净利润4.13亿元。
(21)大昌行汽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XNW2B9F),成立时间2021年4月8日,注册地广州市南沙区丰泽
东路106号(自编1号楼)X1301-I012146(集群注册)(JM),主要办公地点广州市荔湾区荔湾路94号A座二楼,法定代表人李晨迪,注册资本50,000万元美元,主营业务汽车业务贸易。实际控制人是中信集团。截至2022年末,资产总额43.29亿元,负债总额28.20亿元,净资产15.09亿元,资产负债率65.14%,2022年度营业收入4.46亿元,净利润0.18亿元。
(22)中信信惠国际资本有限公司(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立时间2012年12月,注册地香港,主要办公地点香港,实缴股本1,646,570,000港元,主营业务投资管理,实际控制人是中信集团。截至2022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125.56亿港元,负债总额66.25亿港元,净资产59.31亿港元,资产负债率52.76%,2022年度营业收入3.39亿港元,净利润0.19亿港元。截至2023年9月30日,资产总额174.47亿港元,负债总额106.43亿港元,净资产68.04亿港元,资产负债率61.00%,2023年1-9月营业收入7.54亿港元,净利润5.28亿港元。
(23)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336940653),成立时间1998年4月9日,注册地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3号院,主要办公地点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7号楼11层,法定代表人张佑君,注册资本人民币23,8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业务。主要股东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MACKENZIE FINANCIAL CORPORATION、天津海鹏科技咨询有限公司。截至2022年末,资产总额176.50亿元,负债总额52.60亿元,净资产123.89亿元,资产负债率29.81%,2022年度营业收入74.75亿元,净利润21,63亿元。
2. 新湖中宝及其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
(1)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28410C),成立时间1994年11月30日,注册地浙江省杭州体育场路田家桥2号,主要办公地点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新湖商务大厦10楼,法定代表人林俊波,注册资本34,757万元,经营范围包括危险化学品(限批发,范围详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能源、农业、交通、建材工业、海洋资源及旅游的投资开发,海水养殖及海产品的深加工,建筑材料、木材、普通机械、金属材料、煤炭、焦炭、橡胶及橡胶制品、初级食用农产品、矿产品(不含专控)、饲料、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品)、汽车配件、化学纤维及制品、纺织品、石材、油脂、燃料
油(不含成品油)、原料油、日用百货的销售,实业投资,投资管理,信息咨询服务,物业管理服务,经营进出口业务。实际控制人是黄伟。截至2022年末,资产总额1,864.16亿元,负债总额1,430.39亿元,净资产433.77亿元,资产负债率
76.73%,2022年度营业收入384.52亿元,净利润11.99亿元。截至2023年6月末,资产总额1,883.57亿元,负债总额1,453.01亿元,净资产430.56亿元,资产负债率
77.14%,2023年1-6月营业收入138.46亿元,净利润14.17亿元。
(2)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41287T),成立时间1993年2月23日,注册地浙江省衢州市芹江东路288号衢时代创新大厦3号楼6楼A619室,主要办公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128号新湖商务大厦11层,法定代表人林俊波,注册资本8,508,940,800.00,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金融投资、商业贸易、矿产勘探开采等。实际控制人是黄伟。截至2022年末,资产总额1,244.97亿元,负债总额825.27亿元,净资产419.70亿元,资产负债率66.29%,2022年度营业收入128.99亿元,净利润17.77亿元。截至2023年6月末,资产总额1,248.59亿元,负债总额805.77亿元,净资产442.82亿元,资产负债率64.53%,2023年1-6月营业收入28.38亿元,净利润15.99亿元。
3. 关联自然人任职企业信达证券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4967A),成立时间2007年9月4日,注册地和主要办公地点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法定代表人祝瑞敏,注册资本32.43亿元。经营范围包括: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主要股东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2年末,资产总额657.50亿元,负债总额515.69亿元,净资产141.81亿元,资产负债率
78.43%,2022年度营业收入34.38亿元,净利润13.18亿元。截至2023年6月末,信达证券资产总额728.30亿元,负债总额553.24亿元,净资产175.06亿元,资产负债率75.96%,2023年1-6月营业收入18.97亿元,净利润7.68亿元。
(二)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关联方 | 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 上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情况 |
中信集团及 其相关方 | 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同受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 | 属于上交所上市规则第6.3.3条第二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况 |
新湖中宝及 其相关方 | 关联自然人同时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 | 属于上交所上市规则第6.3.3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况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关联自然人同时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 | 属于上交所上市规则第6.3.3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况 |
(三)前期同类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和履约能力分析
本行关联交易严格按照监管规定进行,以风险可控、交易公平及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为原则。截至2023年9月末,本行授信类关联交易中关注类5笔(金额12.22亿元)、可疑类1笔(金额1.96亿元)、损失类3笔(金额52.65亿元),其他授信均为正常类,历史执行情况正常。非授信类关联交易履约情况均正常。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一)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的持续关联交易
1. 授信业务
本行于2020年8月27日与中信集团签署了《授信业务框架协议》并于2023年6月19日签署了《授信业务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根据该等协议,本行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之间的授信业务,具体包括本行向客户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贷款(含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开立信用证、保理、担保、保函、贷款承诺、证券回购、拆借以及其他实质上由银行机构承担信用风险的表内外业务等。协议至2023年12月31日到期,经双方同意并符合上交所上市规则和香港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可以续期。
鉴于前述《授信业务框架协议》即将到期,本行与中信集团已签署新的《授信业务框架协议》。该协议有效期为三年,自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到期,经双方同意并符合上交所上市规则和香港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可以续期。该事项经本次董事会审议后还将提交本行股东大会批准生效。
(1)该协议主要条款
① 本行向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提供授信,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本行向其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其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作出保证,包括贷款(含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开立信用证、保理、担保、保函、贷款承诺、证券回购、拆借以及其他实质上由本行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等。
② 协议双方开展协议项下的业务。
③ 授信的接受方应向资金支持的提供方支付利息等报偿。
④ 根据协议开展的授信业务适用不优于独立第三方的条款。
(2)该业务的定价标准
本行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之间的授信业务,均依据市场原则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以公平、合理的市场利率收取利息,授信条件不优于对独立第三方的授信条件。
2. 资产转移
本行于2020年8月27日与中信集团签署了《资产转让框架协议》,根据该协议,本行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同意在日常业务中根据适用的一般市场惯例及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资产转让交易。协议至2023年12月31日到期,经双方同意并符合上交所上市规则和香港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可以续期。
鉴于前述《资产转让框架协议》即将到期,本行与中信集团已签署新的《资产转移框架协议》。该协议有效期为三年,自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到期,经双方同意并符合上交所上市规则和香港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可以续期。该事项经本次董事会审议后还将提交本行股东大会批准生效。
(1)该协议主要条款
① 本行在日常业务过程中向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购买或出售自用动产与不动产、信贷及其他相关资产等,包括但不限于:自用动产与不动产的买卖;直接或通过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证券化方式或通过保理或福费廷或其他形式出让/受让对公和零售信贷和非信贷资产及其(收)受益权、应收账款等资产;同业资产债权买卖、抵债资产的接收与处置;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不涉及贴现申请人信用风险的票据贴现业务;其他资产转移业务。
② 协议双方开展协议项下的业务。
③ 根据协议开展的资产转移按照一般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独立第三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2)该业务的定价标准
① 按照国家或政府法定或指定价格(即国家或政府机关根据相关法律及其它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价格);
② 若无相关国家或政府法定或指定价格,则按照市场价;
③ 若无相关国家或政府法定或指定价格或市场价,价格按照有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扣除适当的折扣,以反映该等资产的适当风险。
3. 综合服务
本行于2020年8月27日与中信集团签署了《综合服务框架协议》,根据该协议,本行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开展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保险及企业年金、商品服务采购(包括承办会务服务)、外包服务、增值服务(包括银行卡客户积分兑换服务)、广告服务、技术服务及物业租赁等。协议至2023年12月31日到期,经双方同意并符合上交所上市规则和香港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可以续期。
鉴于前述《综合服务框架协议》即将到期,本行与中信集团已签署新的《综合服务框架协议》。该协议有效期为三年,自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到期,经双方同意并符合上交所上市规则和香港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可以续期。该事项经本次董事会审议后还将提交本行股东大会批准生效。
(1)该协议主要条款
① 本行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开展的综合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保险服务和医疗基金管理;商品服务采购(包括承办会务服务);外包服务;增值服务(包括银行卡客户积分兑换服务);广告服务;技术服务;呼叫中心服务;房屋租赁和物业管理;工程承包;其他综合服务。
② 协议双方提供协议项下的服务。
③ 服务的提供方及其相关方有权依法取得服务费用。
④ 根据该协议提供的综合服务按照一般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独立第三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2)该业务的定价标准
各项服务收费由双方公平协商并参考同类交易市场价格或独立第三方交易中适用的费率确定。
4. 财务咨询顾问及资产管理服务
本行于2020年8月27日与中信集团签署了《财务咨询顾问服务及资产管理服务框架协议》,根据该协议,本行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开展本行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进行各种与财务咨询及资产管理相关的服务。协议至2023年12月31日到期,经双方同意并符合上交所上市规则和香港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可以续期。
鉴于前述《财务咨询顾问服务及资产管理服务框架协议》即将到期,本行与
中信集团已签署新的《财务咨询顾问及资产管理服务框架协议》。该协议有效期为三年,自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到期,经双方同意并符合上交所上市规则和香港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可以续期。该事项经本次董事会审议后还将提交本行股东大会批准生效。
(1)该协议主要条款
① 双方同意在日常业务过程中开展的财务咨询顾问及资产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债券承销;融资及财务顾问服务;代销金融产品;资产证券化服务;委托贷款;投融资项目承销;咨询顾问;保理项下应收账款管理、催收、坏账担保;资产管理服务;其他财务咨询顾问及资产管理服务。
② 协议双方提供协议项下的服务。
③ 服务的提供方及其相关方有权依法取得服务费用。
④ 根据该协议提供的财务咨询顾问及资产管理服务按照一般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独立第三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2)该业务的定价标准
各项服务的收费由双方公平对等谈判确定,不优于独立第三方的交易价格及费率,或根据独立交易对手就相同交易所适用的市场价格及费率来确定特定类型服务应适用的价格及费率。
5. 托管与账管服务
本行于2020年8月27日与中信集团签署了《资产托管服务框架协议》和《第三方存管服务框架协议》,并于2021年12月24日签署了修订后的《资产托管服务框架协议》。根据该等协议,本行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进行与财务资产保管、任何其他资产托管服务、第三方监管服务,以及与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有关的第三方存管服务。协议至2023年12月31日到期,经双方同意并符合上交所上市规则和香港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可以续期。
鉴于前述《资产托管服务框架协议》及《第三方存管服务框架协议》即将到期,本行将资产托管服务及第三方存管服务合并为托管与账管服务,并与中信集团已签署《托管与账管服务框架协议》。该协议有效期为三年,自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到期,经双方同意并符合上交所上市规则和香港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可以续期。该事项经本次董事会批准后还将提交本行股东大会批准生效。
(1)该协议主要条款
① 双方同意在日常业务过程中开展的托管与账管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服务提供方提供与其财务资产或资金有关的资产托管服务、账户管理服务;服务提供方对授信企业的融资货物提供第三方监管服务;服务的提供方向接收方提供第三方存管服务。
② 协议双方提供协议项下的服务。
③ 服务的提供方及其相关方有权依法取得服务费用。
④ 根据该协议提供的托管与账管服务按照一般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独立第三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2)该业务的定价标准
① 双方就本协议支付的服务费取决于相关的市场价格和定期复核。
② 就服务提供方提供与其财务资产或资金有关的资产托管服务、账户管理服务,是在执行国家和监管相关规定前提下根据受托资产/账户的类型按管理下的资产或资金的0%和2%之间收取。账户管理服务和特殊类型的资产托管产品如公司养老基金的托管费标准,则根据市场竞争情况,以不优于独立第三方的标准收取。
③ 就服务提供方对授信企业的融资货物提供第三方监管服务,目前对监管服务收取的服务费的标准根据货物的类型有所不同。其中,对于汽车类货物监管服务费按单店单人每年5万至10万的标准收取,大宗货物监管服务费按本行授信敞口额度的0.5%和0.8%之间收取。
④ 就服务的提供方向接收方提供第三方存管服务,目前对第三方存管服务收取的服务费的标准通常是按客户资金每季度末管理账户汇总余额基数乘以年费率0‰至1‰之间(换算成日费率)收取。
6. 其他金融服务
本行与中信集团已签署《其他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根据该协议,本行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代客即期结售汇及外汇买卖业务、担保承诺业务、电子银行业务、银行卡业务、国内和国际结算业务、委托代理业务、保管箱业务、收单业务等金融服务。该协议有效期为三年,自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到期,经双方同意并符合上交所上市规则和香港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可以续期。该事项经本次董事会审议后还将提交本行股东大会批准生效。
(1)该协议主要条款
① 双方同意在日常业务过程中开展的其他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代客即期结售汇及外汇买卖业务;担保承诺业务;电子银行业务;银行卡业务;国内、国际结算业务;委托代理业务;保管箱业务;收单业务;其他金融服务。
② 协议双方提供协议项下的服务。
③ 服务的提供方及其相关方有权依法取得服务费用。
④ 根据该协议提供的其他金融服务按照一般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独立第三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2)该业务的定价标准
各项服务的收费由双方公平对等谈判确定,不优于独立第三方的交易价格及费率,或根据独立交易对手就相同交易所适用的市场价格及费率来确定特定类型服务应适用的价格及费率。
7. 存款业务
本行于2023年6月19日与中信集团签署了《存款业务框架协议》,根据该协议,本行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开展各种与存款相关的服务。协议至2023年12月31日到期,经双方同意并符合上交所上市规则和香港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可以续期。
鉴于前述《存款业务框架协议》即将到期,本行与中信集团已签署新的《存款业务框架协议》。该协议有效期为三年,自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到期,经双方同意并符合上交所上市规则和香港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可以续期。该事项经本次董事会审议后还将提交本行股东大会批准生效。
(1)该协议主要条款
① 本行向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提供存款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存款,即协定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含大额存单)、结构性存款等;同业存款,即同业定期存款等。
② 协议双方开展协议项下的业务。
③ 吸收存款方向存款方支付存款业务规定的利息。
④ 根据协议开展的存款业务按照一般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独立第三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2)该业务的定价标准
存款业务的利率,吸收存款方参照市场化定价,按照一般商业原则,以不优
于对独立第三方同类交易的条件确定。
8. 金融市场业务
本行于2020年8月27日与中信集团签署了《资金交易框架协议》,根据该协议,本行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同意在日常业务中根据适用的一般市场惯例及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资金交易。协议至2023年12月31日到期,经双方同意并符合上交所上市规则和香港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可以续期。鉴于前述《资金交易框架协议》即将到期,本行与中信集团已签署新的《金融市场业务框架协议》。该协议有效期为三年,自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到期,经双方同意并符合上交所上市规则和香港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可以续期。该事项经本次董事会审议后还将提交本行股东大会批准生效。
(1)该协议主要条款
① 双方同意在日常业务过程中开展的金融市场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同业拆借业务;债券回购业务;债券借贷业务;贵金属拆借业务;票据回购业务;自营外汇(含结售汇)即期业务;贵金属即期业务;衍生品业务;债券业务;转贴现买入卖出票据;同业借款业务;票据贴现业务(承兑人是关联方);或其他由中信银行或中信银行附属公司为一方,且以中信集团或中信集团附属公司或相关方为另一方的其他资金交易。
② 协议双方开展协议项下的业务。
③ 双方进行的交易不优于独立第三方的条款。
(2)该业务的定价标准
本协议项下金融市场业务由双方公平协商并参考同类交易市场价格确定,并遵循如下定价原则:
① 关联交易定价与市场价格、同业价格相近,与市场上独立第三方同类交易价格不存在明显偏离。
② 衍生品业务中的代客外汇衍生品业务对客价格标准由双方公平对等谈判确定,不优于独立第三方。同时遵循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相关规定,按照市场化定价的商业原则开展业务。
9. 投资业务
本行与中信集团已签署《投资业务框架协议》,根据该协议,本行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开展投资业务。该协议有效期为三年,自2024年1月1日至2026
年12月31日到期,经双方同意并符合上交所上市规则和香港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可以续期。该事项经本次董事会审议后还将提交本行股东大会批准生效。
(1)该协议主要条款
① 双方同意在日常业务过程中开展的投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于证券、基金(含基金子公司)、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或有权主体发行/设立的(金融)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券商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项计划、信托计划、信托受益权、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等);委托投资;理财资金投资以关联方作为融资主体的债券、非标债权、股权、同业存款等;其他投资交易。
② 协议双方开展协议项下的业务。
③ 议项下的交易为不优于独立第三方的条款。
(2)该业务的定价标准
协议项下的各项投资业务由双方公平协商并参考同类交易市场价格确定。
(二)与新湖中宝及其相关方的持续关联交易
1. 授信业务
本行与新湖中宝及其相关方之间的授信业务,具体包括本行向客户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贷款(含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开立信用证、保理、担保、保函、贷款承诺、证券回购、拆借以及其他实质上由银行机构承担信用风险的表内外业务等。
本行与新湖中宝及其相关方授信业务,均依据市场原则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以公平、合理的市场利率收取利息,授信条件不优于对独立第三方的授信条件。
2. 资产转移
本行与新湖中宝及其相关方之间的资产转移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自用动产与不动产的买卖;直接或通过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证券化方式或通过保理或福费廷或其他形式出让/受让对公和零售信贷和非信贷资产及其(收)受益权、应收账款等资产;同业资产债权买卖、抵债资产的接收与处置;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不涉及贴现申请人信用风险的票据贴现业务;其他资产转移业务。
本行与新湖中宝及其相关方资产转移业务的定价,① 按照国家或政府法定或指定价格(即国家或政府机关根据相关法律及其它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价格);
② 若无相关国家或政府法定或指定价格,则按照市场价;③ 若无相关国家或政
府法定或指定价格或市场价,价格按照有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扣除适当的折扣,以反映该等资产的适当风险。
3. 财务咨询顾问及资产管理服务
本行与新湖中宝及其相关方开展的财务咨询顾问及资产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债券承销;融资及财务顾问服务;代销金融产品;资产证券化服务;委托贷款;投融资项目承销;咨询顾问;保理项下应收账款管理、催收、坏账担保;资产管理服务;其他财务咨询顾问及资产管理服务。本行与新湖中宝及其相关方财务咨询顾问及资产管理服务的定价,由双方公平对等谈判确定,不优于独立第三方的交易价格及费率,或根据独立交易对手就相同交易所适用的市场价格及费率来确定特定类型服务应适用的价格及费率。
4. 其他金融服务
本行与新湖中宝及其相关方开展的其他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代客即期结售汇及外汇买卖业务、担保承诺业务、电子银行业务、银行卡业务、国内和国际结算业务、委托代理业务、保管箱业务、收单业务等金融服务。
本行与新湖中宝及其相关方开展的其他金融服务的定价,由双方公平对等谈判确定,不优于独立第三方的交易价格及费率,或根据独立交易对手就相同交易所适用的市场价格及费率来确定特定类型服务应适用的价格及费率。
5. 存款业务
本行向新湖中宝及其相关方提供存款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存款,即协定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含大额存单)、结构性存款等;同业存款,即同业定期存款等。
存款业务的利率,吸收存款方参照市场化定价,按照一般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独立第三方同类交易的条件确定。
6. 金融市场业务
本行与新湖中宝及其相关方开展的金融市场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衍生品业务。
本行与新湖中宝及其相关方的金融市场业务,由双方公平协商并参考同类交易市场价格确定,并遵循如下定价原则:① 关联交易定价与市场价格、同业价格相近,与市场上独立第三方同类交易价格不存在明显偏离。② 衍生品业务中的代客外汇衍生品业务对客价格标准由双方公平对等谈判确定,不优于独立第三方。同时遵循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相关规定,按照市场化定价的商
业原则开展业务。
7. 投资业务
本行与新湖中宝及其相关方开展的投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于证券、基金(含基金子公司)、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或有权主体发行/设立的(金融)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券商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项计划、信托计划、信托受益权、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等);委托投资;理财资金投资以关联方作为融资主体的债券、非标债权、股权、同业存款等;其他投资交易。本行与新湖中宝及其相关方开展的投资业务定价,由双方公平协商并参考同类交易市场价格确定。
(三)与关联自然人任职企业信达证券的持续关联交易
1. 授信业务
本行与信达证券之间的授信业务,具体包括本行向客户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贷款(含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开立信用证、保理、担保、保函、贷款承诺、证券回购、拆借以及其他实质上由银行机构承担信用风险的表内外业务等。
本行与信达证券授信业务,均依据市场原则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以公平、合理的市场利率收取利息,授信条件不优于对独立第三方的授信条件。
2. 托管与账管服务
本行与信达证券开展的托管与账管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服务提供方提供与其财务资产或资金有关的资产托管服务、账户管理服务;服务的提供方向接收方提供第三方存管服务。
本行与信达证券托管与账管服务的定价,取决于相关的市场价格和定期复核。就服务提供方提供与其财务资产或资金有关的资产托管服务、账户管理服务,是在执行国家和监管相关规定前提下根据受托资产/账户的类型按管理下的资产或资金的0%和2%之间收取。账户管理服务和特殊类型的资产托管产品如公司养老基金的托管费标准,则根据市场竞争情况,以不优于独立第三方的标准收取。就服务的提供方向接收方提供第三方存管服务,目前对第三方存管服务收取的服务费的标准通常是按客户资金每季度末管理账户汇总余额基数乘以年费率0‰至1‰之间(换算成日费率)收取。
3. 存款业务
本行向信达证券提供存款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存款,即协定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含大额存单)、结构性存款等;同业存款,即同业定期存款等。
存款业务的利率,吸收存款方参照市场化定价,按照一般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独立第三方同类交易的条件确定。
4. 金融市场业务
本行与信达证券开展的金融市场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衍生品业务。
本行与信达证券的金融市场业务,由双方公平协商并参考同类交易市场价格确定,并遵循如下定价原则:① 关联交易定价与市场价格、同业价格相近,与市场上独立第三方同类交易价格不存在明显偏离。② 衍生品业务中的代客外汇衍生品业务对客价格标准由双方公平对等谈判确定,不优于独立第三方。同时遵循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相关规定,按照市场化定价的商业原则开展业务。
5. 投资业务
本行与信达证券开展的投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于证券、基金(含基金子公司)、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或有权主体发行/设立的(金融)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券商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项计划、信托计划、信托受益权、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等);委托投资;理财资金投资以关联方作为融资主体的债券、非标债权、股权、同业存款等;其他投资交易。
本行与信达证券开展的投资业务定价,由双方公平协商并参考同类交易市场价格确定。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关联交易目的
1、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的持续关联交易
中信集团是国际大型跨国企业集团,拥有银行、证券、信托、保险、基金、资产管理、期货等金融子公司,以及机械制造、资源能源、工程承包、基础设施、信息产业等实业公司,门类齐全,综合优势明显,具有较强综合实力。
本行通过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合作,有利于充分发挥集团综合平台协同效应,降低本行经营成本,提高本行综合收益,为股东创造高额的投资回报。与中
信集团及其相关方合作可以优化资源配置,有效控制本行营运成本,提升本行对客户的综合服务能力。
2、与新湖中宝及其相关方的持续关联交易
新湖中宝关联方企业具备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综合实力。双方业务合作的不断加深,有利于丰富本行客户资源,提升经营效益。
3、与关联自然人任职企业信达证券的持续关联交易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行优质企业资源,双方业务合作不断加深,有利于丰富本行客户资源,提升经营效益。
(二)对本行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是本行在日常业务中按市场原则和一般商务条款及不优于独立第三方的条款而订立,交易条款公平合理,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并不会对本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五、独立董事意见
本行独立董事廖子彬、周伯文、王化成、宋芳秀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中信银行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中信银行关于申请上述关联交易上限的议案。在该议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了该议案。我们作为中信银行独立董事对该《关于申请持续关联交易上限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查,并予以认可。董事会会议在审议该议案时,相应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程序及决议合法、有效。
(二)中信银行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申请持续关联交易上限的议案》,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要求,符合《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
(三)经逐项审查,《关于申请持续关联交易上限的议案》涉及的中信银行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新湖中宝及其相关方、关联自然人任职企业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2026年拟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系依据市场定价原则和一般商业条款,于中信银行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包含利费率在内的定价等交易条件具有公允性,且符合中信银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信银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中信银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
中信银行的独立性。
(四)经审查,我们同意中信银行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上述《关于申请持续关联交易上限的议案》,同意将该议案中涉及的相关事项根据监管要求提交中信银行股东大会审议。
六、定义
在本公告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以下词语具备下列含义:
本行、中信银行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除文义另有所指外,包括其所有子公司 |
中信集团 | 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 |
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 | 中信集团及其相关的,且根据本行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等能够被认定为本行关联法人的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中信集团下属企业 |
新湖中宝 |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
新湖集团 | 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冠意公司 | 冠意有限公司 |
新湖中宝及其相关方 | 包括新湖集团、新湖中宝、冠意公司,以及与该等主体相关的且根据本行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等能够被认定为本行关联法人的主体 |
中国烟草 | 中国烟草总公司 |
中国烟草及其相关方 |
中国烟草总公司及其相关的,且根据本行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等能够被认定为本行关联法人的主体
关联方 | 具有本行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所赋予的含义 |
股东 | 本行普通股的持有者 |
子公司 | 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所赋予的含义 |
中信股份 | 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有限 | 中国中信有限公司 |
中信金控 | 中国中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
中信金租 | 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
信银理财 | 信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
中信证券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建投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华融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百信银行 | 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广东鸿联 | 广东鸿联九五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
北京鸿联 | 北京鸿联九五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
中信青岛资产 | 中信青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信达证券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人民币 | 人民币,中国法定货币 |
元 | 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 |
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上交所 |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 |
上交所上市规则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香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
香港联交所 |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香港上市规则 |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