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议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制定了相关的操作流程,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募集资金使用成本,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
独立董事:赵舸 刘晓娟 吴雅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