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前进科技 证券代码:873679
浙江前进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Forward Heating Technologies Co., Ltd.
(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壶镇镇锦绣路18号)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与《浙江前进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重要承诺
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事项如下:
(一)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函
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杰、杨俊、杨文生、李乐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果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限售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2、控股股东日进投资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函
公司控股股东日进投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果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本次公开发行前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限售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其他股东宁波力天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
公司其他股东宁波力天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4、董事李柠、刘海云以及高级管理人员陈东坡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李柠、刘海云以及高级管理人员陈东坡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果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限售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5、监事尤敏卫、胡素萍、吕惠群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
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尤敏卫、胡素萍、吕惠群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6、其他股东闫劲明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
公司其他股东闫劲明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控股股东日进投资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日进投资承诺:
(1)本公司长期看好发行人的未来发展前景,对发行人的未来发展充满信心,拟长期持有发行人的股票;
(2)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招股说明书及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要求,在限售期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
(3)本公司如果在限售期满后拟减持发行人股票,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公司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在限售期届满后2年内拟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如果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长期看好发行人的未来发展前景,对发行人的未来发展充满信心,
拟长期持有发行人的股票;
(2)本人将严格遵守招股说明书及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要求,在限售期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
(3)本人如果在限售期满后拟减持发行人股票,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人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在限售期届满后2年内拟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如果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5)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
(6)不论本人在发行人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处离职,本人均会严格履行减持相关的承诺。
3、公司监事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全体监事承诺:
(1)本人长期看好发行人的未来发展前景,对发行人的未来发展充满信心,拟长期持有发行人的股票;
(2)本人将严格遵守招股说明书及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要求,在限售期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
(3)本人如果在限售期满后拟减持发行人股票,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
(5)不论本人在发行人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处离
职,本人均会严格履行减持相关的承诺。
(三)关于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
情形一: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如公司股票出现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时,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或增持公司股票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将启动本预案以稳定公司股价;
情形二: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或配股等原因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或者增持公司股票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将启动本预案以稳定公司股价。
(2)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可以视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根据下述规定实施以下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但公司回购股票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投资收益、上市公司分红等。启动该项选择的条件为:若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5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或公司回购股票后,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股票收盘价不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第三选择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启动该项选择的条件为: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5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或公司回购股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后,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股票收盘价不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法律程序
①公司回购股票
在触发公司回购股票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前述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10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回购股票的具体方案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该情形回购本公司股票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如果触发终止实施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情形的,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在触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成就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前述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1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的公司股票后续的减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确保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公告后,如果触发终止实施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情形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终止增持股份。
③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在触发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
成就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前述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1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在提交增持方案之日起6个月内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确保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公告后,如果触发终止实施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情形的,上述人员可以终止增持股份。对公司未来新聘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在其承诺履行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后,方可聘任,并由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订相应的书面承诺。
(4)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
自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①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因情形一触发本措施时)/公司股票收盘价已不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因情形二触发本措施时);
②继续执行稳定股价方案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或将违反当时有效的相关禁止性规定的;
③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其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实际控制人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的情形;
④各相关主体在单次或单一会计年度回购或增持股票的金额已达到上限。
(5)应启动而未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稳定股价预案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有增持义务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有增持义务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拟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①公司承诺:在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规定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公司将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同时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③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本人的薪酬予以暂时扣留,同时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如有),直至其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④如因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低持股比例、要约收购等规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或无法继续履行其增持公司股票或回购公司股份之义务的,相关责任主体可免于前述惩罚,但应积极采取其他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6)稳定股价的措施不能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
①若公司本次发行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则启动股价稳定措施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②若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公司股票回购,回购后的股票首选对公司员工进行股权激励,其中被激励对象为公司员工,且选择范围不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在公司任职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③若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公司股票回购,回购后的股票对公司员工进行股权激励后,剩余的股票如进行注销,则注销股票的实施行为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四)关于欺诈发行上市购回股票的承诺
1、公司关于欺诈发行上市购回股票的承诺
前进科技承诺:
(1)保证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交易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公司控股股东关于欺诈发行上市购回股票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日进投资承诺:
(1)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交易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欺诈发行上市购回股票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杰、杨俊、杨文生、李乐承诺:
(1)保证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交易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1、公司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前进科技承诺:
(1)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控股股东日进投资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日进投资承诺:
(1)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实际控制人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杰、杨俊、杨文生、李乐承诺:
(1)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六)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公司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前进科技承诺:
(1)积极发展现有业务,巩固市场地位,努力提升营业收入和盈利水平
公司将充分利用目前良好的市场环境,保持积极的发展态势,继续加大现有业务拓展力度,努力提升公司营业收入和盈利水平,争取在公司募投项目实现预期效益之前,努力降低由本次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2)积极实施募投项目,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密围绕公司现有主营业务,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及市场竞争力。公司董事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充分的论证,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后,公司将积极推动募投项目的实施,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到运营状态并实现预期效益。
(3)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日常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公司将坚持以效率为中心,科学合理调配资源,加强项目建设、生产运营等方面的管理,提高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4)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严格控制募集资金使用的各个
环节,确保募集资金合理有效使用。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日进投资,实际控制人杨杰、杨俊、杨文生、李乐承诺:
(1)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的利益;
(2)勤勉尽责,维护发行人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3)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4)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5)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6)在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发行人的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七)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前进科技承诺:
浙江前进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将严格按照《浙江前进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分配利润,严格履行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将充
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保护中小股东、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如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将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八)关于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1、公司关于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前进科技的约束措施为: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尽可能保护投资者权益;
(3)停止制定或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增发股份等资本运作行为,直至公司履行相关承诺;
(4)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津贴;
(5)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控股股东日进投资关于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日进投资的约束措施为: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3)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如未能履行特定承诺事项另行作出约束措施的,应从严从重履行相关约束措施。
3、实际控制人关于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杰、杨俊、杨文生、李乐的约束措施为: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3)暂不领取发行人应支付的薪酬或者津贴;
(4)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如未能履行特定承诺事项另行作出约束措施的,应从严从重履行相关约束措施。
4、其他股东宁波力天关于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公司其他股东宁波力天的约束措施为: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3)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如未能履行特定承诺事项另行作出约束措施的,应从严从重履行相关约束措施。
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措施为:
(1)本人若未能履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本人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3)暂不领取发行人应支付的薪酬或者津贴;
(4)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如未能履行特定承诺事项另行作出约束措施的,应从严从重履行相关约束措施。
(九)关于自愿限售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含董事长、总经理)关于自愿限售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杰(董事长、总经理)、杨俊、杨文生、李乐承诺:
(1)若发行人上市后,本人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 6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并将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2)若发行人上市后,本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 12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并将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2、控股股东关于自愿限售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日进投资承诺:
(1)若发行人上市后,本公司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 6 个月内,本公司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并将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2)若发行人上市后,本公司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 12 个月内,本公司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并将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十)前期公开承诺情况
1、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日进投资和实际控制人杨杰、杨俊、杨文生、李乐承诺:
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前进科技及前进科技控制的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同业竞争情形。在作为前进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本公司/本人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从事直接或间接对前进科技的经营构成同业竞争的相关业务或活动;本公司/本人亦将促使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从事直接或间接对前进科技的经营构成同业竞争的相关业务或活动。为了更有效地避免未来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前进科技之间产生同业竞争,本人/本公司还将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等公司治理机构和合法的决策程序,合理影响本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相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以避免形成同业竞争;(2)如本人/本公司获得与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机会,且该机会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本人/本公司与公司产生同业竞争,本人/本公司将于发现该业务机会后立即通知前进科技,并尽最大努力促使该业务机会优先让予前进科技;(3)如本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与前进科技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机会,本人/本公司将通过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等公司治理机构和合法的决策程序,合理影响本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尽最大努力将相竞争的业务机会优先让予前进科技。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日进投资和实际控制人杨杰、杨俊、杨文生、李乐承诺:
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与前进科技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公司/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前进科技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的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保证交易的条件和价格合理、公允;本公司/本人将通过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等公司治理机构和合法的决策程序,合理影响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与前进科技进行交易时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并保证交易的条件和价格合理、公允。本人/本公司有违上述承诺给前进科技、前进科技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避免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与前进科技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公司/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前进科技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的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保证交易的条件和价格合理、公允;本公司/本人将通过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等公司治理机构和合法的决策程序,合理影响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与前进科技进行交易时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并保证交易的条件和价格合理、公允。本人/本公司有违上述承诺给前进科技、前进科技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日进投资和实际控制人杨杰、杨俊、杨文生、李乐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不利用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地位侵占公司利益,避免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发生资金借用、占用,保证公司在财务、业务、资产、人员等方面的独立性。
5、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其他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日进投资和实际控制人杨杰、杨俊、杨文生、李乐承诺:
如公司因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存事宜,被有权机关处罚,被有权机关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和/或住房公积金、罚款支出将全部由本人承担,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或支出。
二、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责任的声明
(一)对《招股说明书》的声明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声明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声明如下:
本公司已对浙江前进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声明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声明如下: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
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如下: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等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申请文件与预留文件一致的承诺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如下:
向贵所报送的浙江前进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文件的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三)关于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承诺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如下: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浙江前进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的承诺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承诺如下: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担任浙江前进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保证向贵所报送的经本所署名申请文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承诺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如下: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浙江前进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相关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初期风险及特别风险提示
(一)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13.99元/股,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前六个月内最近20个有成交的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及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前一年内历次股票发行价格的1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公司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审
慎做出投资决定。
(二)交易风险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的规定,公司在北交所上市交易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30%,股价波动幅度较大,存在较高的交易风险。
(三)股票异常波动风险
公司股票上市后,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受到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状况、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四)特别风险提示
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1、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2020年、2021年、2022年及2023年1-6月,公司对第一大客户英国Ideal公司的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2.46%、72.02%、74.01%、77.30%,客户集中度较高,对Ideal公司存在依赖性。若未来公司与主要客户的合作发生变化,或主要客户的经营状况发生变化,从而降低对公司产品的采购,将可能对公司的盈利能力与业务发展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的原材料包括合金铝锭、砂子、树脂、焊丝及其他,其中合金铝锭为公司铝合金冷凝式热交换器产品的主要原材料。2020年、2021年、2022年及2023年1-6月,公司合金铝锭采购金额占原材料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88.51%、
89.69%、86.02%、85.93%,占比较高,其价格波动对公司产品成本影响较大。假设其他因素保持不变,当合金铝锭价格上升5%时,公司2022年营业成本上升
2.57%,营业利润下降5.98%,毛利率下降1.60个百分点;当合金铝锭价格上升10%时,公司2022年营业成本上升5.13%,营业利润下降11.96%,毛利率下降
3.19个百分点;当合金铝锭价格上升20%时,公司2022年营业成本上升10.26%,营业利润下降23.92%,毛利率下降6.39个百分点。若铝价受国际、国内政治经济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发生较大波动,则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3、主营业务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公司为国内领先的铝合金冷凝式热交换器生产企业,为欧洲知名燃气壁挂炉品牌供应热交换器产品。2020年、2021年、2022年及2023年1-6月,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48.00%、38.77%、37.77%、43.06%,若剔除运保费的影响,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48.00%、44.40%、41.57%、43.92%,整体保持较高水平,但呈下降趋势。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受到产品价格、原材料价格、市场供求情况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若未来出现产品价格明显下跌、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市场竞争加剧等不利变动,将会对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4、欧洲市场政治经济形势变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销售收入主要来源于欧洲市场。2023年,在俄乌战争升级、地缘政治冲突加剧、通货膨胀高位运行、需求和投资疲软等不利因素的冲击下,欧洲地区经济下行压力较大。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发布《世界经济展望报告》,2022年,欧元区实际GDP同比增长3.5%,英国实际GDP同比增长
4.1%;2023年,欧元区实际GDP预计同比增长0.9%,英国实际GDP预计同比增长0.4%,增幅较2022年明显放缓。牛津经济研究院(Oxford Economics)预测英国2023年实际GDP将下降0.9%。
欧洲市场政治经济形势变动将对公司2023年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乐观情形下,公司预计2023年营业收入同比上升4.81%,预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同比上升35.94%;悲观情形下,公司预计2023年营业收入同比下降19.77%,预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同比下降3.96%。
第二节 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发行的予以注册决定及其主要内容2023年9月1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出《关于同意浙江前进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200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北京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意见及其主要内容
2023年11月3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浙江前进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3〕518号),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你公司的申请,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北交所)同意你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股票简称为“前进科技”,股票代码为“873679”。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公司应按照本所规定和程序办理股票在北交所上市的手续;
二、你公司应做好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业务规则的培训工作,切实履行上市公司义务,确保持续规范运作;
三、你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及本所各项业务规则,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北京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3年11月10日
(三)证券简称:前进科技
(四)证券代码:873679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53,840,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55,850,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3,460,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5,470,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2,778,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2,778,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41,062,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43,072,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682,000股(不含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2,010,000股(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
(十)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十一)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二)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三)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
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四、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选择的具体标准
公司系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12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公司本次发行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2.1.3条之“(一)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
(二)符合相关条件的说明
公司本次发行价格为13.99元/股,公司发行前股本为4,038.00万股,发行后股本为5,384.00万股(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公司发行后市值约为
7.53亿元,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公司2022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数)为5,000.17万元,符合“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的标准;公司2022年度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数)为16.54%,符合“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的标准。
综上所述,发行人满足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标准和财务指标标准,即《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2.1.3条第(一)项规定的上市条件。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 浙江前进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Zhejiang Forward Heating Technologies Co., Ltd. |
发行前注册资本: | 4,038.00万元 |
法定代表人: | 杨杰 |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 -- |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 2015年12月23日 |
住所: | 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壶镇镇苍岭路8号 |
经营范围: | 各种供暖设备研发、制造、销售;有色金属、黑色金属铸造、覆膜砂加工、销售;五金配件、工具、机械设备零配件制造、加工、销售;自营和代理国家准许的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
主营业务: | 铝合金冷凝式热交换器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
所属行业: | “通用设备制造业(C34)”之“锅炉及原动设备制造(C341)”之“锅炉及辅助设备制造(C3411)” |
邮政编码: | 321403 |
电话: | 0578-3266666 |
传真: | 0578-3266667 |
互联网网址: | www.yy-forward.com |
电子信箱: | info@yy-forward.com |
信息披露部门: | 证券部 |
信息披露联系人: | 陈东坡 |
信息披露联系人电话: | 0578-3266666 |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为日进投资,实际控制人为杨杰、杨俊、杨文生、李乐。本次发行前,杨杰和杨俊分别持有日进投资50%的股权,通过日进投资合计持有公司57.95%的股份,杨杰和杨俊分别直接持有公司0.89%的股份,上述二人为兄弟关系;杨杰、李乐分别持有宁波力天60%、40%的出资份额,通过宁波力天合计持有公司1.93%的股份,上述二人为夫妻关系;杨文生直接持有公司8.69%的股份,杨文生与杨杰、杨俊为父子关系。上述四人合计控制公司70.36%的股份。
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日进投资持有公司43.46%的股份;杨杰和杨俊分别直接持有公司0.67%的股份;宁波力天持有公司1.45%的股份;
杨文生直接持有公司6.52%的股份。实际控制人合计控制公司52.77%的股份。
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部行使后),日进投资持有公司41.90%的股份;杨杰和杨俊分别直接持有公司0.64%的股份;宁波力天持有公司1.40%的股份;杨文生直接持有公司6.28%的股份。实际控制人合计控制公司50.87%的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日进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缙云县日进投资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1122MA28J09W01 |
是否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 否 |
法定代表人 | 杨杰 |
设立日期 | 2015年10月21日 |
注册资本(元) | 5,000,000.00 |
公司住所 | 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壶镇镇锦绣路1号 |
所属国民经济行业 | 投资与资产管理 |
经营范围 | 项目投资;企业管理咨询服务 |
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杰、杨俊、杨文生、李乐的简历如下:
1、杨杰先生,汉族,1979年5月生,中国香港居民,拥有瓦努阿图永久居留权,大学专科学历,工程师。2003年12月至2011年4月,任前进有色监事;2011年4月至2015年12月,任前进有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5年10月至今,任日进投资执行董事;2015年11月至今,任宁波力天执行事务合伙人;2015年12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2、杨俊先生,汉族,1982年2月生,中国国籍,拥有瓦努阿图永久居留权,大学专科学历,工程师。2003年12月至2015年12月,任前进有色副总经理;2015年10月至今,任日进投资监事;2017年9月至2023年4月,任深圳市鼎华建设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15年12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3、杨文生先生,汉族,1953年5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专科学历。1978年1月至1999年10月,自由职业。1999年10至2003年12月,任缙云县前进覆膜砂厂(系个人独资企业)法定代表人;2003年12月至2011年4月,任前进有色执行董事;2011年4月至2015年12月,任前进有色监事;2015年12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
4、李乐女士,汉族,1979年4月生,中国香港居民,大学专科学历。2003年12月至2015年12月,任前进有色财务经理;2015年12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
(二)本次发行后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1、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2、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票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如下:
序号 | 姓名 | 直接持股数量(股) | 间接持股数量(股) | 职务 | 任职期间 |
1 | 杨杰 | 360,000 | 12,168,000 | 董事长、 总经理 | 2022年7月5日至2025年7月4日 |
2 | 杨俊 | 360,000 | 11,700,000 | 董事、 副总经理 | 2022年7月5日至2025年7月4日 |
3 | 李乐 | -- | 312,000 | 董事 | 2022年7月5日至2025年7月4日 |
4 | 李柠 | 9,991,000 | -- | 副董事长 | 2022年7月5日至2025年7月4日 |
5 | 杨文生 | 3,510,000 | -- | 董事 | 2022年7月5日至2025年7月4日 |
6 | 尤敏卫 | 390,000 | -- | 监事会主席 | 2022年7月5日至 |
2025年7月4日 | |||||
7 | 刘海云 | 390,000 | -- | 董事 | 2022年7月5日至2025年7月4日 |
8 | 陈东坡 | 195,000 | -- | 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 | 2022年7月5日至2025年7月4日 |
9 | 胡素萍 | 100,000 | -- | 监事 | 2022年7月5日至2025年7月4日 |
10 | 吕惠群 | 85,000 | -- | 监事 | 2022年7月5日至2025年7月4日 |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构成、限售安排等内容
本次发行前,公司不存在员工持股计划情形,本次公开发行无员工持股计划参与。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股东 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 本次发行后 (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 限售 期限 | 备注 |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一、限售流通股
一、限售流通股
日进投资
日进投资 | 23,400,000 | 57.95% | 23,400,000 | 43.46% | 23,400,000 | 41.90% | 自发行人股票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次公开发行前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限售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 控股股东 |
李柠
李柠 | 9,991,000 | 24.74% | 9,991,000 | 18.56% | 9,991,000 | 17.89% | 自发行人股票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次公开发行前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限售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总数的 | 副董事长 |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
杨文生
杨文生 | 3,510,000 | 8.69% | 3,510,000 | 6.52% | 3,510,000 | 6.28% | 自发行人股票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次公开发行前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限售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 | 实际控制人 |
闫劲明
闫劲明 | 819,000 | 2.03% | 819,000 | 1.52% | 819,000 | 1.47% | 自发行人股票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个月内。 | 自愿限售 |
宁波力天
宁波力天 | 780,000 | 1.93% | 780,000 | 1.45% | 780,000 | 1.40% | 自发行人股票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 |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相关主体 |
刘海云
刘海云 | 390,000 | 0.97% | 390,000 | 0.72% | 390,000 | 0.70% | 自发行人股票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次公开发行前本公司持有发 | 董事 |
行人股份的限售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尤敏卫
尤敏卫 | 390,000 | 0.97% | 390,000 | 0.72% | 390,000 | 0.70% | 自发行人股票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 | 监事会主席 |
杨杰
杨杰 | 360,000 | 0.89% | 360,000 | 0.67% | 360,000 | 0.64% | 自发行人股票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次公开发行前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限售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 | 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 |
杨俊 | 360,000 | 0.89% | 360,000 | 0.67% | 360,000 | 0.64% | 自发行人股票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次公开发行前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限售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 | 实际控制人、副总经理 |
陈东坡
陈东坡 | 195,000 | 0.48% | 195,000 | 0.36% | 195,000 | 0.35% | 自发行人股票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次公开发行前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限售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 | 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 |
胡素萍 | 100,000 | 0.25% | 100,000 | 0.19% | 100,000 | 0.18% | 自发行人股票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 | 监事 |
吕惠群
吕惠群 | 85,000 | 0.21% | 85,000 | 0.16% | 85,000 | 0.15% | 自发行人股票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 | 监事 |
山东益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山东益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 | -- | 10,000 | 0.02% | 336,700 | 0.60% | 自发行人股票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6个月内。 | 本次发行 战略投资者 |
缙云县工业投资有限公司
缙云县工业 投资有限公司 | -- | -- | 336,000 | 0.62% | 336,000 | 0.60% | 自发行人股票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6个月内。 | 本次发行 战略投资者 |
缙云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
司
缙云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 | -- | 336,000 | 0.62% | 336,000 | 0.60% | 自发行人股票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6个月内。 | 本次发行 战略投资者 |
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富诚海富通暖通
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富诚海富通暖通 | -- | -- | -- | -- | 673,300 | 1.21% | 自发行人股票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6个月内。 | 本次发行 战略投资者 |
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富诚海富通暖通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富诚海富通暖通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 -- | -- | -- | -- | 1,010,000 | 1.81% | 自发行人股票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6个月内。 | 本次发行 战略投资者 |
小计
小计 | 40,380,000 | 100.00% | 41,062,000 | 76.27% | 43,072,000 | 77.12% | -- |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二、无限售流通股
小计
小计 | -- | -- | 12,778,000 | 23.73% | 12,778,000 | 22.88% | -- | -- |
合计
合计 | 40,380,000 | 100.00% | 53,840,000 | 100.00% | 55,850,000 | 100.00% | -- | -- |
注1:本次发行后股本结构(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未考虑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本次发行后股本结构(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将全部战略投资者认购部分考虑在内,包括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注2:上表中股份比例数值为保留2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合计数尾数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一)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 比例 | 限售期限 |
1 | 日进投资 | 23,400,000 | 43.46% | 自发行人股票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次公开发行前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限售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
2 | 李柠 | 9,991,000 | 18.56% | 自发行人股票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次公开发行前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限售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 |
3 | 杨文生 | 3,510,000 | 6.52% | 自发行人股票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次公开发行前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限售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 |
4 | 闫劲明 | 819,000 | 1.52% | 自发行人股票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个月内。 |
5 | 宁波力天 | 780,000 | 1.45% | 自发行人股票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 |
6 | 刘海云 | 390,000 | 0.72% | 自发行人股票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次公开发行前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限售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 |
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
7 | 尤敏卫 | 390,000 | 0.72% | 自发行人股票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 |
8 | 杨杰 | 360,000 | 0.67% | 自发行人股票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次公开发行前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限售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 |
9 | 杨俊 | 360,000 | 0.67% | 自发行人股票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次公开发行前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限售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 |
10 | 缙云县工业投资有限公司 | 336,000 | 0.62% | 自发行人股票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6个月内。 |
11 | 缙云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336,000 | 0.62% | 自发行人股票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6个月内。 |
合计
合计 | 40,672,000 | 75.54% | -- |
(二)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 比例 | 限售期限 |
1 | 日进投资 | 23,400,000 | 41.90% | 自发行人股票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次公开发行前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限售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
2 | 李柠 | 9,991,000 | 17.89% | 自发行人股票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
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次公开发行前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限售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
3 | 杨文生 | 3,510,000 | 6.28% | 自发行人股票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次公开发行前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限售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 |
4 | 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富诚海富通暖通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 1,010,000 | 1.81% | 自发行人股票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6个月内。 |
5 | 闫劲明 | 819,000 | 1.47% | 自发行人股票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个月内。 |
6 | 宁波力天 | 780,000 | 1.40% | 自发行人股票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 |
7 | 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富诚海富通暖通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 673,300 | 1.21% | 自发行人股票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6个月内。 |
8 | 刘海云 | 390,000 | 0.70% | 自发行人股票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次公开发行前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限售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 |
9 | 尤敏卫 | 390,000 | 0.70% | 自发行人股票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总数的25%; |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
10 | 杨杰 | 360,000 | 0.64% | 自发行人股票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次公开发行前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限售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 |
11 | 杨俊 | 360,000. | 0.64% | 自发行人股票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次公开发行前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限售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 |
合计
合计 | 41,683,300 | 74.63% | -- |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1,346万股(不含超额配售选择权);1,547万股(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
(二)发行价格及对应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为13.99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11.30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0.85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15.06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14.47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5)15.63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6)15.01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以2022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的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为0.93元/股,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则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为0.90元/股。
(四)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按经审计的截至2022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的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9.01元/股,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则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9.14元/股。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为188,305,400.00元。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浙江前进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3〕49281号),确认公司截止2023年10月31日止,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88,305,4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总额人民币21,188,286.11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67,117,113.89 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13,460,000.00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人民币153,657,113.89元。
(六)发行费用(不含税)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2,118.8286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2,370.8101万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其中:
(1)保荐及承销费用:1,462.2905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714.2530
万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2)审计及验资费用:429.9960万元;
(3)律师费用:186.7925万元;
(4)信息披露费用:28.3019万元;
(5)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11.4477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1.4667
万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七)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16,711.7114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9,271.7199万元(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安信证券已按本次发行价格于2023年10月27日(T日)向网上投资者超额配售201.00万股,约占初始发行股份数量的15%,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股份数量的12.99%;同时网上发行数量扩大至1,277.80万股,占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股份数量的94.93%,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股份数量的82.60%。
若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则发行总股数将扩大至1,547.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扩大至5,585.00万股,发行总股数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后总股本的27.70%。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发行人(甲方)作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已分别与安信证券(丙方)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乙方)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 开户银行 |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 募集资金专户用途 | 开户主体 |
1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云壶镇支行 | 19810601049998888 | 铝合金冷凝式热交换器扩能建设项目 | 前进科技 |
2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云壶镇支行 | 19810601048899996 | 铝合金冷凝式热交换器技改项目 | 前进科技 |
3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云壶镇支行 | 397483729194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前进科技 |
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浙江前进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云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云县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行
丙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甲方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业务规则要求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核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核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丙方上述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提供专户银行对账单,并邮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丙方有权提示甲方及时更换专户,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二、其他事项
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事项,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未发生重大变化。具体如下:
(一)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等未发生重大媒体质疑、涉及重大违法行为的突发事件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
(二)发行人未发生涉及公司主要资产、核心技术等诉讼仲裁,或者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等情形;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发生其他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权属纠纷的情形;
(四)发行人未发生重大资产置换、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五)发行人未发生影响公司经营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六)发行人未发生违规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或其他权益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的情形,或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七)发行人不存在披露审计报告、重大事项临时公告或者调整盈利预测的情形;
(八)发行人未发生可能导致中止或终止审核的情形;
(九)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相应信息披露要求,或者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六节 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相关信息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黄炎勋 |
保荐代表人 | 王琰、杨肖璇 |
项目协办人 | 朱琦栋 |
项目其他成员 | 郑文杰、沈中元、王康宁 |
联系电话 | 021-55518592 |
传真 | 021-35082550 |
公司地址 |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38号国投大厦5楼 |
二、保荐机构推荐意见
安信证券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已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前进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上市保荐书》,推荐意见如下:
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发行人已具备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条件;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运作规范,主营业务突出,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发展前景良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发行人的经营发展战略,能够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有利于推动发行人持续稳定发展。因此,安信证券同意对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予以保荐。(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前进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签署页)
浙江前进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前进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签署页)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