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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利特: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09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

董事会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激励计划中关于调整事项的规定。

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调整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

1、根据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11月8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本激励计划中关于预留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

为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并同意以2023年11月8日为预留授予日,以8.4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51名激励对象授予68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签字页附后)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钱君律

赵世君

胡 冰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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